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仲裁申請

不受理仲裁申請是指仲裁機關收到申請仲裁書後,經審査,不符合受理規定,則不予立案審査。《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第20條規定,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査,符合合本條例規定的,應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7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受理仲裁申請
  • 定義:仲裁機關收到申請仲裁書後,經審査,不符合受理規定,則不予立案審査
根據《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四條規定,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請有:(1)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2)超過訴訟時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權人願意承擔債務的不在此限;(3)不屬於本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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