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縣民政局

丹寨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寨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東南黨辦發〔2014〕36號)和《中共丹寨縣委、丹寨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丹黨發〔2014〕22號),設立丹寨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寨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丹寨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增加職責,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地圖信息,

增加職責

(一)退役士兵安置審批。
(二)跨縣運送屍體和骨灰審批。
(三)公墓建設審批。

現任領導

局長:吳述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傷殘評定申報工作;擬訂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重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參戰民兵民工和國家公務員及參公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官)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官)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以及退役士兵(官)安置審批;指導軍供站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結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和規劃;健全完善全縣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承辦縣內際間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跨縣運送屍體和骨灰審批。
(十一)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承擔對丹寨縣皮膚防治院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寨縣民政局設3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息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口與計生、黨建幫扶、目標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外事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和協調處理有關民政工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擔民政理論和民政宣傳工作。承擔民政工作相關法規、規章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承擔規範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送備案工作。承擔縣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工作和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統籌及項目管理;承擔全縣民政事業綜合性規劃工作;參與縣級民政事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的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承擔全縣民政統計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擁軍和優屬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烈士、相關人員傷殘等級審核申報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審核申推薦理工作。擬訂全縣退役士兵、軍休人員安置政策及計畫;承擔全縣退役士兵(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官)安置審批;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官)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全縣落實軍休人員待遇;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綜合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參與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實施村(居)務公開;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承辦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鄉鎮以上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和服務工作;配合完成州著名的或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使用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擬訂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承擔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貫徹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並督促落實;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實施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政策、規章;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外資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活無著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工作;協調跨州跨縣救助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港、澳、台地區收養登記工作和涉外收養登記審核上報工作;貫徹執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擬訂本縣民間組織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非法活動;指導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縣內民間組織涉外活動的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本州活動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縣紀委派駐縣民政局紀檢組、縣監察局派駐縣民政局監察室。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丹寨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含監察室主任)。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保留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縣民政局所屬的正鄉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老齡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制定我縣老齡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並開展老齡工作調查研究,為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意見;辦理敬老優待證,負責開展老齡工作信息、諮詢服務和宣傳教育等社會活動;負責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受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來信來訪,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為老年人提供服務;負責指導全縣老齡工作,參與協調,組織老齡方面和各項重大活動;組織開展有益於老齡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負責承辦上級老齡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保留丹寨縣社會救助局(丹寨縣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為縣民政局所屬的副鄉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負責擬訂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貫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政策和擬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全縣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的擬訂;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規章;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承辦災情核查、評估會商和信息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承辦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捐贈,承擔縣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內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特殊群體救助辦公室2個股級機構。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
(三)保留丹寨縣殯葬管理所,為縣民政局所屬的副鄉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受縣民政局委託,依法對全區公墓、骨灰堂、殯儀館和喪葬用品市場進行專業管理。受理殯葬服務單位設立、開業、年度驗審、變更、擴大用地的申請,審核後報市殯葬管理處;受理製造銷售殯葬設備、殯葬專用品的申請,審核後報市殯葬管理處。受理、審批製造銷售壽衣、花圈的申請;受理、審批公墓、骨灰堂超比例使用維護費的申請。宣傳殯葬改革和有關殯葬的法律、法規,移風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制止轄區內的亂葬亂埋及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對未經批准製造銷售壽衣、花圈,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四)保留丹寨縣社會福利中心,為縣民政局所屬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負責開展社會福利工作,為城鄉居民中獨立生活有困難的老年人開展託管、寄養服務;對城鎮“三無”老人及為革命有貢獻的孤老優撫對象進行供養;開展城鄉優撫對象休療等業務工作;負責指導鄉鎮敬老院管護工作。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1名。
(五)保留丹寨縣慈善總會,為縣民政局所屬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開展安老撫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加強同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營造慈善氛圍,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承辦政府委託的慈善服務事宜。對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進行業務監督,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總結各地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表彰先進慈善工作集體和個人;加強與國內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核定事業編制2人,其中:會長1名。
(六)保留丹寨縣皮膚病防治院,為縣民政局所屬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負責開展宣傳、提高麻風病知曉率;完善監測體系、準確掌握疫情;對新發現病人及時掌握情況並提出應對措施;負責完成大梁子村內麻風殘疾人的生理、心理和社會康復指導工作;隨時了解掌握大梁子村民眾的生產生活情況,及時申報救助計畫,調運物資及時救助。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院長1名。

地圖信息

地址: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縣振興路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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