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是為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水域市容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6月30日發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水域市容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部門職責)
  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
  水務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將相關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納入河道養護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所轄區域內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生態環境以及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河長制)
  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重大事項,納入河長制管理內容,予以統籌協調。
  第五條(規劃)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等部門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潔作業碼頭、垃圾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相關配套設施的布局,納入市容環境衛生髮展規劃。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區水務、規劃資源等部門根據市容環境衛生髮展規劃,編制本轄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市綠化市容、水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六條(責任區制度)
  本市實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制度。
  第七條(責任人確定)
  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基本規定予以確定:
  (一)碼頭及其附屬設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碼頭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棧橋、親水平台等設施占用的水域,由相關設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確定的其他責任人。
  第八條(責任要求)
  責任人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責任區責任要求的規定,履行責任。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告和制止;勸告或者制止無效的,及時向綠化市容、水務、城管執法等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條(責任告知書)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水務部門製作責任區責任告知書,並組織向責任人發放。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責任人、責任區具體範圍、責任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並保持整潔、完好。
  責任告知書示範文本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制定。
  第十條(責任人信息檔案)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責任區具體範圍、履行責任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自律管理)
  本市鼓勵一定水域範圍內的責任人對履行責任實行自我管理。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保潔區域等級劃分)
  水域保潔區域,根據水域所在地功能區特性、特定活動區域內環境質量要求等因素,實行分等級保潔。
  水域保潔區域的保潔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對應等級的保潔質量要求。
  水域保潔區域的保潔等級及其具體範圍,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作業服務單位)
  水域保潔作業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委託作業服務單位實施,並與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定。
  作業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作業服務項目名稱、區域、期限、作業方式、作業頻率、質量標準等內容。
  作業服務協定示範文本由市綠化市容、水務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作業服務規範)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服務協定規定的作業方式、作業頻率等要求實施水域保潔作業,並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作業人員穿著救生衣等防護用品;
  (二)作業設施、設備清潔、安全、有效;
  (三)按照規定對攔截、打撈的漂浮廢棄物進行分類;
  (四)船舶作業和停靠時,不妨礙其他船舶的通行;
  (五)船舶的作業排放控制符合大氣、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服務規範。
  作業服務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實施水域保潔作業時,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評議)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作業服務單位的水域保潔作業服務質量進行評議,並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果應當作為延續作業服務協定的重要依據。
  評議過程中,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聽取水域保潔作業服務區域內相關單位、個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水生植物污染治理)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部門結合水葫蘆、綠萍等水生植物的生態特點、分布和擴散區域、時段等因素,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
  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水生植物污染治理作業的組織和指導。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制定專項作業方案,提高水生植物攔截、打撈、收集和處理作業效率。
  第十七條(船舶生活垃圾管理)
  從事船舶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類收集、存放船舶生活垃圾,並交付給相關收集、運輸單位。
  第十八條(應急處置)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域環境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在重大活動、水生植物爆發性生長以及漂浮廢棄物聚集等情況下的保潔保障和快速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提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水平。
  第二十條(科研開發)
  鼓勵作業服務單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運用和推廣智慧型、環保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
  本市實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水務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社會監督員,參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監督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直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宣傳)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鎮(鄉)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相關知識和責任區制度,增強單位和個人自覺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配合水域保潔作業、尊重作業人員勞動的意識。
  第二十三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規劃、責任區、水域保潔作業服務等領域的協作,推進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體系。
  市綠化市容、水務部門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協商,共享下列信息:
  (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規劃、水域保潔、行政執法相關信息;
  (二)水生植物分布、擴散和治理相關信息;
  (三)各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應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對水生植物污染的聯防聯治,推進形成水生植物源頭控制以及攔截、打撈、收集、處理作業的協同機制。
  第二十四條(指引性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規定,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鎮(鄉)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確定責任人、責任區範圍等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確定作業服務單位的;
  (三)不依法履行水域保潔作業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對發現、投訴或者舉報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根據1993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修正、根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新《規定》?
  本市地處長江三角洲沖積平原東緣,境內河網密布、水系發達。相應地,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一直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1989年10月,市政府發布了政府規章《上海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並於1993年、2004年和2010年作了三次局部修改。老規定的施行,對落實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規範水上環境衛生作業、明確船舶垃圾處理要求,加強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近年來,本市水域環境衛生工作也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在以往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此次制定新的《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一是遵循城鄉一體、水岸聯動的思路,將農村水域納入管理範圍,實現城鄉全覆蓋,並進一步拓寬管理內容,增加市容方面的要求;二是把握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的原則,在實踐工作基礎上,完善水域責任區、水域保潔作業、水生植物污染治理等具體規範和要求;三是堅持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理念,進一步豐富社會治理措施,打造治理新格局。
  二、這次新《規定》在適用範圍上有什麼變化?
  老規定重點規範的是本市城鎮、獨立工業區、港區、風景遊覽區等範圍內的水域環境衛生。此次新《規定》一方面從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和提升村容村貌、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方向出發,明確對城市、農村的水域實行全覆蓋管理。另一方面,從強化水岸聯動、水岸共治的要求出發,對管理內容作了進一步拓展,在環境衛生管理基礎上,增加了市容方面的要求。
  三、新《規定》對水域責任區有哪些具體規定?
  責任區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新《規定》在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基礎上,重點從兩個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關於水域責任區的責任人確定,除了《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外,進一步明確碼頭及其附屬設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碼頭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棧橋、親水平台等設施占用的水域,由相關設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二是要求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水務部門製作水域責任區的責任告知書,並負責組織向責任人發放;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還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責任區具體範圍、履行責任情況等基本信息。
  四、新《規定》對水域保潔作業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相比較老規定,此次新《規定》關於水域保潔作業的規定更為豐富,包括:明確實行分等級保潔制度,水域保潔區域的保潔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對應等級的保潔質量要求;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購買服務方式委託作業服務單位實施水域保潔作業,並與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定,明確作業服務項目名稱、區域、期限、作業方式、作業頻率、質量標準等內容。作業服務單位按照協定實施水域保潔作業時,還應當遵守相關服務規範,比如確保作業設施設備清潔安全有效,對漂浮廢棄物進行分類以及不得妨礙其他船舶通行等。
  對於實踐中容易發生的水葫蘆、綠萍等水生植物污染水域問題,此次新《規定》也作了專門要求,明確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水務部門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作業服務單位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和鎮(鄉)政府要加強這方面治理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五、對於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社會治理,新《規定》有哪些具體舉措?
  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實行社會治理,是提升工作實效的重要路徑。對此,新《規定》積極固化、推廣實踐已有經驗成果,具體舉措包括:一是鼓勵水域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綠化市容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推進自律管理工作;二是實行社會監督員制度,通過公開選聘社會監督員,參與到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督工作中來;三是要求政府部門採用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增強全社會自覺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配合水域保潔作業、尊重作業人員勞動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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