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檢察廳

特別檢察廳,是指專為檢察特殊重大的案件而設立的特別檢察機構。其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例如,為檢察起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負責對林彪、江青革命集團案的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持別法庭支持公訴。完成任務後,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決議,予以撤銷。

清朝末年規定設總檢察廳及高等﹑地方﹑初級檢察廳,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北洋軍閥政府沿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分別為:瀆職侵權檢察廳、監所檢察廳、民行檢察廳、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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