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
  • 通過會議: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2年7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2年9月1日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簡稱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統稱書面意見)辦理等相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書面意見的權利。本市各機關、組織應當尊重代表的權利,重視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研究辦理。
第三條 代表的書面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數人聯名提出;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四條 代表在聯繫人民民眾、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書面意見。
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有具體意見和建議。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提交書面意見提供服務保障。
第五條 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和交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和交辦。
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通過本市代表書面意見網上辦理系統交辦。
代表對本市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提出的書面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歸口負責機關辦理。
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書面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代表對本市其他機關、組織工作提出的書面意見,交本市有關機關、組織負責辦理。
第六條 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及其辦理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機關、組織和代表應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一)代表一人提出書面意見後要求撤回的;
(二)代表數人聯名提出書面意見後,一致要求撤回的。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要求撤回所提書面意見的,可以向大會秘書處書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要求撤回所提書面意見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書面提出。
第八條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書面意見辦理工作制度,實行分級負責制。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書面意見,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辦理。
在研究辦理書面意見的過程中,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與代表加強聯繫溝通,通過走訪、座談、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書面意見的辦理結果答覆代表。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書面意見,確實不能在限期內辦理完畢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和有關歸口負責機關書面報告,經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及時告知代表。
第十條 有關機關、組織對代表的書面答覆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單位公章。
有關機關、組織在答覆代表的同時,應當將答覆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和有關歸口負責機關。
有關機關、組織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後,應當對代表書面意見進行跟蹤辦理,落實辦理結果。答覆承諾代表在相應期限內解決的,應當在解決問題後告知代表;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未能落實答覆意見的,應當及時向代表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同時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和有關歸口負責機關。
第十一條 代表在收到有關機關、組織對書面意見的答覆後,可以填寫《代表書面意見辦理情況意見反饋表》,對辦理態度和辦理結果提出意見。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安排,代表可以對書面意見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的落實情況進行視察。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接待代表,如實介紹情況,聽取代表意見。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告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歸口負責機關或者承辦單位再作研究辦理,在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和有關歸口負責機關督促承辦單位做好再次辦理答覆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的代表,採取多種形式對有關機關、組織辦理書面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的代表,就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書面意見辦理結果的落實情況,對有關機關、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歸口負責機關應當對有關單位辦理和跟蹤辦理代表書面意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代表書面意見辦理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在每年年中和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分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代表書面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不屬於本市有關機關、組織職權範圍的,不作為書面意見處理,並及時告知代表。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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