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自治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審核指導各縣(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統一管理自治州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州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州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自治州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確認土地評估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的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呈報;檢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負責調處地質礦產勘查和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
(九)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源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
(十)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對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實施保護。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自治區和自治州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自治州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負責並指導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塔誠、阿勒泰兩地區國土資源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自治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審核指導各縣(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統一管理自治州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州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州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自治州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確認土地評估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的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呈報;檢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負責調處地質礦產勘查和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
(九)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源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
(十)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對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實施保護。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自治區和自治州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自治州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負責並指導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塔誠、阿勒泰兩地區國土資源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信息綜合、培訓、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固定資產管理、老幹部管理和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有關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自治州國土資源史志的編纂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和黨群工作。
(二)執法監察處
承辦行政處罰聽證有關事宜,按規定管理州、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及監督;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對全州執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情況監督檢查,對土地和礦產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許可權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協調諮詢有關自治州國土資源政策法規有關事宜,調研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政策法規,依法行政的巨觀指導,為局領導決策提供意見、方案和政策法規依據。承辦局領導交辦的有關政策法規以及依法行政中疑難問題、重大案件等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有關事宜。
(四)地籍管理處
負責全州城鄉地籍和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審驗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參與調處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測繪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測繪法規、測繪工作規劃;負責測量標誌設定及保護、測繪資格證書的認證和年檢工作的初審、測繪行業統計年報、測繪任務登記、測繪市場、地圖市場的監督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五)耕地保護處
組織實施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依法組織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補充耕地方案的監督實施;負責許可權以內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和驗收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自治州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招標、拍賣等工作的組織實施;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負責鄉(鎮)、村用地管理和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審查工作。
(七)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處
管理地質勘查成果,依法進行地質礦產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指導探礦權依法流轉,監督管理地質礦產勘查活動,依法調處地質礦產勘查權屬爭議、糾紛。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審查、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組織自治州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起草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地質勘查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管理地質勘查成果,許可權內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批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參與調處地質礦產勘查權屬爭議、糾紛,調處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指導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起草編制礦產資源管理補充經費支出預算。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地質勘查、礦產資源保護的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審查、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組織許可權內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工作,管理自治州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
(八)地質環境處
負責自治州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核查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擬定自治州有關地質環境的管理辦法,起草編制並組織實施區域與礦產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管理自治州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預報、組織協調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管理和保護地質遺蹟,參與認定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負責自治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信息綜合、培訓、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固定資產管理、老幹部管理和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有關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自治州國土資源史志的編纂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和黨群工作。
(二)執法監察處
承辦行政處罰聽證有關事宜,按規定管理州、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及監督;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對全州執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情況監督檢查,對土地和礦產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許可權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協調諮詢有關自治州國土資源政策法規有關事宜,調研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政策法規,依法行政的巨觀指導,為局領導決策提供意見、方案和政策法規依據。承辦局領導交辦的有關政策法規以及依法行政中疑難問題、重大案件等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有關事宜。
(四)地籍管理處
負責全州城鄉地籍和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審驗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參與調處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測繪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測繪法規、測繪工作規劃;負責測量標誌設定及保護、測繪資格證書的認證和年檢工作的初審、測繪行業統計年報、測繪任務登記、測繪市場、地圖市場的監督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五)耕地保護處
組織實施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依法組織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補充耕地方案的監督實施;負責許可權以內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和驗收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自治州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招標、拍賣等工作的組織實施;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負責鄉(鎮)、村用地管理和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審查工作。
(七)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處
管理地質勘查成果,依法進行地質礦產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指導探礦權依法流轉,監督管理地質礦產勘查活動,依法調處地質礦產勘查權屬爭議、糾紛。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審查、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組織自治州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起草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地質勘查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管理地質勘查成果,許可權內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批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參與調處地質礦產勘查權屬爭議、糾紛,調處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指導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起草編制礦產資源管理補充經費支出預算。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地質勘查、礦產資源保護的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審查、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組織許可權內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工作,管理自治州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
(八)地質環境處
負責自治州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核查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擬定自治州有關地質環境的管理辦法,起草編制並組織實施區域與礦產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管理自治州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預報、組織協調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管理和保護地質遺蹟,參與認定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負責自治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