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840年6月,英國發動了侵略中國的
鴉片戰爭。1842年(
道光二十二年)
中英《南京條約》簽訂。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八月十五日訂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即《
虎門條約》,其中首先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五月十八日,
清政府代表
耆英與美國代表
顧盛在澳門
望廈村簽訂了《
中美望廈條約》,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美國從清政府那裡得到片面最惠國待遇。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代表耆英與法國代表拉萼尼在廣州黃埔的法國戰艦上籤訂了《
中法黃埔條約》。法國從清政府那裡得到片面最惠國待遇。
概念區分
近代中國被迫給予西方列強的片面最惠國待遇和片面最惠國地位兩種不同的待遇,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許多同志對此並未注意加以區分。1996年
陝西師範大學《中國歷史教學參考》雜誌社1--2期第95頁就登有楊子坤老師所命的一個選擇題。題乾是“資產主義列強在華最先享受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國家是”,選項為“美國和法國”。這就與另一雜誌刊登的填空題:首先在中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的是(英國)發生了矛盾。這樣許多老師和同學都無所適從。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命題者混淆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和片面最惠國地位。因此,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分。
片面最惠國待遇和片面最惠國地位都是不平等的。片面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被迫給予另一國在通商、航海、稅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在當時的最優惠待遇(一般指商務方面,當時的中國則超出此範圍);片面最惠國地位是指一國給予另一國不喪失這種最優惠地位的法律保證。因為一國雖然取得了當時的片面最惠國待遇,但將來或許另一國會取得比該國更多的片面最惠國待遇,該國則將不再是享受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從而也喪失了片面最惠國地位。要保證這種地位,就必須取得法律上的保證,取得如《虎門條約》所規定的中國將來如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那樣的法律保證。英國在《虎門條約》中取得可“一體均沾”“新恩”的特權是使其不失掉片面最惠國地位的法律保證,不是取得的片面最惠國待遇。片面最惠國待遇早在《虎門條約》簽訂之前就已經取得了。
眾所周知,《虎門條約》簽訂之前,英國就已經在華取得了當時的片面最惠國待遇。早在《南京條約》中,英國就取得了五口通商、關稅協定等方面的片面的最惠國待遇。另外據筆者所知,1842年中英除談判《南京條約》之外,還在江南地區進行過談判,並達成了一個叫《江南善後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協定。其中共八條款,載於清人袁陶愚於道光二十二年成書的《壬寅聞見紀略》,梁廷枬於道末年成書的《夷氛聞紀》,台灣學者郭廷以、陳志奇分別所著《近代中國史》《中國近代外交史》等書中。現將相關內容綜合摘抄如下:
一、對英國商務方面的優惠:“此後英國通商,現經議明,無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既系英國自設之行,既非中國額定行商可比。如有拖欠,止可官為著追,不能官為償還。”
二、對英國兵船可在通商口岸巡查貿易的優惠:耆英在該條後的說明寫道:“向有水師小船數艘,往來各口稽查貿易,也當協同中國地方官,阻止商船不準他往。”
三、對英軍駐軍
舟山、
鼓浪嶼的優惠:“其定海之舟山,廈門之鼓浪嶼,據議仍歸英兵暫為駐守,……前曾有每處泊船 二艘之議,自應予為申明”.
四、對英國
領事裁判權的優惠:“英國商民既在各口通商,難保無與內地居民人(等)交涉獄訟之事,應即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華民由中國訊究。……他國夷商,仍不得援以為例。”“內地奸民犯法,應行究辦,若投入英國貨船兵船,必須交出送官”。耆英在該條後說明:“其英國及屬國逃民逃兵若潛進內地中國,也一律送交英國近地理事官領回”.
可見,通過《章程》,英國又取得了兵船在通商口岸稽查貿易,在舟山、鼓浪嶼駐軍以及領事裁判權等方面的優惠。這樣,連同《南京條約》中取得的優惠待遇,英國已遠遠多於當時任何其他國家在華優惠的總和,並明確規定領事裁判權,“他國夷商,仍不得援以為例”.這都可以說明,英國當時就已經取得了片面最惠國待遇,並單獨享受片面最惠國待遇,直到1844年《中美望夏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的簽訂。
《虎門條約》的規定,只是使英國在取得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後,又取得了不失去片面最惠國地位的法律保證。英國雖然在《虎門條約》之前已取得了片面最惠國待遇,但尚未取得不喪失這種片面最惠國地位的法律保證。要想得到這種保證,英國還必須與中國達成有關這種保證的協定。早在江南談判時,英國就照會中方,如中國準許他國在新開放
口岸“一體貿易,系英國毫不靳惜”,其意圖無非是要求中國在開放的五口通商口岸也準許他國“一體貿易”;反之,一旦他國將來打開中國新的通商口岸,英國自然也就可以“一體貿易”和“一體均沾”。實際上這就是對片面最惠國待遇地位法律保證的不公開的要求。當時中方對此採取了未置可否,實則默許的態度。所以在後來《虎門條約》的有關元寶的第八款就稱,此於“上年江南曾經議明”,便順理成章地把中國將來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的規定寫入《虎門條約》(參見《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五>,第2530--2531頁。)這就說明,《虎門條約》中關於片面最惠國待遇地位在法律上的保證,實際英國早在《章程》中就已取得。至於它的法律效力,根據當時雙方在互換照會前,雙方授權單位世界形勢全權代表都已簽字的事實,在
國際法中就應視為“兩國政府用以締約的簡易形式。換文的生效通常無須批准,但在國際法上則一向屬於條約協定的性質”.(周鯁生:《國際法》下冊,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594頁。)正因如此,道光帝於1842年10月27日擬在《南京條約》“用寶”時,才把《章程》與《南京條約》等同看待,要求將二者一併“具奏”.(上海歷史所:《
鴉片戰爭後期英軍在長江下流的侵略罪行》,第309頁。)可見,《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沒有問題的,只因後來《章程》的條款寫入了《五口能商章程》之中,對片面最惠國地位說得不夠明確,而《虎門條約》對此則有更為明確的規定,致使人們誤以為《章程》似乎沒有法律效力。但這卻進一步說明,英國通過《虎門條約》要達到的目的是,取得永不低於任何國家在華所享有的片面最惠國地位,而不是片面最惠國待遇。199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的高中《中國近現代史教學參考書》(下簡稱《參考書》)上冊對片面最惠國待遇的解釋實際上是對片面最惠國地位的解釋,而不是對片面最惠國待遇的解釋,這就誤導了廣大中學師生。大家會以為只有在《虎門條約》簽訂後,各國“一體均沾”的中國“施及各國”的“新恩”才是片面最惠國待遇。於是便想到《虎門條約》簽訂後,首先被“施及”“新恩”的是美國和法國,也就自然出現了楊子坤老師那樣的選擇命題。其實,中國“施及”美、法的新恩,只是兵船可以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巡查貿易,在通商口岸設醫院、建教堂和墳地及自由傳教等。但這些“新恩”中有的是英國早在《章程》和《五口通商章程》中就已取得的“舊恩”,所以真正的“新恩”與英國通過《南京條約》、《章程》、《五口通商章程》中所取得的“舊恩”相比要少得多。我們怎么能籠統地說取得了“新恩”就是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呢?
或許有人會說:美、法不是還取得了英國在《南京條約》中除割地、賠款之外的一切特權了嗎?不錯。但對英國來說,那些只是“舊恩”,而不是《虎門條約》所規定的“一體均沾”的“新恩”,對美、法來說,它們不僅取得了“新恩”,而且還取得了英國原有的“舊恩”。美、法通過《望廈條約》、《黃埔條約》所取得的這一切優惠,並沒有超過英國在華所取得的待遇,而英國通過《虎門條約》的規定卻又取得了美、法所取得的新的優惠待遇,從而保住了自己的片面最惠國地位。英國如果沒有《虎門條約》中可“一體均沾”“新恩”的規定,就會失去已經取得的片面最惠國地位。這又一次說明英國簽訂《虎門條約》的真正意圖是要通過“一體均沾”“新恩”的規定,取得片面最惠國地位不喪失的法律保證。
總之,《虎門條約》的規定,只是使英國取得了片面最惠國地位不喪失的法規保證,而不是使英國取得了片面最惠國待遇。還順便指出,《
參考書》上冊認為領事裁判權是英國通過《五口通商章程》取得的,外國兵船在通商口岸巡查貿易的特權是美國通過《望廈條約》首先取得的,也都有重新解釋的必要。我們必須把片面最惠國待遇和片面最惠國地位嚴格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