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

《南通市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是南通市司法局2011年7月1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
  • 目的: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 適用於:全市專職調解員
  • 條件:理想信念堅定
  • 實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各縣(市)區司法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市各專業調解委員會:
為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適應新形勢下化解社會矛盾的需要,規範調解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現將《南通市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 南 通 市 司法 局
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詳細內容

南通市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適應新形勢下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需要,規範調解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素質優良的調解員隊伍,激發廣大調解人員調處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水平,促進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及《江蘇省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等精神,結合南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專職調解員。
第二章 準 入
第三條 調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黨的利益至上,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持法律至上。
2.熱愛調解事業。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樂於吃苦,甘於奉獻,愛崗敬業,熱心調解工作,有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
3.清廉公道正派。具有正直無私的道德品格和清正廉潔公平的情操,堅持真理,主持公道,恪守法律,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調解工作。
4.密切聯繫民眾。熱愛民眾,尊重民眾,作風正派,耐心聽取各方不同意見,熱忱為當事人著想,不偏袒一方,反映客觀事實。
5.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熟悉基本法律法規,了解並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意識、法制觀念較強,能獨立調處,化解一般社會矛盾糾紛,勝任調解員工作。
6.年齡一般在22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四條 調解員產生方式:
1.招錄。現在冊且從事調解工作的人員,由本人申請並徵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企(事)業單位同意,經縣(市、區),鄉(街道)資格評審委員會通過培訓考核招錄。
2.聘任。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企(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員,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所聘人員一律經評審委員會考核後方可任用。
第三章 工作職責、執業規範和紀律
第五條 調解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調解矛盾糾紛;
2.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分析活動,預防矛盾糾紛發生;
3.通過排查調處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4.及時報告重大矛盾糾紛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控調處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5.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反映社情民意;
6.認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和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7.協助開展人民調解指導管理工作;
8.完成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調解員在執業過程中除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範和紀律:
(一)執業規範
熱情服務,誠實信用;
舉止文明,廉潔自律;
注重學習,不斷提高;
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二)工作紀律
1.不徇私舞弊,不打擊報復;
2.不壓制侮辱,不泄露隱私;
3.不接受吃請,不偏袒一方;
4.不限制表述,不惡語中傷;
5.不違章操作,不違規違紀。
第七條 凡從事調解工作的專職人員,必須具備調解員資格。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能夠調處一般糾紛的人員可取得調解員資格。
笫八條 調解員培訓按照“分級負責、分層培訓、分批組織”的原則,實行“任前培訓、定期培訓和持證上崗”相結合的辦法,調解員每年培訓不得少於48課時。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作為其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考核按照“誰聘任,誰考核”的原則組織實施。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為基礎。考核內容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實績、民眾滿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的情況。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對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職人民調解員給予獎勵。
第四章 職稱評定
第十條 調解員職稱評定範圍是:凡在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各鄉鎮(街道)社區、農村基層調委會組織中從事調解工作的專職人員,或以主要精力直接從事調解工作的非專職人員。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兩級分別成立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各縣(市)區司法局(調處中心)負責本轄區內的調解員、初級調解師評審工作。市司法局和大調解工作指導辦負責中級調解師、高級調解師職稱資格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調解員職稱資格可分為以下四個等級:調解員、初級調解師、中級調解師、高級調解師。
第十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評定初級調解師職稱:
(一)取得調解員資格;
(二)從事調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包括同等學歷);
(三)能夠調處一般性糾紛,並能製作規範的調解協定書。
第十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評定中級調解師職稱:
(一)擔任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專職調解員;
(二)從事調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五年以上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包括同等學歷);
(三)從事調解工作期間,平均每年調處糾紛10件以上(其中製作的規範調解文書不少於5份);
(四)從事調解工作期間,無因調解不當發生民轉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有一定影響的上訪事件;
(五)在市級以上期刊上發表過有關調解工作的文章2篇以上。
第十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評定高級調解師職稱:
(一)擔任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專職調解員;
(二)從事調解工作或政法工作八年以上,並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包括同等學歷);
(三)從事調解工作期間,平均每年調處糾紛20件以上(其中製作的規範調解文書不少於10份並有典型案例);
(四)從事調解工作期間,無因調解不當而發生民轉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有一定影響的上訪事件;
(五)在市級以期刊上發表過有關調解工作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省級以上期刊上發表)。
第十六條 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每二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次年的10月中旬進行。調解員、初級調解師由縣(市)區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定。中級調解師、高級調解師由市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定。
考核評定程式:
1.個人申請。調解人員認真對照評定標準,自評達到上一級調解師等級的,按照統一格式填寫等級調解師申報表,由所在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上報所在鄉鎮(街道)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
2.申報初評。各鄉鎮(街道)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填寫審查意見,對符合初級調解師條件的調解員,報縣(市)區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對符合中、高級調解師條件的調解員,由縣(市)區報市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
3.審核頒證。縣(市)區、市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對相應等級的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予以公示,無異議後頒發等級調解員職稱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凡獲得初級調解師、中級調解師和高級調解師職稱資格的調解員經調解組織聘任,在從事調解工作期間,調解員所在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工作補貼。
第十八條 申請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工作總結(表格式);
(二)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申請表;
(三)本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三張;
(四)學歷證書、工作經歷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獲得市級以上先進調解員稱號的獲獎證書或調解文章被省、市級期刊錄用的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六)規範的調解文書卷宗。
第五章 終止執業
第十九條 調解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息業或終止執業:
1.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調解工作的;
2.因工作調動不在南通市範圍內從事調解工作的;
3.因身體原故或其他原因不宜從事調解工作的。
第二十條 在調解員資格評審過程中,虛假申報獲得調解員職稱資格,經查證屬實的,由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取消其調解員職稱資格。
第二十一條 調解員在執業過程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取消其調解員職稱資格並停止執業:
(一)徇私舞弊、調解不公,民眾反映大的;
(二)接收當事人吃請和禮物的;
(三)泄露當事人隱私的;
(四)調解員具有其他不良行為,導致當事人投訴、信訪,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大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南通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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