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以來,錄用主管機關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下發了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和標準,這些辦法和標準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人事部衛生部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機關工作的需要,堅持尊重科學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並廣泛聽取醫學專家、法律專家、從事錄用工作人員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 血壓範圍: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內容,修訂內容,

內容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修訂內容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B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屬檔案)。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
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 “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
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徵等”修訂為“預激綜合徵等”。
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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