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檢察廳

監所檢察廳

監所檢察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職能機構。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所檢察廳
  • 隸屬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機構地位:中國監所檢察的中央工作部門
  • 更名:刑事執行檢察廳(2015年1月) 
機構更名,部門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更名

最高檢決定將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特別是2013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檢察機關原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這些職責主要涉及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個方面,均屬於刑事執行檢察的範疇。
監所檢察廳
“如果再沿用‘監所檢察’作為部門的名稱,一是不能準確反映我們這個部門的工作性質。二是也不能涵蓋部門的職責範圍,顯然不夠科學。而‘刑事執行檢察’則能夠全面準確反映部門的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更好地體現部門名稱、職責的一致性和法定性。”這名負責人表示,更名將有利於最高檢加強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推進刑事執行檢察業務全面深入開展。
據了解,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工作方式作出適當調整,在繼續堅持和加強派出派駐檢察的同時,改進和完善同級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巡迴檢察、上級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巡視檢察等。

部門職責

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
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
承辦地方各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內設機構

下設辦公室、監獄檢察處、看守所檢察處、監外執行檢察處、駐法務部燕城監獄檢察室、駐公安部秦城監獄檢察室、綜合業務指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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