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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第108號
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8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21年12月31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昆
2022年1月7日
規則全文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
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
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
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八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
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
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
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
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測算編制收入
預算草案;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草案。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餘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
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
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
財政撥款。
(二)
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
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
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
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
資金耗費和損失。
(一)
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
基本支出和
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保障其單位正常運轉、完成日常
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
人員經費和
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
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
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
法律制度和
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
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
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
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
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餘的管理,
盤活存量,統籌安排、
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餘規模。
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
集體福利設施、集體
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職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
專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餘額較多的,應當降低
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
經濟資源。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定
國有資產台賬,加強和規範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
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
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
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
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
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
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
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事業單位貨幣性
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
固定資產管理。
行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
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事業單位轉讓
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利用
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
可行性研究和
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
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
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
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四十五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事業單位出租、出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八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
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
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
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
遺留問題。
第五十四條 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
隸屬關係改變,
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
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
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五)分立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事業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第五十六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
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事業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
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事業單位
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五十九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
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遵守
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
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
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八條 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
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二)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
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六十九條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
第七十條 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事業單位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2年1月19日訊息,財政部公布《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以下簡稱《規則》),對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進行了修訂。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訂:
一是體現預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確提出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等要求,對
預算調劑作了規定,刪除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相關內容。
二是體現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財務報告、決算報告的定義及構成等條款,刪除了年度財務報告、
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分析的內容相關條款及附屬檔案等,增加事業單位實行成本核算的規定。
三是銜接國有資產管理的新要求。與《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相銜接,增加設定國有資產台賬、匯總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定期盤點資產、及時辦理資產權屬登記、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程式性要求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內容等。
答記者問
問:《規則》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68號令自2012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事業單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深入推進、財政改革新政策新舉措陸續出台、新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逐步施行等,有必要對部分規定加以修訂,
以與近年來出台的各項改革措施相銜接。
《規則》修訂積極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強財會監督有關部署,反映了財政
法律法規的新規定和財政有關改革發展新成果,銜接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制度改革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要求。新《規則》的實施,將對完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問:《規則》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規則》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繼承創新,突出
問題導向。
實踐證明,68號令框架體系比較合理,有效地規範了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因此,此次修訂保持了現有的章節框架,聚焦於反映財政改革進展、解決與新的制度不銜接的問題,修訂部分
不適應條款。二是立足制度定位,保證廣泛適用。考慮到事業單位體系龐大、情況複雜,修訂時側重於搭建普遍適用的總體框架。對某一行業或某一單位的特殊要求,擬主要通過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等予以規範。三是結合發展方向,為改革
預留空間。綜合考慮“
放管服”改革和事業單位各項改革等要求,《規則》以
原則性規範為主,為下一步預算管理、
債務管理、資產管理等各項改革預留空間。
問:《規則》主要做了哪些修訂?
答: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訂:一是體現預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確提出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等要求,對預算調劑作了規定,刪除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相關內容。二是體現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財務報告、決算報告的定義及構成等條款,刪除了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分析的內容相關條款及附屬檔案等,增加事業單位實行成本核算的規定。三是銜接國有資產管理的新要求。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相銜接,增加設定國有資產台賬、匯總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定期盤點資產、及時辦理資產權屬登記、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程式性要求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內容等。四是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銜接。在總則中新增關於會計核算的總體要求,取消“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中的“修購基金”等。
問:《規則》如何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相銜接?
答:近年來,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改革不斷深入,新出台的《行政事業型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與之相銜接,《規則》增加了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
崗位職責、設定國有資產台賬、匯總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定期盤點資產、及時辦理資產權屬登記等要求,增加了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程式性要求,並規定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開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有關內容。
問:如何做好《規則》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為確保《規則》落實到位,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層次廣泛宣傳《規則》,擴大政策知曉度,加強對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的
政策宣傳解讀,尤其是對涉及的新舊財務規則的變化等問題進行重點解釋。二是指導督促中央部門及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規則》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及時修訂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並清理與《規則》不一致的財務規定或具體實施辦法,做好政策銜接和落實。三是持續關注各單位在《規則》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各有關方面反饋意見做好研究。
財政部令第68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批覆》(國函[1996]81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規則內容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
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
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以及
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
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
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
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
預算執行中,國家對
財政補助收入和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
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
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一)
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
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
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
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
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
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一)
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
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
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
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
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
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
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
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結餘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
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
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
修購基金,即按照
事業收入和
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
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
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
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
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
賬實相符。對
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
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
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行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
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
全面清查盤點,保證
賬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事業單位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
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
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
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以
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事業單位出租、出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七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
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單位清算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五)分立的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事業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財務報告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
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
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
績效考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
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
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等。
財務監督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
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
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
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
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
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 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
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
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部分行業根據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引入
權責發生制。
第六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事業單位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科學發展觀,保障和促進各項
社會事業健康繁榮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批覆》(國函[1996]81號)的規定,財政部決定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修訂。2012年2月7日,謝旭人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68號,公布修訂後的《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規則》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修訂《規則》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原《規則》是1996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則》實施以來,對於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財政和各項社會事業改革不斷深入,《規則》某些方面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如一些規定已經與近年來推行的
部門預算、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改革相脫節。同時,按照
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
民主理財的要求,財政部門大力推進科學化
精細化管理,強化“
兩基”工作,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事業單位
財務監督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為了進一步適應支持各項社會事業加快發展的新形勢以及財政改革和發展的新要求,適時修訂《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反映各項財政改革成果,創新和充實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手段;二是按照科學化
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三是注重解決當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和保障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新《規則》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此次修訂,在基本維持原《規則》結構的基礎上,增設了“
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
二十一條,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條。具體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規則》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同時,為適應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需要,在附則中規定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對於本規則的適用問題。二是強化事業單位的
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辦法,加強事業單位
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並明確事業單位決算管理的有關要求。三是規範
事業單位收入管理。修改完善
財政補助收入的定義,並進一步明確
事業收入的範圍,增加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四是規範
事業單位支出管理。修改完善支出的分類和
事業支出的定義,並根據財政改革的有關要求,全面強化支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事業單位結轉和
結餘資金管理。分別界定了結轉和結餘概念,在此基礎上,將結轉和結餘劃分為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非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兩部分,並分別作了
原則性規定。六是加強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範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
投資管理,建立資產的共享共用制度。七是加強
事業單位負債管理。明確事業單位建立健全
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
借入款項管理,防範
財務風險。八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
財務監督制度。增設“財務監督”一章,具體規定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此外,《規則》還根據需要對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專用基金管理、
財務分析指標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下一步還有什麼工作安排?
目前新《規則》培訓準備工作已基本完成,我們將儘快組織開展大規模的學習培訓工作,指導各地方、各部門根據當地情況開展培訓,加深對事業單位
財務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同時,由於《規則》是事業單位財務
制度體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業財務制度及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依據,因此,新《規則》頒布後,高校、中國小、科學、文化、文物、體育等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都需要根據新《規則》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目前我們正在抓緊進行這項工作,爭取在2012年公布實施,同時還將積極督促事業單位修訂完善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貫徹落實《規則》各項規定,不斷提高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國務院令
第628號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1月9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
依法行政,國務院對現行
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
分析指標
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預算收入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
預算調整數)×100%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餘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
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在編人數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
離退休人員支出)÷實際在編人數
4.
資產負債率,衡量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修訂解答
背景意義
68號令自2012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事業單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深入推進、財政改革新政策新舉措陸續出台、新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逐步施行等,有必要對部分規定加以修訂,使之與近年來的各項改革成果相適應。
《規則》修訂積極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強財會監督有關部署,反映了財政法律法規的新規定和財政有關改革發展新成果,銜接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要求。新《規則》的實施,必將對完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修訂原則
《規則》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繼承創新,突出問題導向。實踐證明,68號令框架體系比較合理,有效地規範了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因此,此次修訂保持了現有的章節框架,聚焦於反映財政改革成果、解決與新的制度不銜接的問題,修訂部分不適應條款。二是立足制度定位,保證廣泛適用。考慮到事業單位體系龐大、情況複雜,修訂時側重於搭建普遍適用的總體框架。對某一行業或某一單位的特殊要求,擬主要通過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等予以規範。三是結合發展方向,為改革預留空間。綜合考慮“放管服”改革和事業單位各項改革等進展,在與現行政策規定相銜接、吸收當前改革成果的同時,以原則性規範為主,為下一步預算管理、債務管理、資產管理等各項改革預留空間。
主要修訂
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訂:一是體現預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確提出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等要求,對預算調劑作了規定,刪除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相關內容。二是體現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財務報告、決算報告的定義及構成等條款,刪除了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分析的內容相關條款及附屬檔案等,增加事業單位實行成本核算的規定。三是銜接國有資產管理的新要求。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相銜接,增加設定國有資產台賬、匯總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定期盤點資產、及時辦理資產權屬登記、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程式性要求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內容等。四是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銜接。在總則中新增關於會計核算的總體要求,取消“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中的“修購基金”等。
規則銜接
近年來,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改革不斷深入,新出台的《行政事業型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與之相銜接,《規則》增加了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設定國有資產台賬、匯總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定期盤點資產、及時辦理資產權屬登記等要求,增加了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程式性要求,並規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開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有關內容。
貫徹實施
為確保《規則》落實到位,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層次廣泛宣傳《規則》,擴大政策知曉度,加強對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的政策宣傳解讀,尤其是對涉及的新舊財務規則的變化等問題進行重點解釋。二是指導督促中央部門及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規則》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及時修訂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並清理與《規則》不一致的財務規定或具體實施辦法,做好政策銜接和落實。三是持續關注各單位在《規則》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各有關方面反饋意見做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