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殯葬服務單位殯葬服務證年度驗審辦法

《上海市殯葬服務單位殯葬服務證年度驗審辦法》是為了加強對上海市殯葬服務單位的規範管理,促進殯葬服務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殯葬服務單位殯葬服務證年度驗審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殯葬服務單位殯葬服務證年度驗審辦法》的通知
滬民規〔2023〕18 號
相關區民政局,市殯葬服務中心:
現將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殯葬服務單位殯葬服務證年度驗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對本市殯葬服務單位的規範管理,促進殯葬服務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殯葬服務單位殯葬服務證開展年度驗審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殯葬服務單位包括:殯儀館、經營性公墓和經營性骨灰堂。
第三條 (管理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本市殯儀館的年度驗審工作。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經營性公墓、經營性骨灰堂的年度驗審工作。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督促區民政局的年度驗審工作。
第四條 (驗審時間)
本辦法的驗審年度是指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開展年度驗審時間是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條 (驗審內容)
對殯葬服務單位的年度驗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殯葬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情況;
(二)執行國家、行業和本市相關標準情況;
(三)設備設施配備、建設和業務操作規範執行情況;
(四)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
(五)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維護費等使用管理情況;
(六)其他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驗審的情況。
第六條 (驗審程式)
(一)殯儀館年度驗審程式:
(1)殯儀館應當就上一年度本單位工作情況,如實填報年度驗審報告書,於每年2月1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驗審報告書。
(2)市民政局於3月1日前,向區民政局和市殯葬服務中心徵求區殯儀館和市屬龍華殯儀館、寶興殯儀館、益善殯儀館的年度驗審意見。區民政局和市殯葬服務中心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可以結合現場檢查情況,對各殯儀館提交的年度驗審報告書提出意見。
(3)市民政局應當結合區民政局和市殯葬服務中心的意見,自4月1日起對全市各殯儀館進行驗審,並開展現場檢查。
(4)市民政局在4月30日前完成殯儀館年度驗審工作,並作出年度驗審結論。年度驗審結論應當告知驗審對象,並在驗審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
(二)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年度驗審程式:
(1)經營性公墓(骨灰堂)應當就上一年度本單位工作情況,如實填報年度驗審報告書,於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區民政局提交年度驗審報告書。
(2)區民政局自3月1日起對轄區經營性公墓(骨灰堂)進行驗審,並開展現場檢查。
(3)區民政局在4月30日前完成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年度驗審工作,並作出年度驗審結論。年度驗審結論應當告知驗審對象,並在驗審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
第七條 (驗審結論)
年度驗審結論分為“驗審合格”、“驗審基本合格”、“驗審不合格”三種。驗審結束後,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殯葬服務證》(副本)上加蓋年度驗審結論戳記。
殯葬服務單位不按規定接受市、區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或年度驗審,以及年度驗審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確定為“驗審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確定為“驗審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驗審不合格”:
(一)違反殯葬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未嚴格執行業務操作規範,發生業務差錯和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第八條 (整改處理)
“驗審基本合格”和“驗審不合格”的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年度驗審指出的問題,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結束後,有關殯葬服務單位須提交整改報告和相關材料,市、區民政局審查後進行現場覆核。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由市、區民政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殯葬服務單位年度驗審辦法〉的通知》(滬民規〔202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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