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日《通商章程》,又稱《貿易規則》,是《江華條約》(即《日朝修好條規》)的一部分。
基本介紹
簡介,內容,正文,關稅問題,影響,
簡介
它是日本和朝鮮根據《江華條約》第十一款關於“訂立通商章程”的內容而於1876年8月24日在朝鮮首都漢城(今韓國首爾)簽訂的。《通商章程》由日本單方面提出,簽訂時並無修改,與並且《江華條約附錄》同時簽訂(簽訂背景及過程參見詞條江華條約附錄),也是一個不利於朝鮮的不平等條約。其中關於無關稅的規定,是日本對朝鮮赤裸裸地欺侮,嚴重破壞了朝鮮主權。
內容
正文
第一則
凡日本國商船(日本國政府所管兵船及專用於通信之船不在此列)來朝鮮國,準定(聽)諸港進口。該船主或船長請領日本國管理官證書,限三日內呈交朝鮮國官廳。
所謂證書者,即船主將所有日本國船牌及航海公證等書。自進口日至出口日呈存管理官處。該管理官發給收存證書是也。此為日本國現時所施行商船成規。船主領此證票呈朝鮮國官廳,驗明系日本國商船方可停泊港內。此時該船主將記錄簿一併呈出。
所謂記錄簿,即總登該船何名及由某地開行,載貨噸數石若干(此名艙位承載之數),船長姓名,所用水手人員,搭客姓名,船主蓋印者。
同時該船主並將本船載貨報單,及船中所用雜物等簿呈出。
第二則
日本國商船欲卸進口各貨,由船主及貨主更將該各貨名原價,斤量件數,具單報朝鮮官廳,得報即發卸貨準單。
第三則
船主及貨主給領第二則準單後,方可卸貨。如朝鮮國官吏要驗其貨,貨主無敢或拒,官吏亦當留意查驗,勿得因此致有毀損。
第四則
有出口貨,該貨主須照第二則進口貨物報單之式單,載船名及貨物名目件數,報朝鮮國官廳,該廳立刻準此發給準單,貨主領到準單,方可下載本船。官廳如要查驗其貨,貨主無敢或拒。
第五則
日本國商船願欲出口時,須先一日於正午前報朝鮮國官廳,該廳得報將前所收存之證書發還,並給出口準單。惟日本國公司郵船出口,雖可不拘成規時限,亦必報明官廳。
第六則
嗣後在朝鮮國諸港,準載米石雜糧進口出口。
第七則
分別商船輸納港稅。連支桅及火輪商稅金五元。單支桅載貨五百石以外之商船稅金二元。同載貨五百石以內之商船稅金一元五十錢(以上各船所用腳艇,概不得論稅)。系日本政府所管諸船,不輸港稅。
第八則
朝鮮國政府及人民,欲運所有各貨皆往該國未經通商口岸時,可雇用日本國商船。如僱主系人民,照朝鮮國政府準單雇用。
第九則
日本國船隻,私往朝鮮國未準通商口岸,買賣貨物,該地方官查出,就近解送日本國管理官,該管理官查取其船所有一切錢物,交朝鮮國官廳。
第十則
嚴禁販賣鴉片煙。
第十一則
兩國現定規則,視後兩國商民貿易情形,彼此均可特派委員隨時酌量商議改正。為此,兩國委員鈐蓋印信,即日遵行。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務大丞
宮本小一印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七月初六日
講修官,議政府堂上
趙寅熙印
關稅問題
朝日《通商章程》,總計11則,算是相當仔細。但是兩國間的貿易問題,最重要的莫過於進出口貨物的納稅。這在貿易規則中,竟無這一規定,只是在第七則暗示了一下,真是令人難以置信。日本代表宮本小一與朝鮮代表趙寅熙於1876年8月5—24日在漢城會談,前後計有12次之多,締結了《江華條約附錄》11款,《通商章程》11則,但對進出口貨物納稅問題,宮本避而不談,乃於貿易規則花押簽字後,向趙寅熙提出書面的說明。宮本小一的照會中這樣寫道:
今新約協立,據第九款,兩國人民貿易,主歸寬裕弘通,則是等弊竇,宜速革除。其我人民所輸送於貴國之各物件,我海關不課輸出稅,且我人民將貴國各物產輸送我內地來,亦數年間不課輸入稅,此事是系我政府內議決定。蓋寬裕至此者無他。貿易大旨,素自在使兩國人民有無相通、長短相補,以利用厚生矣。……設海關,定稅額,約束兩國人民以徵收,是為公稅。而今特有進口船公稅一則,若其進口貨物入內地時,出口貨物出內地之時,要路關隘設立,搉(榷)酤市場,以陰征諸稅餉,或關吏托其點檢之勞,以納賄等,皆是公許貿易,而實沮抑之也。故自今斷然廢撤罷革,不須開弊竇。
簡而言之:日本政府為促進貿易發展,決定不徵收進出口貨物稅。而且設關報稅,不但阻礙貿易,而且關吏賄賂枉法,在所難免。因此,無設立稅關的必要。從此開始了日本在朝鮮的無關稅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