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朝鮮王朝自1392年建立以來,就奉行
事大主義,與
中國封建王朝(
明朝和
清朝)保持
宗藩關係。1636年
丙子胡亂以後,朝鮮成為清朝的
屬國。
朝鮮奉
大清正朔,定期
朝貢,並於節慶時遣使朝賀,
朝鮮國王、
王妃、
世子必須經清廷冊封,但清廷並無在朝鮮的常駐機構,且絕少干涉朝鮮內政。就兩國貿易而言,以
朝貢貿易為主要形式,同時允許使團在向皇帝朝貢時帶私貨在
京師會同館及
鳳凰城柵門(邊門)兩處進行交易。兩國邊民則定期在官方規定的地點進行
互市,除此之外嚴禁人民私自交易。海上也沒有往來,禁止
漁民互采。因此宗藩關係下的中朝經貿往來非常有限,這也是封建
自然經濟的產物。19世紀後期,隨著國際形勢發生劇烈變化,西方條約體系開始衝擊中朝傳統關係,這種宗藩關係下的貿易顯然遠遠適應不了近代
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矛盾在
日本強迫
朝鮮簽訂《
江華條約》後暴露無遺,日本利用這個條約賦予的特權在朝鮮大肆展開
商品傾銷,1881年日本對朝商品輸出占了朝鮮商品輸入約90%。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固守舊體制的中朝
貿易日益衰落,在這種情況下,中朝雙方均認為必須採取措施,調整中朝關係以適應朝鮮開港後的需要。
簽訂過程
朝鮮提議
最先提出調整中朝經貿關係的是
朝鮮人,早在1786年,
朝鮮實學思想家
朴齊家就提出與
中國“水路通商賈”的構想。朝鮮開港後則是以
魚允中為代表。據
清朝官員
馬建忠透露,
魚允中在1881年冬來華與
李鴻章會晤時,就曾提出中朝通商,“以奪倭商之利”的建議。1882年5月22日(
光緒八年四月初六日),
朝鮮在
清朝的斡旋和指導下簽訂了《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朝鮮的
國門至此全面開放。在與
歐美日本都實現通商以後,朝鮮與中國通商的提議也浮出水面。在早些時候的1882年4月,
朝鮮國王李熙(
朝鮮高宗)以魚允中、李祖淵為問議官派往中國參加朝美預備會談,另有一項任務是商談對華通商問題,高宗對他們說:“
事大之節,益當親恪,而其拘於文具,貽弊民國者,不可以安於舊例而止。使價及北道
互市事,一一就議於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及通商大臣,務歸便宜也。”在《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簽訂前五日(5月17日,
陰曆四月初一日),魚允中向清朝
北洋大臣衙門呈送咨文,請求“令
上國及小邦人民於已開口岸互相交易,以分外人獨占之利,亦許派使入駐
京師,藉通情款以資聲勢。庶外侮可御,民志有恃”。最後清廷於四月二十九日下詔“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在,一切均有定製,惟商民貨物不準在各處私相交易。現在各國既已通商,自應量以變通,準其一體互相貿易”,但不允許“派使駐京”。清廷的這一回復表明了中朝訂立通商條約或章程勢在必行,而
上諭中的這句話則成為後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序文的由來。
中國應對
事實上,
朝鮮的通商主張也符合
李鴻章等
清朝主政者的思路,但兩者動機有所區別。如果說朝鮮是從“以分外人獨占之利”的經濟方面的目的出發的話,那么清朝方面
李鴻章等人的考量則是更傾向政治方面。首先,在清朝
屬國不斷喪失的情況下,作為主管朝鮮事務的
北洋大臣李鴻章自然將力保僅剩的
藩屬國——朝鮮作為政治與外交目標之一,進而保衛
清王朝的龍興之地——
東三省,因此大力維護中朝
宗藩關係;其次,將宗藩關係規範化、實質化對於李鴻章而言迫在眉睫,1876年
日本強迫朝鮮簽訂《
江華條約》,將朝鮮納入條約體系,第一條就聲明朝鮮是“自主之邦”,企圖否定
宗藩關係,排擠清朝在
朝鮮半島的傳統地位,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而簽訂條約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途徑;第三,
李鴻章等人防日之心非常強,早在
琉球和
台灣問題上與日本發生激烈爭端,而日本從《江華條約》開始染指朝鮮,也使清政府迫切感受到了遏制日本的必要性。李鴻章遏制日本在朝鮮擴張的思路是“
以夷制夷”,於是在1882年主導了《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將
美國引入朝鮮,隨著英、德等國也陸續與朝鮮締約,清朝本身也有必要與朝鮮簽訂通商條約,以形成對日本的牽制。總而言之,李鴻章等
清朝統治者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和加強
宗藩關係,是朝鮮作為清朝
屬國實質化。出於以上目的,清政府同意與朝鮮簽訂通商條約,但這個
宗主國與屬國簽訂的條約勢必是不平等的。光緒八年六月十一日(1882年7月25日)
總理衙門收到署理北洋大臣
張樹聲(李鴻章於1882年5月30日喪母
丁憂回籍,由
兩廣總督張樹聲署理其職務)的函件,稱“日本於朝鮮方百計兜攬,中國勢不得不為代謀”,提出派遣當時在朝鮮負責“襄助朝鮮與各國議約”的
馬建忠赴
安徽(李鴻章老家)與
李鴻章共同議定中朝通商章程細則。《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開始進入醞釀階段。
談判過程
就在
中國著手醞釀和
朝鮮的通商事宜時,朝鮮卻在1882年7月23日(
光緒八年六月初九日)爆發了“
壬午兵變”,
朝鮮高宗的生父
興宣大院君李昰應利用兵權成功奪權,引發了
中國和
日本的同時出兵干涉,清政府採取果斷措施,迅速平定兵變,拘捕
大院君並將他押往中國。清朝利用
壬午兵變的機會全面改變對朝鮮的政策,即由過去的“內政外交從不與聞”轉化為干涉和控制朝鮮,加速了將朝鮮
屬國實質化的進程。而
日本則強迫朝鮮簽訂了《
濟物浦條約》,也從朝鮮勒索了更多特權,包括
駐軍的權利,清朝和日本不可避免地在
朝鮮半島產生全方位的競爭。所以,壬午兵變雖然暫時中斷了中朝通商談判,但其導致的以上結果對於《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有著
催化劑的作用。
壬午兵變爆發時,來華商談通商事宜的朝鮮問議官
魚允中隨中國軍隊返回朝鮮,受命議定通商章程的
馬建忠也把注意力集中於處理壬午兵變問題上,因此中朝通商談判一度被擱置。但很快魚允中就於1882年9月24日(八月十三日)搭乘中國軍艦“
登瀛洲”號赴華完成中朝通商談判,9月28日(八月十七日)魚允中抵達
天津。
馬建忠也早9月7日(七月二十五日)從朝鮮回到天津。已從原籍趕回的
李鴻章於是命令馬建忠和
周馥“參稽
會典掌故,詳考
萬國公法,凡
屬邦往來貿易之限,有非與國所可比擬者,因酌定水陸貿易章程八條”。1882年10月3日(八月二十二日),中朝兩國開始對條約內容進行最後敲定,並由當時來華的謝恩兼陳奏使
趙寧夏、
金宏集(
金弘集)一行會同
魚允中代表朝鮮政府在《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上籤字,中國的簽字人則是草擬該章程的
馬建忠和
周馥。10月11日(八月三十日)
李鴻章將通商章程上奏朝廷,並於10月23日(九月十二日)得到皇帝的批准。於是《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最終達成並生效。
關於《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的簽訂過程,有幾個地方需要注意。首先,稱《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為通商條約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嚴格來說它不是一個“
條約”(treaty),而是一個類似
協定(agreement)的“
章程”,這主要是出於中朝
宗藩關係的考量。這點在
周馥、
馬建忠對
魚允中的答覆便明確指出:“他國所定者條約,必俟兩國之批准而後行。茲所定者章程,乃朝廷所特允。一為彼此互訂之約章,一為上下所定之條規,其名異而其實故不同也。”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從一開始就注定是不平等的。其次,由於這是
宗主國和
附屬國間的條約,因此作為
宗主國的中國在《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獲得了大量特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序文中明確的“
屬邦”表述。這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準備寫入的,而是
魚允中對條約草案表示異議時中方才決定加入的,魚允中稱《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有一些朝鮮和其他國家所訂條約沒有的特權,擔心各國援例,對朝鮮不利。清朝不以為然,指出:“所慮者或恐他國詰貴國以不同之處,而貴國君臣首鼠其說,不敢顯然以三百年臣服朝廷之心,有以關其口而奪其氣。……總之,此次所訂貿易章程,實與平行各與國會訂約款不同。若必慮他國援例要求,末可添一條云:朝鮮久為中國
屬邦,所定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例等語。”同時還教訓
魚允中道:“倘尊意必以章程內微有與他國不同,必強請從同而後可,則貴國隱然欲與中國敵體,只知畏日人,而不畏
中國矣!”從這個“屬邦”表述加入的過程,可以看出朝鮮隱含的自主之意及清朝對
宗藩關係的極為敏感。魚允中在談判過程中展現自主意識、維護朝鮮利益還體現在他對中方草案中
漢城開棧和
紅參徵稅的異議,他認為
中國人如果在漢城做生意,會使朝鮮
市廛商人利益受損,同時也據理力爭將朝鮮紅參出口到中國的稅率降低。最後中方作出妥協,對於漢城開棧有累貧民的問題,將來可作變通處理;同時將原定的紅參進口中國稅率由原定的30%降為15%。
關於《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的簽訂時間記載不詳,只能確定在10月初簽字,當時的檔案只寫“
光緒八年八月”,而後世關於簽訂時間有兩種說法,
中國王鐵崖編《
中外舊約章彙編》中在簽署日期部分標記為“八月二十日”(即
陽曆10月1日),而
韓國國會圖書館立法調查局編《舊韓末條約彙纂》則記錄為“八月二十三日”(即10月4日),這兩種說法都沒有明確來源。不過從當時的記錄來看,八月二十二日(10月3日)中朝雙方開始進行最後商定,八月二十六日(10月7日)參與簽字的朝鮮使臣
趙寧夏和
金宏集歸國,《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只有可能在10月3日—7日內簽字,因此“八月二十日(10月1日)”的說法基本可以排除,八月二十三日(10月4日)比較可信。
條約內容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有定製,毋庸更議。惟現在各國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
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
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
中國優待
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 茲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
北洋大臣札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紮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
平行,優待如禮。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
國王,轉札其
政府籌辦。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紮
天津,並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
商務委員。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亦以平禮相待。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兩國商務委員套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
北洋大臣與
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此外財產罪犯等案,如朝鮮人民為
原告,中國人民為
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拿審斷。如中國人民為原告,朝鮮人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將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財產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
地方官按律審斷,並知照朝鮮委員備案。如所斷案件朝鮮人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稟請大憲復訊,以昭平允。凡朝鮮人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違者査出,將該管官從嚴懲辦。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即設法拿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惟於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卸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
章程辦理。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隨處收泊,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如船隻破壞,
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將船內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若兩國商船於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査拿船貨入官。惟朝鮮
平安、
黃海道與
山東、
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並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違者船貨入官。其於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該地方官拿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至彼此漁船應徵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査山東漁戶因海濱之魚為輪船驚至對岸每年
走私至朝鮮
黃海道大小
青島捕魚者歲以千計)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準其租地、賃房、建屋。所有土產與非乾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將土貨由此口運往彼口者,於已納出口稅外,仍於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朝鮮商民除在
北京例準交易,與中國商民準入朝鮮楊花津、
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將各色貨物運入內地,坐肆售賣。如兩國商民欲入內地,採辦土貨,應稟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填明採辦處所,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厘稅。如有彼此入內地遊歷者,應稟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於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
地方官押交就近
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
義州、
會寧、
慶源等處,例有
互市,統由官員主持,每多窒礙。茲定於
鴨綠江對岸
柵門與義州二處,又
圖們江對岸
琿春與會寧二處,聽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兩國第於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卡,稽察匪類,徵收稅課。其所徵稅則,無論出入口貨(除
紅參外),概行值百抽五。從前館宇、餼廩、芻糧、迎送等費,悉予罷除。至邊民錢財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辦理。其一切詳細章程,應俟
北洋大臣與
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稟請奏定。
第六條
兩國商民無論在何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準將洋藥、土藥與製成軍器販運售賣。違者査出,分別嚴加處治。至
紅參一項,例準朝鮮商民帶入中國地界,應納稅則,按價值百抽十五。其有中國商民將紅參私運出朝鮮地界,未經政府特允者,査出將貨入官。
第七條
兩國驛道向由柵門陸路往來,所由供億,極為煩費。現在海禁已開,自應就便聽由海道來往。 惟朝鮮現無兵商
輪船,可由朝鮮國王商請北洋大臣,暫派商局輪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鮮政府協貼船費若干。此外中國兵船往朝鮮海濱遊歷,並駛泊各處港口,以資捍衛,地方官所有供應一切豁除。至購辦糧物經費,均由兵船自備,該兵船自管駕官以下,與朝鮮地方官俱屬平行,優禮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員嚴加約束,不得稍有騷擾滋事。
第八條
此次所定貿易章程,姑從簡約,兩國官民均須就已載者一體恪遵。以後有須增損之處,應隨時由
北洋大臣與
朝鮮國王咨商妥善,請旨定奪施行。
意義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
中國和
朝鮮締結的第一個通商條約,正如前文所述,雖然它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
條約”,但拋開當時中朝兩國的名分,也可以近似看做一份條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可以一言以蔽之為“新瓶裝舊酒”,或者用一句
洋務派的術語叫“
中體西用”,即用近代西方條約的形式,來鞏固強化中朝兩國傳統的
宗藩關係。所以,該條約的簽訂可以說是清廷將其控制和干涉朝鮮合法化、正式化之舉,也是清末轉變對朝政策、使
宗藩關係實質化的重要體現。這個條約是
宗主國對
屬國簽訂的徹頭徹尾的
不平等條約。
該條約的意義和作用首先體在經濟方面,這本來就是以通商條約,該條約的簽訂標誌著中朝間結束了傳統的以
朝貢貿易為主的經貿關係,建立了海陸全面通商關係。中國在這個條約中獲得了
領事裁判權、內地採辦權、低關稅率、
漢城開棧、朝鮮沿岸漁權及沿海航運巡視權等一系列特權。由於當時
西方國家在朝鮮享有
片面最惠國待遇,因此清朝巧妙地在條約中加入了“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
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使自己頓時在朝鮮占據優勢地位。《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帶有對
日本很強的針對性,朝鮮提議的目的本來就是請中國“奪倭商之利”,而中國也急於阻止
日本在朝鮮的擴張,因此在談判過程中大量提及“日人”,似乎將“日人”當做經貿上的假想敵。甚至《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可以說是與1個多月前朝日《
濟物浦條約》相應訂立的,是清朝牽制
日本對朝擴張的手段之一。此後清政府又與朝鮮簽訂了《
仁川華商
租界章程》、《
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貿易章程》等條約,在朝鮮取得了包括
仁川、
元山等處的
租界在內的更多的權益,獲得了更多特權。中國商人則自此以後大量湧入朝鮮,並利用這些特權與日本商人在
朝鮮半島展開激烈競爭,在1890年代後一度在貿易方面搶占日本上風。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政治上的意義則甚於經濟,最主要的就體現在序言中的特別聲明“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
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
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這句話不僅包含了杜絕
西方國家利用
最惠國待遇“
一體均沾”的意圖,更明確了朝鮮是中國
屬邦的事實,實現了
清朝自朝鮮開港以來在朝鮮對外條約中加入“屬國條款”的夙願,成為中朝
宗藩關係的法律依據。條約中也明文規定
朝鮮國王與清朝
北洋大臣平級,因此它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是一個
不平等條約。總而言之,清朝利用這個條約大大強化了對朝鮮的
宗主權,朝鮮也成為了中國名副其實的
屬國。
後續
但是,
清朝的如意算盤終究還是落空,而朝鮮代表
魚允中所擔憂的“各國援例”也成為現實。當時
英國和
德國本已在1882年5月《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簽訂後就依樣畫葫蘆,與朝鮮相繼締結了類似的通商條約。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訂立後,他們不滿
中國在朝鮮獨占了如此多的特權,所以拒絕批准業已締結的朝英、朝德條約,尋求締結新條約以攫取更多特權。正好朝鮮統治者及
開化黨人也欲擺脫清朝的干涉與控制,所以英、德兩國就利用這一心理,對
朝鮮展開工作,在
朴泳孝使團訪日時就達成了修訂新約的共識。1年後的1883年10月,
英國和
德國使臣
巴夏禮和擦貝一起來朝鮮修約,當他們提出低關稅等一系列特權時,朝鮮外衙門官員面有難色,反對修約。但掌握實權的朝鮮王妃
閔妃卻主張同意英、德的要求,她說:“以理言之,彼聽我願,我不可不從彼幾條之願;以事言之,英、德使若不定約而退去,是使清國人拍掌大喜,必尤驕陵,其利害如彼,而若……徒爭七五之輕(指7.5%的低關稅率),則英使豈不以為
朝鮮人無知妄貪乎?”因此朝鮮方面很快改變態度,同英國和德國修訂了新的通商條約。
在新的《朝英修好通商條約》和《朝德修好通商條約》中,除了
領事裁判權、
最惠國待遇、設立
租界等特權以外,不僅確立了
出口稅5%和
進口稅7.5%的低關稅率,還開放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由清朝壟斷的漢城楊花津及內地通商權。此前
日本在1883年7月與朝鮮新定《
朝日通商章程》,規定了日本貨物
進口稅5%、紡織品8%及朝鮮貨物
出口稅5—10%的低關稅率,並確認了日本的
最惠國待遇。於是,
日本、
美國等列強就繞開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通過
最惠國待遇攫取了《朝英修好通商條約》中的特權。而清朝的
李鴻章得知朝鮮修約的訊息後,並不重視通商特權的修正,只關心這些條約是否像《
江華條約》那樣公開否認中朝
宗藩關係,由於沒出現公開否認的情況,所以就聽任朝鮮修約。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所規定的中方特權還是被列強瓜分殆盡了,僅在明文規定
宗藩關係的條文上保住了
宗主國的面子;而
朝鮮為牽制
清朝而與英、德修約,也付出了很大的利益代價。
1894年,
甲午中日戰爭爆發,
日本控制了
朝鮮政府,並強迫其與
清朝斷交,廢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1894年7月25日(
陰曆六月二十三日),朝鮮督辦交涉通商事務
趙秉稷知照清廷駐朝官員
唐紹儀,宣布《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及《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貿易章程》作廢。1899年9月,
中國和
大韓帝國恢復邦交,以平等的《
中韓通商條約》取代《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從此中國和
朝鮮半島首次建立了平等
外交關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所代表的實質化的中朝
宗藩關係也成為了歷史。
評價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當時便引起了許多
朝鮮人的不滿,比如作為
開化黨的
尹致昊在日記中寫道:“是日,郵便報知新聞載韓清通商條約(即《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其大意待他記,大體我君與
北洋大臣同等,而全以屬藩言之,不勝傷心也。”到了現代,史學界一般認為《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一個清廷強加給
朝鮮的
不平等條約,因此多有批判。如
朝鮮學者稱“又一個
不平等條約在
天津締結了”,“隨著清日兩國勢力的不斷滲透和
歐美資本主義列強的爭相侵略,封建朝鮮的政治經濟危機進一步加深了”。
韓國歷史學家姜萬吉指出,
壬午兵變後,清政府“更加深入地干涉了朝鮮的外交和內政,並與朝鮮簽訂《朝中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等貿易條約,在經濟的侵略方面,走在了
日本的前面”。甚至還有
美國學者稱:“這些章程甚至一點都沒有經由
朝鮮國王同意的跡象”。也有韓國學者對
朝鮮王朝一方進行反思,認為當時的朝鮮官員“還缺乏近代意義的民族自覺”,同意將“
屬邦關係”以條約形式固定下來,以致陷於被動。
該條約的不平等性及對朝鮮
主權和尊嚴的損害固然是一方面,但也應注意到這個條約本身就是朝鮮提議的,甚至
朝鮮主動稱“既行通商駐使,則可妥議章程,
而惟仰上國之裁定耳”,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不能完全說是強加的條約,而其不平等性也是由於
宗藩關係等歷史原因所致。而且擔當朝鮮一方代表的
魚允中並非對
清朝百依百順,在談判過程中盡力彰顯自主性,維護
朝鮮利益,並使
清朝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協,在雙方無異議後才簽字的。而且這個條約對
日本的擴張也有牽製作用,所以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對朝鮮來說並非全是消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