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7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8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
(2019年7月31日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數位化管理,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條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城市新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管理的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有權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的處理和反饋制度。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次幹道、橋樑、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公共廣場、公共廁所、城市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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