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以來,錄用主管機關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下發了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和標準,這些辦法和標準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人事部、衛生部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機關工作的需要,堅持尊重科學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並廣泛聽取醫學專家、法律專家、從事錄用工作人員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現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體檢時,參照執行。
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醫院要切實負起責任,選拔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醫務人員從事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體檢標準。主檢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要加蓋公章。
在體檢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承擔體檢工作的醫院要妥善處理。對於難以確診的疾病,醫院可組織專家做進一步的檢查。
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錄用主管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和體檢醫院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做好體檢工作,並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對於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參加體檢的考生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並回答有關詢問。對於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實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各級
國家行政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由錄用主管機關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或批准。
附屬檔案1: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附屬檔案2:公務員錄用體檢表
合格標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人社部發〔2016〕140號修訂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
第三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九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體檢手冊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以下簡稱《標準》)頒布後,各地、各部門按照標準和要求開展體檢工作,社會反響良好。為使公務員招錄機關的工作人員、體檢機構的醫務人員準確把握《標準》,嚴格執行體檢操作規程,使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衛生部、人事部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編寫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錄用體檢時參照執行。在具體實踐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和衛生部醫政司。
修訂內容
國家有關部門對此前發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與《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內容上進行了部分修改,若考生參加的考試公告中明確要求按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考生請按照原體檢標準與下文中的修改標準來衡量。如有疑問,考生可線上諮詢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公務員局現將國家有關部門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公告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
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
慢性肝炎,不合格。
B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屬檔案)。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
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
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
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 “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
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徵等”修訂為“
預激綜合徵等”。
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
手冊》將空腹
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
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關於肝炎修訂
附屬檔案:《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修訂內容
7.1 條文解釋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一樣,也可以因為各種原因而有炎症、腫大、疼痛及肝細胞壞死,表現在肝臟生化檢查上就是血清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
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臨床上最常見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
酒精性肝炎、
藥物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特別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
乙類傳染病,後期有可能發展成為
肝硬化,因此,各種類型的現症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性或慢性,一經診斷,均作不合格結論。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較強、流行面廣泛、發病率高等特點。臨床上主要表現為乏力、食慾減退、噁心、嘔吐、肝區疼痛、肝臟腫大及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有黃疸、發熱。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多種類型,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種。其中甲型、戊型肝炎臨床上多表現為急性經過,屬於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多數患者在3~6個月恢復,一般不轉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變成為慢性,少數可發展為肝炎後肝硬化,極少數呈重症經過。慢性乙型、
C型肝炎與
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有密切關係。
1)酒精性肝炎:由於長期大量飲酒所致的肝臟損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損害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毒性作用,因而導致肝細胞變性及壞死,並進而發生纖維化,嚴重者可因反覆肝炎發作導致肝硬化。在臨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為3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們可單獨存在或同時並存。
2)
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集、轉化、代謝的重要器官,大多數藥物在肝內通過生物轉化而清除,但臨床上某些藥物會損害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等。藥物導致的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要達到某一高劑量時才會導致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一類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對某些藥物會發生強烈的過敏反應,一旦服用這些藥物(與劑量大小無關)便可引發
肝細胞損傷,這類患者多數伴隨其他相關過敏性表現,如急性蕁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細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隱匿或緩慢,臨床表現與慢性B型肝炎相似。輕者症狀多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症狀,後期常發展成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於各種相關原發疾病造成的肝細胞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臟衰竭,靜脈血液無法回流心臟而滯留在肝臟,導致肝臟發生充血腫大、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代謝性肝病:指遺傳代謝障礙所致的一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障礙,病變累及肝臟同時累及其他臟器和組織,故臨床表現除有肝腫大及肝功能損害外,同時伴有受損器官、組織的相應症狀、體徵及實驗室檢查異常。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症、肝澱粉樣變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肝炎,僅指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統稱。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疾病將會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漸減少。據估計,這類肝炎中約四分之一為病毒所致。
7.2 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及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發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往往呈瀰漫性肝病表現,但藥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種代謝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瀰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很難鑑別,因此,必須結合臨床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瀰漫性肝病聲像圖表現:急性期特點為肝臟腫大,肝實質回聲偏低,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系改變,出現膽囊壁增厚,黏膜水腫呈低回聲。遷延性者呈肝臟增大,肝回聲增強,不均,光點粗大,可伴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內徑增寬。
2、判定標準: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但B超聲像圖呈瀰漫性肝病表現(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一種選拔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床症狀及病因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徵一般也不明顯,故體檢中應主要依據肝臟生化、腹部B超檢查診斷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項
7.3.1 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B肝項目檢測。
7.3.2 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 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特殊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自《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試行)》[1]實施以來,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逐步規範化、科學化,為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滿足部分國家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的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準》)。
現將《特殊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中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操作說明。
本標準適用於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1.體檢醫院與醫務人員在體檢前應明確需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
試行)》執行的職位及項目
2.體檢應在獨立場所進行,要保持安靜,減少外界干擾。人民警察體檢要做到封閉式體檢。
3.考生體檢前,必須詳細填寫報考職位。
4.《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5.佩帶隱形眼鏡的考生在眼科檢查前應先摘掉隱形眼鏡,再進行視力檢查。義眼者應向眼科醫生講明。
6.色覺檢查: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用俞自萍等人編印的《色盲檢查圖》,或空軍後勤部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檢查時考生雙眼以距離圖面60-80cm為標準,不得使用有色眼鏡,考生須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
7.單色識別能力檢查方法:(1)檢查者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選出一種讓考生識別,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2)檢查者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考生在3-5秒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找出該種顏色。以上兩種方法也可交替進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職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覺檢查: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者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均不能辨別者為喪失。
10.嗅覺遲鈍者不合格的職位,嗅覺喪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職位才可進行B肝表面抗原檢查。
12.文身:是指皮膚刺有“點、字、圖案”,或雖經手術處理仍留有明顯文身
瘢痕。
13.肢體(包括脊柱)功能障礙:是指因各種原因造成肢體殘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體檢標準中有關數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於…”詞表述的,不含該數值本身。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
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
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近視患者可以通過
近視眼雷射手術治療好近視,恢復視力,通過視力體檢。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
白癜風、
銀屑病、
血管瘤、
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紋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
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測試達標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施行以來,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隊伍戰鬥力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為適應新形勢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使公安機關招警體能測評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同時廢止。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一)男子組
項目 | 標準 |
30歲(含)以下 | 31歲(含)以上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縱跳摸高 | ≥265厘米 |
(二)女子組
項 目 | 標 準 |
30歲(含)以下 | 31歲(含)以上 |
10米X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縱跳摸高 | ≥230厘米 |
相關新聞
12月1日是第25個“
世界愛滋病日”。11月29日,國內4起愛滋就業歧視案的6位代理律師向國務院法制辦寄送了一封建議信,要求審查《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合法性問題,因為它將愛滋病列入體檢不合格範圍的規定,明顯與就業促進法、《
愛滋病防治條例》中保護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勞動就業權利的規定相牴觸。
據了解,從2010年8月至今,我國共發生了4起正式進入法律訴訟程式的愛滋就業歧視案,由上述6位律師分別代理。經過案件研討,6位律師發現這4起案件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4位原告均在尋求教師職業的過程中,通過筆試和面試之後,因為體檢HIV呈陽性而被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拒絕錄用。政府部門拒絕錄用的依據就是《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試行)》。
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等,屬於體檢不合格。
對此6名律師一致認為,這一體檢標準中的“愛滋病不合格”條款,從根本上剝奪了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成為公務員的可能,是對愛滋病群體制度性健康歧視的根本原因,而這種歧視還有可能造成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本無法實現自己的勞動權,使得憲法第四十二條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形同虛設。
6名律師在建議信中提出,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還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則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將愛滋病列入體檢不合格範圍,是與《愛滋病防治條例》保障這一群體的就業權利的條款嚴重違背。
因此上述6位律師建議,儘快審查《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中的條款是否違法,並刪除或者修改該標準中造成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視的條款,消除對於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