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迴避

仲裁迴避是與仲裁機關受理的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仲裁庭成員不得參加本案仲裁活動的一項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認為辦理本案不適宜,應當自行申請迴避;當事人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關聯,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迴避
  • 屬性:法律制度
內容解讀
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員迴避,仲裁員又可以自行迴避。仲裁員的迴避是指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後,依照法律的規定,自行申請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退出仲裁庭。迴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機構實行迴避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保證仲裁員公正處理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規定迴避制度的意義正在於避免仲裁員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情況的出現,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迴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仲裁員是否迴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迴避理由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準許迴避的決定。我國《仲裁法》將決定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6條: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申請仲裁員迴避的理由及程式
(一)迴避的理由
迴避的理由又稱迴避的條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條件才構成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的法定事由。各國仲裁法對迴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舉性的規定。我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前述其它關係是指:對於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諮詢的;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的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上述規定,既便於仲裁員依照法定條件和自身情況自覺要求迴避,又便於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迴避的權利,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因此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式後,有必要仔細閱讀《仲裁法》和《仲裁規則》,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二)申請迴避的程式
1、迴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迴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但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迴避申請,則其申請迴避的權利即歸於消滅。
2、迴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迴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仲裁員是否迴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迴避事由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許迴避的決定。我國《仲裁法》將決定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決定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並提供證據,即所謂“誰主張、誰舉證”,以便仲裁機構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決定,同時也防止當事人濫用迴避申請權,拖延仲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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