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朝修好條規附錄》
- 性質:日朝協定
背景,經過,內容,影響,
背景
1876年2月26日,日本和朝鮮在朝鮮江華島簽訂了《日朝修好條規》(通稱《江華條約》),標誌了朝鮮打開了國門,同時也使日本和朝鮮建立了近代外交關係。《江華條約》實質上是日本模仿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和1858年《安政五國條約》中的《日英條約》而強迫朝鮮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條約內容極為相似,而且也規定了專行再議通商章程的事宜。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又模擬《南京條約附屬檔案》、《五口通商章程》以及《日英條約附錄》、日英《通商章程》等條約起草了《修好條規附錄》和朝日《通商章程》兩個檔案,企圖利用朝鮮政府對國際慣例的愚昧和己方利益的無知,逼其就範,進一步擴大其侵略權利。
《江華條約》的確遺留了許多問題,朝日雙方也各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公使駐京問題、關稅問題和開港場所問題等等。於是朝鮮和日本開始了最早的交往和互動。1876年3月,朝鮮政府以金綺秀為修信使,率領75人組成的使團訪問日本。日本對他以國賓之禮隆重款待,明治天皇親自接見,並讓朝鮮使團參觀日本的政府、工廠、農場、學校等場所。日本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對朝鮮在威逼的同時施以利誘,使其減輕對日本的警惕,順從日本提出的侵略條款;另一方面則是向朝鮮修信使一行炫耀日本明治維新的成果,傳遞日本的“善意”,為培養朝鮮親日勢力奠定基礎。果然,7月底金綺秀一行歸國後,他們的見聞錄對朝鮮國內產生很大影響,就連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也對日本產生了興趣。
在這種背景下,日本政府根據《江華條約》第十一款“兩國既經通好,須另設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且並現下議立各條款中更應補添細目,以便遵照條件,自今不出六個月,兩國另派委員,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商議訂立”的規定,於1876年6月28日派遣外務大丞宮本小一為理事官前往朝鮮協商遺留問題,以期立約。
經過
宮本小一一行,除外務省人員外,尚有海、陸軍官隨行,乘軍艦“淺間號”於1876年7月3日由東京出發,7月25日到達朝鮮仁川府,在濟物浦登入,7月30日抵達朝鮮首都漢城(今韓國首爾),留宿於西大門外清水館。8月1日,宮本前往景福宮謁見國王李熙,8月5日在清水館與朝鮮政府的代表——講修官趙寅熙開始會談。這時,宮本將已擬定好了的《修好條規附錄》和《通商章程》的條款提出並說明其內容,徵求趙寅熙的意見。趙寅熙說:他本人無意見,待將兩提案呈報政府審閱檢討後,再回答。
8月7日,趙寅熙將朝鮮政府的回答書交出,其主要內容是:關於通商章程問題,“我國曾不通外國,百姓人民初不識此等規例”,如今突然議訂此約,將使人民驚駭而疑惑。關於公使駐京問題,“港口設官既足管理,則必無事務之煩於使臣。而如有不可不商議裁處者,小則書契往復,大則兩相通使,未為不可。開館駐京實難奉施”。關於日本人在朝鮮國內旅行問題,“港灣內日本人民行進程限,一依草梁倭館界限為宜,而買辦售賣之節,自在限定之內,不須更煩論難”。關於貿易問題,“物資之流通,市鋪之殷盛,可期於開港之處,而若復散行各處,往來無常,則恐滋意外弊端,毫不兩相利益。此一款亦不得奉施”。由此可知當時的朝鮮政府對日本政府所提出的《修好條規附錄》及《通商章程》的提案中,有很多條款甚難同意,因此,雙方爭論不休,使交涉的時間拖延得很長,出乎日本人的預料。
8月9日,宮本小一與趙寅熙舉行第二次會談,就雙方意見不一致的地方進行討論,但得不到結論即散會。8月10日繼續會談,仍是如此。次日,宮本乃要求朝鮮政府有威望的判中樞府事申櫶參加會談,以期早日解決之。8月13日,申櫶偕工曹判書尹滋承一同與會,討論數小時,對通商章程條款的意見漸趨一致,但日本公使駐京及日人之內地旅行問題仍難解決。經過自8月16日起連續6次協商,宮本與趙寅熙達成妥協,日本放棄了公使駐京的要求,同時其遊歷範圍也被限定在開港口岸十里之內。會談的結果終於得到朝日雙方的同意,於8月24日花押簽字,正式締結了《江華條約附錄》。
內容
日本國政府曩派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清隆、特命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井上馨前入朝鮮國江華府,該國政府簡派大官判中樞府事申櫶,副官都總府副總管尹滋承,會同訂明修好條規,於日本歷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朝鮮歷丙子年二月初二日,鈐蓋關防。今遵條規第十一款旨趣,日本國政府簡派理事官,外務大丞宮本小一,赴朝鮮國京城。朝鮮國政府簡派講修官,議政府堂上趙寅熙,會同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嗣後駐紮各港口管理日本國人民之官,倘有日本各船隻在朝鮮國沿海地遭難困急,一經聞報,即告明地方官,準聽經過旱路前往該地。
第二款嗣後使臣及管理官所有寄送各處文信,或自備費郵遞,或雇該國人民專差,均聽其便。
第三款凡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所有議定通商各港租賃地基居住,與該地主面議定價。其住朝鮮國政府屬管之地,即照朝鮮國人民納官之租額一體完租。其釜山草梁項日本公館,從前由朝鮮國派人守門設門,今悉裁撤,按照新定程限,插標定界。其餘二港,亦照此例。
第四款嗣後在釜山港準日本國人民遊歷之地,所有道路程限,定由埠頭起算,旁及東西南北直徑十里(此依朝鮮里法),至東萊府一地,雖在程限之外,特準往來。在此程限之內,準日本國人民買賣該地及日本國物產。
第五款凡日本人民在議定之朝鮮各港,可賃雇朝鮮人民。朝鮮國人民經該政府允準來日本國,亦無不可。
第六款凡日本國人民在議定之朝鮮各港,遇有身故,即可擇定適宜地面埋葬,將來所開二港塋地,遠近亦照釜山塋地成例。
第七款凡日本國人民可得用日本國現行諸貨幣與朝鮮國人民所有物交換,朝鮮國人民用其所交換之日本國諸貨幣以得買日本國所產之諸貨物。以是在朝鮮國指定諸口,則可得人民互相通用。
朝鮮國銅貨幣日本國人民得使用運輸之事。兩國人民敢有私鑄錢貨者,各用國律。
第八款凡朝鮮國人民所購貨物及受贈送諸物,均準隨意用,毫無妨礙。
第九款今遵修好條規第七款內所載旨趣,準聽日本國測海船放下小船,測量朝鮮沿海形勢,倘遇風雨,或因水落不能搖回本船,即由該地里正就近指定人家,俾其安頓。若用些需(許)物項,由官辦給,日後歸還該費。
第十款朝鮮國未曾與海外諸國通信。日本國從前經與各國締盟,夙有友誼,以故今後倘有諸國船舶,偶風波困難,漂到朝鮮國沿海時,揆之於理,該地人民自應憐恤。如願將該漂民送還本國,由朝鮮國政府送交駐紮各港口之日本國管理官,轉送歸國,該管理官無不領諾。
第十一款以上十款章程及附後通商規則,均與修好條規,權同一體,兩國政府遵行無渝。然此各款行諸實地,於兩國人民交際貿易上或生障礙,顯有不得不改革者,兩國政府自立議案,豫在一年之先照會,以便協定決定。
大日本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務大丞宮本小一印
大朝鮮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七月初六日
講修官,議政府堂上趙寅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