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

公使

公使是國家元首向他國派遣來的位低於大使的常駐外交使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使館館長包括大使、公使、代辦。公使作為第二級使館館長,其法律地位、職責及為執行職務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無異於大使,只在席位、禮賓規格方面與大使有別,位次低於大使。除公使館館長,某些大使館副館長或高級外交官也具有公使銜。教皇向他國派駐的教廷公使與公使的法律地位等同。參見“大使”、“代辦”。

基本介紹

名詞釋義,相關區別,大使,公使,

名詞釋義

公使由國家元首任命,在所駐國家代表本國及本國元首,為最高級外交代表,與大使無別,僅地位低一級。此亦國際公認的準則。我國清末開始派遣駐外使節,用“頭等出使大臣”、“二等出使大臣”名義,光緒三十四年(1908),定使臣為二品專官,即“二等出使大臣”,亦即公使。民國時期,以我國國際地位低下,在三十年代後期以前,駐外使節均用公使名義,外國駐華使節也都稱公使,當今國際間互派使者,一般都是大使,使館中雖有公使一級的官員,因有大使在上,已非最高外交代表。

相關區別

大使

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

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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