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2012年在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1月13日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6月28日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9月28日審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13日
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刪去《洛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中“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整修、刷新,所需費用由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的內容。
二、將《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綠化延誤費必須按照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修改為“綠化延誤費應當按照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繳納。”
三、將《洛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腳踏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五十元罰款”修改為“腳踏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拆除加裝的動力裝置,予以收繳,並處五十元罰款。”
四、刪去《洛陽市夏玉米制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中“拒不改正的,強行剷除”的內容。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本決定對有關法規條文作技術性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92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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