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三次起伏,檢察署時期,檢察院時期,文革時期,全面恢復時期,主要職責,檢察院簡介,最高檢職權,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團體組織,駐院機構,信息公開,舉報電話,人數規模,三公經費,文化傳統,歌曲,博物館,檢察制服,主要領導,現任領導,歷任領導,大檢察官,首席大檢察官,一級大檢察官,二級大檢察官,地理位置,
歷史沿革
三次起伏
在中央蘇維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據地已經嘗試建立起
檢察制度。1931年7月,
鄂豫皖革命根據地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鄂豫皖蘇維埃政府臨時組織大綱》,規定在人民司法機關——革命法庭內設審判委員會、國家公訴員和辯護員。同年10月4日頒布的《鄂豫皖蘇維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組織與政治保衛局的關係及其區別》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公訴處要研究對破壞蘇維埃政權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訴,當法庭審問被告人的時候,國家公訴員要來證明案犯之罪惡”。鄂豫皖革命根據地關於國家公訴處和國家公訴員的規定,是人民檢察歷史上首次關於
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專門設定。
1931年11月,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成立,先後有兩處辦公地點:一是在葉坪謝氏宗祠內;二是
沙洲壩老茶亭楊氏宗廳(1933年4月遷到這裡),這也是檢察機構第一處獨立的辦公場所。它是一幢深三進、寬五間的客家宗廳,建於清
康熙年間,距今有300餘年。
根據《工農檢察部組織條例》的規定,各級工農檢察部的職能:監督蘇維埃機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執行蘇維埃的政綱及各項
法律、法令,保護工農民眾利益,若發現蘇維埃工作人員有
行賄、浪費公款、貪污等犯罪行為,有權報告法院,提起公訴。解放初期關於人民檢察署、人民檢察院職能的規定與這一規定一脈相承。這說明,人民檢察機關自始就不是單純的公訴機關,而是監督國家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正確實施的
法律監督機關。
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了《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根據該條例,紅軍中的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查)所正式成立,揭開了中國軍事檢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式》規定:法院
終審後檢察員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司法機關抗議,再行審判一次。
1937年2月,中央
法務部發布命令,國家檢察長有非常抗訴權。黨領導的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規定:“對高等法院判決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邊區政府提出控告,邊區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組織特別法庭或交還高等法院複審”。
1939年1月,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決定在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設定檢察處。同年4月,邊區發布《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對高等法院下設檢察處、檢察長及檢察院職權等作出了細緻規定,此時的檢察機構“審檢合署”特色鮮明。截止到抗日戰爭相持階段,全國共建立了
陝甘寧、
晉察冀、
晉冀魯豫等19個根據地。在各抗日根據地,隨著
民主政權的建立,檢察機構也紛紛建立起來。
1942年春,
陝甘寧邊區等敵後戰場出現了極其困難的局面,黨中央決定實行“精兵簡政”。“精兵簡政”給邊區政府的大局建設帶來積極作用,但人民檢察事業卻受到了負面影響。1942年春,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其檢察員均被撤銷,檢察工作分別由法院和保全機關承擔。人民檢察制度經歷了第二次起伏。
1945年
抗日戰爭取得勝利,中國革命進入了
解放戰爭時期。抗戰勝利初期,各解放區基本上沿襲了根據地時期行之有效的檢察制度,人民檢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復重建,關東解放區、山西解放區等地的檢察制度還有較大創新,為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礎。1947年3月,國民黨軍隊進犯陝甘寧邊區,邊區檢察人員均參加了粉碎國民黨軍事進攻的戰爭,各級檢察機關基本停止了工作。1949年2月5日,陝甘寧邊區政府和高等法院聯合決定,由於“幹部的非常缺乏,檢察制度可暫不建立,其職務仍由公安機關和民眾團體代為執行”。人民檢察制度經歷了第三次起伏。
檢察署時期
1949年6月23日,
董必武作為新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小組的組長,在《政府組織綱要中的基本問題》的報告中提出設定四個機關的構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最高政權機關,政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
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署是最高國家
檢察機關”。
1949年9月29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其第五條規定:“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第二十八條確定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職責是:“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
檢察責任。”
1949年10月1日下午,
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會議任命
羅榮桓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李六如、
藍公武為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在
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會議由羅榮桓主持,全體成員出席。羅榮桓宣布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並要求儘快制定檢察署組織大綱,從速建立機構,開展檢察工作。會議對最高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機構和幹部配備問題進行了討論,並推舉了李六如、藍公武、羅瑞卿、楊奇清、周新民五人為檢察署組織大綱的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署啟用印信,正式辦公。次日,最高人民檢察署第二次檢察委員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審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這個條例,這是新中國關於檢察制度的第一個單行法規。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檢察署、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和法制委員會聯合召開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同時也是第一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在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的基礎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並進一步修改了《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這兩個法律檔案施行了三年,推進了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建設。
在1950年內,先後四次分別由中共中央發布指示和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批准下達檔案,督促
檢察機關的建設。195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署設在全國五大行政區的檢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國50個省、直轄市和省一級行政區有47個建立了檢察機構,並在一些重點專區和市、縣建立了人民檢察署。
1953年,“人民檢察署”的稱謂開始消失,代替它的是“
人民檢察院”。這一改變,發生在新中國第一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通過之後,是毛澤東主席親自作出的。
檢察院時期
1954年6月到9月,檢、法兩院組織法在
彭真直接領導下同時起草。毛澤東主席提議,檢察署改為檢察院;
中央政治局討論了毛澤東同志的這個提議,一致同意改“署”為“院”。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四條,對檢察機關的設定、職權和領導關係作了規定。同時,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是在這次會議上,
張鼎丞當選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是共和國第一個由人民代表選出的最高檢察長。在政治運動此起彼伏的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張鼎丞連任三屆檢察長。
1954年3月至1956年8月之間的檢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在押的1062名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的戰爭犯罪分子進行了
偵查、起訴和
處理。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了鐵路水上運輸檢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繼建立了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水上運輸檢察院。到1956年初,
鐵路運輸檢察院的各級機構普遍建立。在15個鐵路局建立了鐵路運輸檢察院,在50個鐵路分局建立了鐵路運輸檢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成立。9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任命黃火星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軍事檢察院檢察長。
到1956年上半年,全國各級軍事
檢察院基本建立起來,設定共分四級:最高一級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下屬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檢察院;軍(省軍區)軍事檢察院;步兵師(軍分區)軍事檢察院。在特種兵師設一名檢察員。
文革時期
1966年5月,“
文化大革命”開始,中國社會進入十年浩劫時期。在這場動亂中,檢察制度發展中斷,機構被撤銷,人員被遣散,業務實際上被取消。8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選出文化革命委員會籌委會。9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出文化革命委員會。12月18日,
江青在接見
紅衛兵時,
攻擊“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從資本主義國家搬來的,是凌駕於黨政之上的官僚機構,幾年來一直是同毛主席對抗”。在她的煽動下,最高人民檢察院當即受到暴力衝擊,並且迅速蔓延到全國各級檢察
機關。
1967年,
謝富治在公安部全體工作人員大會上提出:要把
公檢法機關從“政治、思想、理論、組織上徹底砸爛”。到1968年上半年,全國各級政法機關遭到嚴重破壞,其中受害最為嚴重的是檢察機關。
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中央文革發出通知,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派駐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代表,並任命了軍事代表和副軍事代表。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被陸續派入軍事代表,實行軍管。
1968年10月30日,為回響毛澤東關於幹部下放勞動的指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軍代表向中央提交幹部下放勞動的請示報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軍代表、
內務部軍代表和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提出《關於撤銷最高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
公安部、最高法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這個報告經毛澤東批示後,最高人民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先後被撤銷。
196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160多名幹部、職工,由軍事代表和臨時革命領導小組帶隊,下放到湖北荊州地區沙洋勞改農場進行勞動鍛鍊,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五七”幹校。
1973年10月4日,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代表,在“五七”幹校學習的幹部大部分被分配了工作,“五七”幹校也隨之不存在。同時,在北京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留守組。
全面恢復時期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期間,時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的
彭真在《關於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中提出:“列寧在十月革命後,曾堅持檢察機關的職權是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我們的檢察院組織法運用列寧這一指導思想,確定
檢察院的性質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隨後本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修改憲法後期,有位領導同志提出,為了精簡機構,可以不再設立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而採取一些西方國家的做法,由法務部行使檢察機關的職能,把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法務部合併。後來,
鄧小平拍板:檢察院仍維持現狀,不與
法務部合併。
1979年,檢察院組織法不僅規定對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還明確規定了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批准逮捕和決定起訴的法律要求,以及偵查監督程式。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院認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
偵查。
1979年9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成立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以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任命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在公開審判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時,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和副廳長史進前在特別法庭上宣讀起訴書,並同其他公訴人一道出庭支持公訴,揭露和證實了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緊急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發出後,各級人民檢察院組織檢察人員積極協同有關單位查處大量經濟犯罪案件。
1982年3月,頒布的
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89年4月頒布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對
民事行政審判的監督職權。至此,
檢察機關在三大訴訟領域監督防範審判違法與錯誤的制度基本建立。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成立全國檢察機關第一個
經濟犯罪案舉報中心(後更名為舉報中心)。該中心成立後,1個月內就接到207件舉報線索,是中心成立前同一時期的7倍。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進行試點和推廣,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全國各級檢察院建立起3600多個舉報中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
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
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規定的兩個半月內,民眾舉報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線索133765件,全國共有36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
1990年5月25日至7月20日,最高檢在北京舉辦全國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展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全國檢察機關自1988年至1992年底,共立案
偵查貪污賄賂案214318件,共查辦犯有貪污受賄罪的縣處級以上幹部4629名,其中
廳局級幹部173名,省部級幹部5名。
1994年4月25日,《檢察官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1995年2月28日,共和國第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誕生。同年7月1日實施,標誌著國家對檢察官的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軌道。
1995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成立,這標誌著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工作進入專業化、正規化軌道。截至1995年底,全國有28個省級
檢察院,296個分、州、市檢察院,1283個縣、區檢察院建立了反貪局。
1996年修改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
偵查的案件,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從此開始。
1998年,根據最高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各級檢察機關紛紛建立檢務公開大廳。
1999年1月5日,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確定了“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和《基層檢察院建設綱要》。
200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官法》和《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首次大檢察官頒證儀式,為首次被評定的一級大檢察官和二級大檢察官頒發了等級證書。
2003年10月,根據最高檢要求,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在全國展開。
解決超期羈押需要建立長效機制。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
超期羈押的通知》。同月,最高檢發布了《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建立了羈押期限告知、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等八項制度。這些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為推動糾防超期羈押工作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05年,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
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各地開始積極探索。
2007年年底,全國共有
檢察院3630個,省級檢察院32個(含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1個、地級檢察院359個、縣級檢察院2887個,軍事檢察院69個、派出檢察院281個;全國檢察幹警共有22萬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比例為70.3%。
2010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首次“檢察開放日”活動,這是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首次向社會公眾開放。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全面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首次集體宣誓儀式隆重舉行。
2010年12月7日,中編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合發布《關於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各地正在積極完成改制任務。
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特別是2013年修改後
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檢察機關原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這些職責主要涉及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個方面,均納入
刑事執行檢察的範疇。201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
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201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份檔案提出,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由行政區劃檢察院辦理,特殊類型案件由跨行政區劃檢察院辦理的訴訟格局,完善司法管轄體制。
由最高檢出台的這份名為《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檔案,將“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作為重點任務之一。
2018年7月6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會議強調,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
2018年12月,中央批准了最高檢的內設機構改革方案,增設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內設機構,作為業務序列的第九檢察廳,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主要職責
檢察院簡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中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壞經濟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檢職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全國檢察機關的中央部門,其主要職責有: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活動實行監督。
(九)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十)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二)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三)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十四)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五)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十七)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八)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九)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二十)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新聞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檔案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國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廳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負責死刑覆核法律監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
負責辦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廳
負責辦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
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
負責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研究論證工作。承辦涉及檢察工作的司法協助協定、引渡條約、國際公約等文本草案的研究、談判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意見。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台事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
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套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國際合作局
負責全國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和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承擔全國檢察機關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繫協助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涉外個案協查工作的管理。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外國檢察機關合作協定或議定書的文本起草、談判及簽訂等對外協調、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對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決定的情況進行督察。承擔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計畫財務裝備局
制定實施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制最高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政治部內設幹部部(保留警務部牌子)、宣傳部、幹部教育培訓部、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單位
團體組織
駐院機構
信息公開
舉報電話
2009年6月22日,在第11個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活動到來之際,檢察機關全國統一舉報電話“12309”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部分省級檢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其餘省份將在年內陸續開通。
“12309”電話全天24小時開通,民眾可選擇固定電話、手機、小靈通等通訊器材進行撥打。接通後,民眾可按自動語音提示選擇進一步操作。其中,人工接聽服務只限上班時間提供,其他時間民眾可選擇錄音舉報或傳真舉報。民眾撥打“12309”後,電話將被接往撥打人所在地檢察機關,如想進行異地舉報,可在“12309”前加撥被舉報人所在地區號即可。
人數規模
截至2008年下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有22萬檢察人員,其中黨員人數已占到83.1%。
根據《中國檢察官工作狀況調查-2011年》中的數據,全國在職
檢察官數為34萬7千人。
三公經費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經費和物質條件不斷有所改善。尤其是1998年黨中央作出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決定以來,中央和地方財政、計畫部門按照中辦發[1998]30號檔案的要求,加大了對檢察機關的經費投入。
檢察機關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充分依靠黨委、政府的財政撥款。
2010年財政撥款開支的“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情況,因公出國(境)費359.23萬元,主要用於開展國際檢察機關交流、國際司法合作、境外追贓追逃、參加國際組織會議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54.78萬元;公務接待費166.59萬元。
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1079.06萬元,比2010年預算減少10.7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322.31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24.19萬元,公務接待費232.56萬元。
2012年調減後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數1079.06萬元,決算數1057.15萬元,比預算數減少20.91萬元,減少1.94%。其中出國(境)費預算322.31萬元,決算313.98萬元,減少8.33萬元;公務車購置及運行預算524.19萬元,決算512.57萬元,減少11.62萬元;公務接待費預算232.56萬元,決算230.61萬元,減少1.95萬元。
2013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顯示,2013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079.06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322.51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24.19萬元,公務接待費232.56萬元。
2014年數據顯示,最高檢2014年“三公”經費預算數1072.58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322.31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24.16萬元,公務接待費226.11萬元。2014年預算數比2013年預算執行數減少6.48萬元。
文化傳統
歌曲
《人民檢察官之歌》
詞作者:集體
曲作者:臧雲飛
藍天 白雲 壯麗的山河
我們人民的檢察官 在莊嚴的國徽下集合
執法為民是黨的囑託
法律監督是我們神聖的職責
為了人權保障 為了社會祥和
我們履行承諾
看陽光普照 大路寬闊
天地間我們高揚
我們高揚公平正義歌
青春 熱血 不朽的史冊
我們人民的檢察官 在莊嚴的國徽下集合
清廉文明是閃光的品格
忠誠公正是我們不改的本色
為了春天永在 為了百姓歡樂
我們無怨無悔
看陽光普照 大路寬闊
天地間我們高揚
我們高揚公平正義歌
博物館
人民檢察博物館,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全國性檢察主題博物館,於2007年9月在井岡山和諧苑落成開館。
人民檢察博物館主展廳面積849平方米,共分八個部分,分別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抗日戰爭與解放戰爭時期、新中國成立初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文化大革命時期、改革開放以來的檢察工作,和理論探索、對外交流、黨的領導。每一部分的標題分別為:植根紅都,光輝起點;歷經變幻,薪火相傳;建國立憲,嶄新篇章;波折中斷、十年浩劫;正本清源,創新發展;繁榮理論,不懈探索;對外交流,司法合作;黨的領導,親切關懷。展廳用大量的文物、圖片、檔案資料,配以精練的文字介紹,集中展示了人民檢察七十多年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過的艱難曲折、振興發展的光榮歷程。
人民檢察博物館自開館之日,就成為“傳承檢察文化,弘揚檢察精神,緬懷先輩功績,教育檢察後人”的場所和滋養檢察官心靈的精神家園。
檢察制服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檢察人員在很長時間裡沒有統一的制服。1984年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幹部穿著統一制服的幾項規定》,首次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配發檢察制服。
84式檢察制服的設計,是參考羅馬尼亞、
前南斯拉夫、
前蘇聯、泰國等國家檢察官服裝資料,同時結合中國具體情況設計的。到1984年5月1日,全國檢察機關第一次實現了統一著裝。
84式檢察制服的最大特點是“軍隊式制服”,軍事色彩濃厚。制服分為春秋、夏、冬季三種服裝。夏裝為米黃色,春秋和冬裝為豆綠色,佩以肩章、肩徽和帶有國徽的大檐帽。當時人們對檢察制服的“符號”解讀是:檢察人員春秋季和夏季戴大檐帽,冬季戴皮帽、棉帽,帽徽為鋁合金質國徽圖案,表示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大檐帽前半周鑲有金黃色金屬帽帶,表示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制服肩章為紅底鑲黃呢制長方形硬肩章,正中加一枚鋁合金質圓形徽章。檢察制服肩徽圖案為齒輪與谷穗簇擁著五顆金星。齒輪與谷穗象徵著人民,表示在全國人民支持下實施法律監督。
此後,84式檢察制服經歷了1988年和1991年兩次小的修改,但始終保持了“軍隊式制服”的特點。
1988年的修改主要是將夏裝由米黃色改為豆綠色,這樣一年四季的檢察制服就全部統一成了豆綠色。
1991年進行了第二次換裝,主要變化在於增加了檢察領花。檢察領花為鋁質,表面為金黃色,整體圖案由五角星、寶劍、松葉組成。其含義是:五角星代表國家,寶劍代表行使權力與正義,松葉代表長青之意。檢察領花從1991年7月1日起佩戴。該領花的特點就是“金雙劍”。
2000式檢察服改為西服樣式,顏色也變為國際通行的藏藍色。制服的變化也從司法“符號”方面折射出人們對於檢察權、對於檢察官理解的變化。到2001年7月1日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改成西服式制服時,人們的解讀是:這套2000式檢察制服的主要特點是,全面淡化了原檢察制服的軍隊服裝制式和色彩,從顏色到款式都作了重大改革,取消了過去的大檐帽、肩章、肩徽、領花等具有軍事色彩的裝飾,代之以西服式制服,用國際通行的胸徽作為執法標誌,顏色也改為國際流行的能體現司法權威性和嚴肅性的深色調。至此,檢察官著裝實現了從“武官”到“文官”的改變。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職務 | 姓名 |
---|
檢察長 | |
副檢察長 | 邱學強、孫謙、張常韌、柯漢民、李如林、張雪樵、童建明、陳國慶 |
紀檢組組長 | 王興寧 |
政治部主任 | 暫缺 |
副部級專職委員 | 陳連福 |
(參考資料:截至2018年8月)
歷任領導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院歷任檢察長名單
任屆
| 姓名 | 職務 | 任期 |
第一任 |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 | 1949年10月-1954年9月 |
第二任 | | | 1954年9月-1959年4月 |
第三任 | | | 1959年4月-1965年1月 |
第四任 | | | 1965年1月-1975年1月 |
第五任 | | | 1978年3月-1983年6月 |
第六任 | | | 1983年6月-1988年4月 |
第七任 | | | 1988年4月-1993年3月 |
第八任 | | | 1993年3月-1998年3月 |
第九任 | | | 1998年3月-2003年3月 |
第十任 | | | 2003年3月-2008年3月 |
第十一任 | | | 2008年3月-2013年3月 |
第十二任 | | | 2013年3月-2018年3月 |
第十三任 | | | 2018年3月—今 |
(參考資料:根據新華網2018年03月18日內容更新)
大檢察官
首席大檢察官
張軍 一級大檢察官
二級大檢察官
孫謙、姜建初、張常韌、柯漢民、李如林、王少峰、張德利、陳連福、池強、
於世平、童建明、楊司、馬永勝、
肖聲、楊克勤、徐明、陳旭、徐安、陳雲龍、薛江武、何澤中、劉鐵流、吳鵬飛、蔡寧、敬大力、游勸榮、鄭紅、崔智友、賈志鴻、余敏
(參考資料:領導信息據2015年2月最高檢官網更新)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