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是1991年7月12日發布並生效的國家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法務部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是1991年7月12日發布並生效的國家法律。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是1991年7月12日發布並生效的國家法律。【發布單位】法務部【發布文號】法務部令15號律法規【檔案來源】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1991年7月12日法務部令15號發布)第一條為...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固定的調解場所,懸掛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員名單、調解原則、工作紀律。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和兼職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聘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人民調解員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領導下,以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負責。第二章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 第十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採用下列形式設立:(一)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設立,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
第六條基層人民法院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機關,具體承擔下列職責:(一)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做好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二)開展人民調解協定的司法確認工作;(三)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四)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指導村(...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針對民間糾紛,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規勸疏導、促使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解決糾紛的一項民眾性自治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條國家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第五條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是人民...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並將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一併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經費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第五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人民...
對在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記功、獎勵,具體做法可按照《廣東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對違法亂紀的調解員,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三十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工作人員成績顯著的,應當根據法務部《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和《江蘇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辦法》的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各級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的獎勵經費由相應的司法行政機關按年度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第八章 附則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員的選任、培訓、考核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保障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員的選任、培訓、考核等活動進行指導。第五條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
第七條 凡從事調解工作的專職人員,必須具備調解員資格。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能夠調處一般糾紛的人員可取得調解員資格。笫八條 調解員培訓按照"分級負責、分層培訓、分批組織"的原則,實行"任前培訓、定期培訓和持證上崗"相結合的辦法,調解員每年培訓不得少於48課時。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
三、人民調解員的職業紀律 四、人民調解員的職業道德 第三節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一、司法所(司法助理員)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 三、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附:《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協會建設的通知》附:《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第三章民間糾紛 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9年6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部門規章及檔案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2002年9月26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1991年7月12日)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調解辦法 ...
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種。(二)專職人民調解員成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三)由市司法局牽頭,聯合所駐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和日常履職情況作為專職調解員續聘、解聘和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四、本辦法由龍南市司法局解釋。
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協會建設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促進農村改革與發展維護農村穩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日)法務部關於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1991年7月12日)法務部關於企業...
第七條 凡從事調解工作的專職人員,必須具備調解員資格。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能夠調處一般糾紛的人員可取得調解員資格。笫八條 調解員培訓按照“分級負責、分層培訓、分批組織”的原則,實行“任前培訓、定期培訓和持證上崗”相結合的辦法,調解員每年培訓不得少於48課時。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
第143頁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49頁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第153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155頁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 第158頁 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第160頁 鄉鎮法律服務業務...
(三)向村(居)民委員會、司法所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四)督促民間糾紛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五)協助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應當設立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可以下設若干人民調解小組或者調解員。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設立人民調解...
月27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調動工作積極性,努力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升級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陝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結合我市...
地區(市、州、盟)司法局(處)主要負責培訓轄區內大中型企業、區域性、行業性、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縣(市、區)司法局主要負責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指導和組織司法所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培訓後,組織培訓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參訓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成績合格的,...
第六條依法成立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申請加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溝通協調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加入特邀調解員名冊。人民法院可以邀請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加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專家學者、...
三、人民調解的性質 四、人民調解的原則 五、人民調解的範圍 六、人民調解的方針 七、人民調解的任務 八、人民調解的作用 第二節 人民調解委員會 一、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組成形式和組建 三、糾紛管轄原則 四、工作制度 第三節 人民調解員 一、任職條件 二、產生辦法 三、權利和義務 四、待遇與獎勵 五、職業...
法務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的 幾點意見 (1990年3月31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 (1991年7月12日)法務部關於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第二 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調解辦法 (1994年5月9日)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協會建設...
第十三條(糾紛排查)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全面排查、專項排查、滾動排查和清單管理相結合的排查預警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格線員、村(社區)工作者、人民調解員、派出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等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健全矛盾糾紛源頭發現和預警機制。本市各級人民...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重大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通過適當的方式做好行政相對人和相關民眾的思想引導、內容解釋工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
第十三條【仲裁機構職責】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民商事仲裁機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仲裁調解機制,發展仲裁調解隊伍,提高仲裁調解質量。第十四條【基層組織及企事業單位職責】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自治規範;組織人民調解員、格線員、村(社區)社會工作...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應當採取預防措施並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行政調解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依法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第三十二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當事...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所需經費給予支持和保障,對社會組織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和補貼。經費補助和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