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
- 通過會議: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2年7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2年9月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做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1988年4月20日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施行,並於2012年7月27日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修訂。《規定》對於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大會閉會後審議。主席團認為代表議案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要求的,交有關機關和組織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處理。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大會閉會後審議。主席團認為代表議案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要求的,交有關機關和組織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處理。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規定》的決定 附:...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
關於貫徹落實市委16號檔案進一步發揮市人大代表作用的分工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和規範市人大代表活動的若干意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
第三十七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於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處理。第三十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人,市人民政府辦事...
第一款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依法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
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以及國有資產、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一...
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專門委員會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按照規定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
《關於修改〈上海市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的決定》修正)於1992年6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正式修改。第一...
常委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而制定該規定。
主席團認為代表議案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可以將代表議案轉為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本市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書面意見的規定》處理。”十、第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提出議案的代表過半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擬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
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工會備案。工會提出簽訂、變更集體契約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工會協商、談判。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協商、談判,或者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第一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技術市場條例》的決定第三章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編輯 第十三條 鼓勵設立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設立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了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守則》修訂後重申這一規定,有助於鼓勵和支持常委會組成人員積極發表審議意見,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因此,建議予以保留。二、關於將常委會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全體市人大代表的做法要否寫入條文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這一做法是必要的,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第九條 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經區、縣選舉委員會批准,街道、鄉鎮、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設立五人至十三人的選舉工作組,作為區、縣選舉委員會...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定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協調。”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記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5年9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5年9月...
第一條 為了提高議事效率,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 (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具體內容 ...
第三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聘任為社區工作者,享受相應的待遇保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居民區服務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數量的社區工作者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第三十五條街道辦事處、...
修訂的規定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