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韓通商條約
- 簽署時間:1899年9月11日
- 簽署地點:首爾
- 當事方:中國韓國
歷史背景,簽訂經過,條約全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影響意義,
歷史背景
朝鮮王朝過去一直是中國明朝和清朝的藩屬國。朝鮮發生“壬午兵變”以後,清王朝加強了對朝鮮的控制,與之簽訂了包括《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仁川口華商地界章程》在內的一系列條約,獲得了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外交監督權等許多特權。這些條約都被認為是不平等條約,但當時中國和朝鮮的地位本來就是不平等的,因此這也無可厚非。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中日戰爭,並於當年7月23日攻占朝鮮王宮景福宮,另立興宣大院君為首的親日傀儡政府。7月25日,日本發動豐島海戰,終於引爆了甲午戰爭,而朝鮮親日政府也在同一天宣布“朝鮮從此為自主之國,不再朝貢”,廢除與中國簽訂的一切條約,並“委託”日軍驅逐駐朝清軍。1895年1月7日,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率世子及文武百官參拜宗廟,宣誓《洪範十四條》,第一條即稱“割斷依附清國慮念,確建自主獨立基礎”。朝鮮半島與中華帝國上千年的宗藩關係就此終結。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以後,清政府雖承認朝鮮“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但由於朝鮮畢竟是清王朝兩百多年來的附屬國和甲午戰爭期間的敵國,因此清政府對中朝復交持保留態度,對朝鮮的親日政權也很不滿,兩國邦交正常化的進程較為緩慢。儘管如此,中朝兩國一衣帶水、唇齒相依,經濟文化聯繫緊密,且朝鮮在1896年2月“俄館播遷”以後由親俄政權取代親日政權,而同年6月清朝大臣李鴻章又在俄國簽訂《中俄密約》,兩國又都有了“聯俄制日”的政治基礎。如此一來,中朝兩國復交條件業已具備,是順理成章之事。朝鮮方面多次請求清朝與其建立平等外交關係,但清朝政府仍放不下天朝上國的架子,說什麼“英、法、德駐韓皆是總領事,南美如秘魯、伯理維亞(玻利維亞)等小國,俄、奧、德亦派總領事”“如果韓王必欲居自主之國,擬準商訂通商章程,不立條約、不遣使臣、不遞國書,中國派總領事一員駐紮漢城,代辦使事,以存屬國之體”,僅同意設領事官而已。1896年11月24日,唐紹儀被任命為駐朝總領事,中朝雖然並未正式建交,但畢竟邁開了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重要一步。
1897年10月12日,高宗自稱皇帝,改國號為“大韓帝國”。唐紹儀不以為然,他對清廷報告了高宗稱帝的動機及原擬國號為“大華”後改為“大韓”以後,不屑地數落道:“僭竊之極,從古未聞。似此妄自尊大,不知戒慎,恐東方之禍機亦即伏於此矣!”然而當時的大韓帝國卻一再懇請與清朝復交,派外部大臣閔種默等人一再交涉。唐紹儀對他們的回答仍然冷淡,表示“此事攸關昔年體制,我政府定不願與聞”,並說韓國沒有自主之權,與清朝建交是“徒存臆想”。可見當時清朝內心仍然將韓國視為自己的屬邦,不願意放下體面和自尊。但兩國山水相連,交往已久,而且有共同的國家利益,中韓建交不可能延宕太久。再加上當時清廷對李熙稱帝持觀望態度,而列強又陸續承認其稱帝的事實,甚至俄國和日本分別於1898年3月2日和6月12日勸告清廷與新生的大韓帝國建交。清廷也逐漸緩和態度、放下身架,與韓國接觸並決定簽訂條約,建立平等外交關係。
簽訂經過
1898年8月5日(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清德宗(光緒帝)針對中韓關係表示:“所有派使、遞國書、議約,韓使來京、遞國書、覲見,均準行。”最初是大韓帝國打算派沈相薰赴華,甚至韓國的英籍稅務司柏卓安(J. M. Brown)甚至已經起草了韓國的國書。但是8月7日光緒帝又決定由中國派使赴韓。清政府擬派翰林院編修張亨嘉充任使臣赴韓締約,張亨嘉認為這件事很羞恥,便藉口母親老邁而力辭不就。清廷又於8月13日轉派曾有外交經驗的安徽按察使徐壽朋出任駐紮韓國欽差大臣。當時中國正值戊戌變法期間,光緒帝在遣使一事上起到重要的作用。當時總理衙門仍把韓國當做屬國,擬給韓國的國書開頭為“朝鮮國主”,光緒皇帝看見以後,斥責總署官員思想僵化,並親筆將“朝鮮國主”改為“韓國皇帝”。他指出:“朝鮮既有自主之權,即為平等之國。”並引用中國春秋時期魯僖公被邾國打敗、楚國莫敖屈瑕被羅國打敗的歷史告誡大臣們韓國不容小看。這個事跡在當時被中國的進步人士廣泛傳頌,並被梁啓超收錄進《戊戌政變記》附錄之“光緒聖德記”中。
1898年11月,徐壽朋帶著國書前往天津,準備搭船赴任。但由於船期和天氣等原因延誤了些許時日,又加上此時韓國國內獨立協會運動達到高潮,官民衝突加劇,政局動盪不安,因此決定推遲赴韓日期。徐壽朋於12月初前往上海,待韓國獨立協會及萬民共同會騷動平息後再動身。1899年1月22日,徐壽朋等人乘坐南洋兵輪赴韓。1899年1月25日,徐壽朋抵達韓國首都漢城(今首爾)。韓國對其熱烈歡迎,韓方史料記載“清國公使徐壽朋今日入來時,南門(崇禮門)外壯設白布,遮日雲也。徐氏乘四人轎,垂紅陽傘,又此隨員馬上客,不知其數雲耳。”大韓帝國高宗皇帝也於徐壽朋到來前的1月14日任命外部大臣朴齊純為全權大臣,負責與清朝締約建交事宜。1899年2月1日,高宗李熙身著西式禮服,在慶運宮鹹寧殿接見了徐壽朋,並接受了徐壽朋親遞的國書。徐壽朋在給清廷的奏摺中寫道:“臣當率參贊官恭齎國書前赴韓宮,其宮內府及外部大臣在關門內休憩所迎候。迎入少息,引帶登殿。韓皇西裝戎服,握手為禮,立受國書。臣展讀頌詞,韓皇答語慰勞,復行握手。臣一鞠躬退出。計連進殿門近御座,前後共三鞠躬。該國仍用肩輿送回。照西洋通例也。”
國書這樣寫道:“大清國大皇帝敬問大韓國大皇帝好:我兩國同在亞洲,水陸緊連,數百年來,休戚相關,無分彼已,凡可相扶助之事,輒竭心力,期以奠安貴國。典籍具存,無煩縷述。光緒初年,貴國與墨歐諸洲立約,仍備文聲述,足征貴國久要不忘之美。比年環球各國,均以自主自保為公義,是以光緒二十一年中日馬關條約第一款,中國認明貴國獨立自主。遠懷舊好,近察時艱,輔車唇齒之義,尤當共切講求。茲派二品銜候補三品京堂徐壽朋為出使大臣,親齎國書,馳詣漢城,代宣朕意。該大臣樸實忠誠,辦事明練,尚望大皇帝優加接待,俾與貴國政府酌議通商條約,以垂久遠,從此兩國共敦和好,共享昇平,朕有厚望焉。”據說接見時還有一段小插曲,當時徐壽朋盛讚韓國“氣數之旺、風俗之美”,高宗感到奇怪,遂加以詢問。徐壽朋說:“敝邦賣官未十年,天下大亂,宗社幾覆。貴國賣官三十年,黼坐尚無恙,氣數不旺、風俗不美,而能致此乎?”高宗竟然恬不知恥地大笑。徐壽朋出來後對人說:“哀哉韓民!”
從1899年2月15日起,徐壽朋開始和朴齊純進行締約談判。在以後7個月間,中韓雙方全權代表在漢城就相關問題進行了8次談判,分別為1899年的2月15日、4月19日、5月5日、6月7日、6月15日、23日、30日、7月18日。雙方的主要爭論在於華商漢城撤棧和派員勘界的問題,最後達成妥協,漢城撤棧緩議,邊界問題亦採取擱置爭議的態度。在談判過程前後,徐壽朋也表現出對韓觀念的變化,比如他在中國初接聖旨時,在謝恩折中稱:“查朝鮮為東瀛弱國,使臣須專對長才,推以大字小之仁,用綏藩服,贊居中馭外之道,式固邦交”,仍以“字小”的心態視韓國為藩邦;但在談判結束後,又稱“韓國昔為藩屬,今作友邦。時勢遷移,莫可回挽。盱衡往事,良用慨然”,雖然仍流露出對宗藩關係的一絲掛念,但已經將韓國作為平等的“友邦”了。他對韓國觀念的這一變化可以說在中國人中非常具有典型性。而此時中國和韓國雖然不再是宗主國和屬國的關係,但餘溫尚存,這從1899年8月15日徐壽朋致清政府報告中可以看出:“韓國昔為藩屬,今作友邦,新號甫稱,舊情猶在。君臣上下,多存向舊之心,而韓皇獨念中朝,悃忱猶切……三次進宮,韓皇每次必請皇太后、皇上聖安,詞意殷殷,頗形懇摯……其各部院大臣亦間有以土產見贈者,俱稱不忘朝廷舊恩,故於使臣亦加親愛”。
條約在7月下旬基本敲定,1899年9月11日,中韓兩國終於簽訂了通商條約,正式建交,中方稱為《中韓通商條約》,韓方稱為《韓清通商條約》(韓語:한청통상조약)。同年12月14日,兩國交換條約批准書。至此,中國清朝和大韓帝國建立了公使級外交關係,從此中韓關係進入一個平穩發展的時期。
條約全文
大清國、大韓國切欲敦崇和好,惠顧彼此人民。是以大韓國大皇帝特派全權大臣從二品議政府贊政外部大臣朴齊純、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全權大臣二品銜太僕寺卿徐壽朋,各將所奉全權字據,互相校閱,俱屬妥善,訂立通商約款,臚列於左:
第一款
嗣後大清國、大韓國永遠和好,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優待利益。若他國遇有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均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第二款
自此次訂立通商和好之約後,兩國可交派秉權大臣駐紮彼此都城,並於通商口岸設立領事等官,均可聽便。此等官員與本地方官交涉往來,俱用品級相當之禮。兩國秉權大臣與領事等官,享獲種種恩施,與彼此相待最優之國官員無異。領事官必須奉到駐紮之國,批准文憑,方可視事。使署人員往來及專差送文等事,均不得留難阻滯。惟所派領事等官,必須真正官員,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貿易。倘各口未設領事官,或請別國領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若兩國所派領事官辦事不合可知,照駐京公使,撤回更換。
第三款
韓國商民並其商船前往中國通商口岸貿易,凡應完進出口貨稅、船鈔並一切各費,悉照中國海關章程,與徵收相待最優之國商民稅鈔相同。中國商民並其商船前往韓國通商口岸貿易,應完進出口貨稅、船鈔並一切各費,亦悉照韓國海關章程,與徵收相待最優之國商民稅鈔相同。凡兩國已開口岸,均準彼此商民前往貿易,其一切章程稅則,悉照相待最優之國訂定章程、稅則相同。
第四款
二、兩國通商口岸,除各外國公同租界外,如有一外國專管之租界,則租地、賃房等事,一遵該租界章程,不得違越。
三、在韓國通商口岸所定租界外,準外國人永租或暫租地段、賃購房屋之處,中國商民亦應享獲一切利益。惟租住此項地段之人,於居住、納稅各事,應行一律遵守韓國自定地方稅課章程。在中國通商口岸所定租界外,準外國人永租或暫租地段、賃購房屋之處,韓國商民亦應享獲一切利益。惟租住此項地段之人,於居住、納稅各事,應行遵守中國自定地方稅課章程。
四、兩國商民在兩國口岸通商界限外,不得租地、賃房、開棧。違者將地段、房、棧入官,按原價加倍施罰。
五、凡在各口租地時,均不得租有勒逼。其出租之地,仍歸各本國版圖。
六、兩國商民,由貨物所在之國內此通商口岸輸運彼通商口岸,一遵相待最優之國民人所納之稅鈔及章程禁例。
第五款
一、中國民人在韓國者,如有犯法之事,中國領事官按照中國律例審辦;韓國民人在中國者,如有犯法之事,韓國領事官按照韓國律例審辦。韓國民人性命、財產在中國者被中國民人損傷,中國官按照中國律例審辦;中國民人性命、財產在韓國者被韓國民人損傷,韓國官按照韓國律例審辦。兩國民人如有涉訟,該案應由被告所屬之國官員按照本國律例審斷,原告所屬之國可以派員聽審,承審官當以禮相待。聽審官如欲傳詢證見,亦聽其便。如以承審官所斷為不公,猶許詳細駁辯。
二、兩國民人,或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國商民行棧及船上者,由地方官一面知照領事官,一面派差協同設法拘拿,聽憑本國官懲辦,不得隱匿袒庇。
三、兩國民人,或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國地方者,一經此國官員知照應即査明交出,押歸本國懲辦,不得隱匿袒庇。
四、日後兩國政府整頓、改變律例及審案辦法,視以為現在難服之處俱已革除,即可將兩國官員在彼國審理己國民人之權收回。
第六款
第七款
倘有兩國商民欺罔炫賣、貸借不償等事,兩國官吏嚴拿該逋商民,令追辦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第八款
第九款
一、凡兵器各項軍物,如大小炮位及炮子、開花彈子、各種火槍、裝槍藥筒、附槍刀刺、佩帶腰刀等、札槍、硝火藥、棉花葯、烈火藥及他轟烈各藥等,應由兩國官員自行採辦,或商人領有進口之國官員準買明文,方許進口。如有私販運售者,査拿入官,按原價加倍施罰。
第十款
第十一款
凡兩國官員、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僱請各色人等,襄執分內工藝。
第十二款
兩國陸路交界處所,邊民向來互市。此次應於訂約後重訂陸路通商章程稅則。邊民已經越墾者,聽其安業,俾保生命財產。以後如有潛越邊界者,彼此均應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開市應在何處,俟議章時會同商定。
第十三款
兩國師船,無論是否通商口岸,彼此均許駛往,船上不準私帶貨物。惟有時買取船上食用各物,均準免稅。其船上水手人等,準聽隨時登岸,但非請領護照,不準前往內地。如有因事將船上所用雜物轉售,則由買客將應完稅項補交。
第十四款
第十五款
中、韓兩國本屬同文,此次立約及日後公牘往來,自應均用華文,以歸簡易。
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初七日。
光武三年九月十一日。
影響意義
從內容來看,《中韓通商條約》的文字大體沿襲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條約》以來朝鮮對外簽訂條約的模式,但其最大的不同就是這一條約是一個平等的條約。在這個條約中,中韓雙方享有對等的權利,履行對等的義務,是一個平等互利的條約。中韓兩國還本著擱置爭議的原則,針對當時韓國人越界開墾的問題和兩國陸路貿易的現狀,第十二款規定雙方均須禁止“潛越邊界”,並且“重訂陸路通商章程稅則”。這雖然為當時中韓建交創造了條件,但也會後來愈演愈烈的“間島問題”埋下伏筆。而且在條約談判過程中韓國也鑽了中國的空子,朴齊純援引中國和巴西的條約,硬是在草案第五款第二項加入了“由地方官一面知照領事官,一面派差協同設法拘拿”一句,這成為後來韓國派官兵進入中國緝捕逃犯的依據。總之,《中韓通商條約》不僅是清朝和大韓帝國簽訂的第一個平等條約,更是中國與朝鮮半島官方平等交往的開端,在中韓關係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大韓民國文教部國史編纂委員會委員長李泰鎮教授對《中韓通商條約》評論道:“從國際法秩序的角度看,可以說是與中國式中華主義殘餘作鬥爭的成果。這不亞於日本修訂與西方列強之間的不平等條約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