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編委《關於地(州、縣)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部分機構調整和職能整合的實施意見》(新機編字[2006]34號)精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發展計畫委員會改組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州發改委),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自治州發改委是綜合研究擬定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進行總量平衡、結構調整,指導自治州總體經濟體制改革工作,主管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部門。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原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承擔的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改革試點的職能。撤銷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二)劃出的職能
原自治州發展計畫委員會承擔的除糧食、棉花等以外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的職能,劃歸自治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三)轉變的職能
1、加快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逐步建立投資主體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政府巨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資體制。將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和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整合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把投資巨觀管理的重點轉到最佳化投資結構和產業結構、搞好重大項目布局、防止重複建設、提高投資效益上來。進一步縮小投資審批範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使用非政府投資建設、非重大項目和非限制類項目逐步實行登記、備案制。對必須經行政審批的投資項目,要減少審批環節,規範審批程式,設立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制度和監督機制,完善投資審批責任制。
2、強化巨觀經濟調節中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切實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加強對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改革和穩定重大問題的研究,綜合協調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強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指導和西部大開發工作的協調,促進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3、切實減少行政審批和對經濟活動的直接行政干預,強化研究擬訂發展戰略、規劃和巨觀政策的職責,對經濟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原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承擔的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改革試點的職能。撤銷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二)劃出的職能
原自治州發展計畫委員會承擔的除糧食、棉花等以外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的職能,劃歸自治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三)轉變的職能
1、加快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逐步建立投資主體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政府巨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資體制。將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和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整合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把投資巨觀管理的重點轉到最佳化投資結構和產業結構、搞好重大項目布局、防止重複建設、提高投資效益上來。進一步縮小投資審批範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使用非政府投資建設、非重大項目和非限制類項目逐步實行登記、備案制。對必須經行政審批的投資項目,要減少審批環節,規範審批程式,設立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制度和監督機制,完善投資審批責任制。
2、強化巨觀經濟調節中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切實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加強對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改革和穩定重大問題的研究,綜合協調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強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指導和西部大開發工作的協調,促進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3、切實減少行政審批和對經濟活動的直接行政干預,強化研究擬訂發展戰略、規劃和巨觀政策的職責,對經濟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和平衡自治州所屬地區、直屬縣(市)及主要行業的規劃。
(二)研究分析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監測、預測、預警和綜合分析,提出促進自治州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涉及自治州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綜合協調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自治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三)匯總和分析自治州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等方面的情況和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發布重大價格信息,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
(四)研究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自治州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推進自治州城鎮化建設;負責自治州西部開發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研究提出自治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方向,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編制、下達自治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前期項目計畫,負責州直重點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安排州直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其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仍由自治州經貿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州直招投標工作,負責州直項目招投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州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自治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自治州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審核上報、審批專項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並實施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戰略儲備工作;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服務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監測國外資金利用和州直外債結構最佳化狀況;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審查利用重大內外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內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州直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負責州直國外貸款項目執行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負責自治州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安排自治州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儲備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自治州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協調州直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州生態建設,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協調生態建設、環保產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負責自治州氣候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工作。
(十一)起草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十二)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研究分析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監測、預測、預警和綜合分析,提出促進自治州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涉及自治州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綜合協調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自治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三)匯總和分析自治州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等方面的情況和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發布重大價格信息,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
(四)研究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自治州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推進自治州城鎮化建設;負責自治州西部開發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研究提出自治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方向,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編制、下達自治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前期項目計畫,負責州直重點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安排州直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其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仍由自治州經貿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州直招投標工作,負責州直項目招投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州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自治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自治州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審核上報、審批專項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並實施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戰略儲備工作;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服務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監測國外資金利用和州直外債結構最佳化狀況;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審查利用重大內外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內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州直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負責州直國外貸款項目執行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負責自治州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安排自治州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儲備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自治州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協調州直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州生態建設,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協調生態建設、環保產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負責自治州氣候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工作。
(十一)起草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十二)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行政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督查、政務信息、外事、翻譯、保密、檔案、信訪、接待等日常工作;承擔機關辦公自動化、財務、資產、內部審計、提案議案辦理和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參與研究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政策;組織編制本委立法規定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自治州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本系統普法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研究並提出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包括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價格總水平的目標和相應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提出對策建議;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州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組織編制經濟貿易、流通設施建設和現代物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協調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編制重要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計畫並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報備工作;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自治州資本市場發展戰略,牽頭推進自治州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四)利用外資與高技術產業處(自治州西部開發辦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州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規模、投向和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總量計畫;監測和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情況,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項目、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提出限額以上貸款備選項目;審批辦理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州招商引資工作;研究自治州對外開放、涉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審核自治州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參與辦理開發區、口岸有關事宜;歸口管理利用外資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州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高技術產業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自治州西部開發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辦理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實施中的協調與銜接工作;指導和協調推進小城鎮建設改革試點和推廣工作;協助和督促自治州各行業加快改革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自治州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
監測自治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發布投資信息;研究提出自治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有關政策;匯總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前期項目計畫,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自治州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上報和下達國家補助投資項目計畫;負責安排自治州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承擔自治州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地區經濟發展處(自治州氣候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
組織研究提出自治州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並協調有關政策,參與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地質礦產勘查、基礎測繪和水資源平衡規劃;參與審批、下達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計畫;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地區之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協調和推動自治州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自治州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分析自治州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編制實施自治州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能源資源節約、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及相關領域污染治理等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自治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機構資質審查;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國家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承擔自治州氣候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經濟發展處(自治州以工代賑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分析自治州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自治州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農機、鄉鎮企業、氣象、漁業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其他農村經濟的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跟蹤分析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政策建議;提出重大項目布局並協調實施;研究提出自治州貧困地區有關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研究制定自治州扶貧開發目標和政策措施;編制、上報以工代賑項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監督檢查以工代賑計畫執行、資金使用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審批以工代賑重大扶貧開發項目;承擔自治州以工代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產業發展處
研究提出自治州工業、能源、交通運輸綜合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及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歸口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實施石油、天然氣、煤炭(含煤制燃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工業、能源、交通的重大項目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分析自治州工業、交通和能源行業運行狀況,協調解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和管理自治州能源對外合作工作。
(十)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自治州社會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專項計畫的審批、審查、上報;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自治州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負責的政策建議。
(十一)重點項目管理處
研究提出自治州基本建設項目及援疆項目管理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自治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參與擬訂自治州招投標配套法規和綜合性政策;負責自治州評標專家庫組建、管理工作和許可權內建設項目招標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含調概)和特殊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核上報、審批;指導重點項目竣工驗收。
(十二)能源交通價格處
負責制定和調整自治區授權管理能源、交通運輸、城市公共運輸(含計程車)、重工業產品、輕工產品價格和延伸服務收費;負責自治州食鹽、民爆器材價格的審批;負責通訊、郵政價格管理;對實行市場調節的重要工業產品價格進行監審、監管,指導、協調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十三)收費管理處(收費許可證管理辦公室)
負責自治州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研究提出地方性收費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和調整自治區授權管理的公益事業、公用事業價格、中介服務收費和部分經營服務價格;負責自治州《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調整、換證和審驗工作;負責收費清理整頓工作。
(十四)醫藥和服務價格處
負責管理自治州土地、建設系統收費,參與標定地價、土地基準價的審核和公布,研究制定自治州管理的房地產價格政策;協調處理有關房地產價格爭議;負責管理和制定熱力、旅遊、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價格政策;負責執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醫療服務價格;負責對自治州銷售藥品、耗材以及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的藥品、民族藥和重要的醫院製劑實行政府定價管理;負責自治州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和落實有關政策法規;銜接自治區授權管理的農產品價格,制定最低保護價或最高限價;貫徹實施有關水價管理辦法,負責自治州直管流域工程供水價格和城鎮自來水價格、污水處理費的審定。
(十五)價格成本監審局
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自治州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核算、監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自治區安排的產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監審等工作;對縣(市)成本調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六)人事教育處(老乾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計畫生育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工作人員的調配、考(察)核、任免、獎懲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價格監督檢查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自治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負責自治州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
自治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負責自治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行政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督查、政務信息、外事、翻譯、保密、檔案、信訪、接待等日常工作;承擔機關辦公自動化、財務、資產、內部審計、提案議案辦理和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參與研究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政策;組織編制本委立法規定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自治州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本系統普法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研究並提出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包括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價格總水平的目標和相應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提出對策建議;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州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組織編制經濟貿易、流通設施建設和現代物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協調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編制重要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計畫並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報備工作;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自治州資本市場發展戰略,牽頭推進自治州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四)利用外資與高技術產業處(自治州西部開發辦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州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規模、投向和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總量計畫;監測和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情況,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項目、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提出限額以上貸款備選項目;審批辦理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州招商引資工作;研究自治州對外開放、涉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審核自治州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參與辦理開發區、口岸有關事宜;歸口管理利用外資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州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高技術產業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自治州西部開發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辦理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實施中的協調與銜接工作;指導和協調推進小城鎮建設改革試點和推廣工作;協助和督促自治州各行業加快改革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自治州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
監測自治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發布投資信息;研究提出自治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有關政策;匯總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前期項目計畫,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自治州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上報和下達國家補助投資項目計畫;負責安排自治州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承擔自治州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地區經濟發展處(自治州氣候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
組織研究提出自治州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並協調有關政策,參與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地質礦產勘查、基礎測繪和水資源平衡規劃;參與審批、下達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計畫;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地區之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協調和推動自治州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自治州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分析自治州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編制實施自治州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能源資源節約、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及相關領域污染治理等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自治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機構資質審查;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國家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承擔自治州氣候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經濟發展處(自治州以工代賑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分析自治州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自治州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農機、鄉鎮企業、氣象、漁業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其他農村經濟的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跟蹤分析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政策建議;提出重大項目布局並協調實施;研究提出自治州貧困地區有關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研究制定自治州扶貧開發目標和政策措施;編制、上報以工代賑項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監督檢查以工代賑計畫執行、資金使用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審批以工代賑重大扶貧開發項目;承擔自治州以工代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產業發展處
研究提出自治州工業、能源、交通運輸綜合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及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歸口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實施石油、天然氣、煤炭(含煤制燃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工業、能源、交通的重大項目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分析自治州工業、交通和能源行業運行狀況,協調解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和管理自治州能源對外合作工作。
(十)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自治州社會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專項計畫的審批、審查、上報;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自治州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負責的政策建議。
(十一)重點項目管理處
研究提出自治州基本建設項目及援疆項目管理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自治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參與擬訂自治州招投標配套法規和綜合性政策;負責自治州評標專家庫組建、管理工作和許可權內建設項目招標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含調概)和特殊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核上報、審批;指導重點項目竣工驗收。
(十二)能源交通價格處
負責制定和調整自治區授權管理能源、交通運輸、城市公共運輸(含計程車)、重工業產品、輕工產品價格和延伸服務收費;負責自治州食鹽、民爆器材價格的審批;負責通訊、郵政價格管理;對實行市場調節的重要工業產品價格進行監審、監管,指導、協調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十三)收費管理處(收費許可證管理辦公室)
負責自治州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研究提出地方性收費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和調整自治區授權管理的公益事業、公用事業價格、中介服務收費和部分經營服務價格;負責自治州《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調整、換證和審驗工作;負責收費清理整頓工作。
(十四)醫藥和服務價格處
負責管理自治州土地、建設系統收費,參與標定地價、土地基準價的審核和公布,研究制定自治州管理的房地產價格政策;協調處理有關房地產價格爭議;負責管理和制定熱力、旅遊、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價格政策;負責執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醫療服務價格;負責對自治州銷售藥品、耗材以及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的藥品、民族藥和重要的醫院製劑實行政府定價管理;負責自治州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和落實有關政策法規;銜接自治區授權管理的農產品價格,制定最低保護價或最高限價;貫徹實施有關水價管理辦法,負責自治州直管流域工程供水價格和城鎮自來水價格、污水處理費的審定。
(十五)價格成本監審局
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自治州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核算、監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自治區安排的產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監審等工作;對縣(市)成本調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六)人事教育處(老乾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計畫生育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工作人員的調配、考(察)核、任免、獎懲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價格監督檢查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自治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負責自治州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
自治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負責自治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