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幹警

政法幹警

政法幹警是一種職業,指政法部門(公安、法院、檢察院、監獄、國家安全、司法行政)中在編的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簡要介紹,招考原則,簡介,招錄有序,公開公正,統考擇優,定向培養,嚴格管理,考試規定,考試介紹,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題型,報名條件,體檢要求,招錄程式,招錄計畫,發布公告,筆試,步驟,優惠政策,改革政策,2014年招錄時間安排,體檢事項,注意事項,區別,區別二,國家保障,培養模式,

簡要介紹

政法幹警是中國公務員中的一種,主要崗位有法院、檢察院幹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幹部及獄警等。

招考原則

簡介

政法幹警考試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發起的,一次集公務員、高考(或考研考試)為一體的入學考試。
參加由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每年九月份的政法幹警招錄考試,錄取後到大學深造兩年,國家統一發放被褥和服裝,一級按照每個月500-700的生活補助,免交學費,畢業即獲得公務員編制和到報考崗位工作,崗位有法院、檢察院幹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幹部及獄警。
法官和檢察官首先要過的是國家司法考試,考試與錄取的程式和公務員是一樣,參加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等聯合舉辦的政法幹警錄用考試,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舉辦的政法幹警錄用考試,考試合格進入報考院校進一步深造,兩年後分配到相應的單位工作。
政法幹警考試中的警察類(公安幹警和監獄民警)的體檢執行統一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政法幹警的錄用程式與一般公務員相同,但錄用後要到規定的院校接受兩年的專業培訓,學習期間免學費有補助。畢業後,研究生要在基層服務5年,本科7年,專科9年。
如果違約,交違約金,在規定年限之內不可以報考任何地方的事業單位與公務員。
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試點工作的原則是:

招錄有序

試點工作要在組織、編制、財政、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政法部門統一協調下進行。認真落實編制,研究制定招錄計畫,精心組織好報名、資格審查、考試和錄用,以及學生在校學習、管理、畢業定向上崗等項工作。

公開公正

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試點工作相關政策時,要堅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平等競爭,確保有利於各部門的相互監督。

統考擇優

試點採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併統考的方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組織,擇優錄取。

定向培養

試點班一律採取定向培養方式,報考即定向、定單位,學生畢業一律按入學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工作,服務一定年限後方可交流。

嚴格管理

各相關部門、政法院校應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嚴格管理,嚴肅紀律,確保培養學生的政治業務素質。要完善相關制約措施,嚴格定向培養紀律,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定向單位。

考試規定

考試介紹

基層政法幹警考試參加全國舉行的基層政法幹警考試,依據定向崗位和培養協定,到所定向縣(區)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工作的公務員。基層政法幹警是政法類與幹警類的招考,主要針對應屆畢業生和退伍軍人的考試,是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培養的,一般招考的是監獄,基層的民警,司法警察等。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為8月中旬,發布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

考試科目

政法幹警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考試。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本科層次考民法學;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

考試題型

(1)一般來說,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公共基礎知識為客觀性試題;申論為主觀性試題。(2)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由招錄機關確定考試方式和題型。
(2)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
1 試卷滿分及考試時間
本試卷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2 答題方式
答題方式為閉卷、筆試。
3 試卷內容結構
歷史 50分
地理 50分
政治 50分
4 試卷題型結構
單項選擇題 70分(每小題2分,35小題)
非選擇題 80分

報名條件

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報考雙語試點班的,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除上述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符合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體檢要求

體檢按照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招錄程式

招錄計畫

招錄計畫主要包括:招錄單位名稱、招錄資格條件、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內容。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所附培養計畫表確定的專業、數量等制定招錄計畫。各試點省級編辦要會同省級政法機關在現有政法專項編制數額內落實好試點所需編制,不得造成新的超編。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用於試點招錄的政法專項編制挪作他用。

發布公告

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分別制定並向社會發布。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工作,並於9月9日前將報名庫通過“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專網”以下簡稱“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名信息應嚴格按照《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考生信息標準》(以下簡稱《信息標準》,見附屬檔案3)進行採集。

筆試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本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II(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詳見附屬檔案2)。考試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負責制定。
本次考試在試點省(區、市)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設定考點。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考生報名情況可以在其他地方設定考點。考務工作在招錄培養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教育考試由相關部門商定並組織實施。

步驟

面試、體檢和考察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組織政法等有關部門進行。面試人選在報考該職位的人員中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一定比例確定。筆試成績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報考“雙語”試點班的,應測試相應民族語言能力。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位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於12月底前按《信息標準》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招錄工作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公示無異議的,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選,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於12月底前將擬錄取人員庫按《信息標準》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招錄工作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入校後,由相關院校將最終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優惠政策

民族地區和條件特別艱苦地區的當地考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適當照顧。

改革政策

對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報名和錄用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鼓勵高學歷退役士兵報考試點班,並適當增加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的比例。應徵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試點班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對報考西部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基層政法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劃定分數線時予以傾斜。

2014年招錄時間安排

  • 2014年8月,發布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
  • 2014年9月20日,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筆試。
  • 2014年9月21日,教育入學考試。
  • 2014年11月底前,面試、體檢、考察和公示。
  • 2014年12月底前,審批、複試、發放錄取通知書。
  • 2015年2月底前,入學。
  • 2015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相關部門分別將工作情況總結對口上報中央有關部門。

體檢事項

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 國家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下發《關於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B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法追究不落實,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
為進一步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B肝檢測項目醫學研究證明,B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B肝病毒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B肝項目檢測(即B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B肝病毒表面抗原、B肝病毒表面抗體、B肝病毒e抗原、B肝病毒e抗體、B肝病毒核心抗體和B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B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B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B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B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B肝項目檢測。
二、進一步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B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B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B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B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入學、就業體檢有關工作要依照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凡屬本部門發布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檔案,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屬於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依據職責,向所屬人民政府提出廢止或修改的建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教育部門要按照修改後的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入學體檢表格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及時制止、糾正違規進行B肝項目檢測的行為;對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B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對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B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B肝項目檢測,並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進行B肝項目檢測,或泄露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後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泄露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體檢中帶頭執行不檢測B肝項目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作出專門部署,並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落實責任人,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在職權範圍內及時予以糾正,並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本行政機關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檢查,配合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四、加強B肝防治知識和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B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教育機構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B肝病毒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國小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把加強B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B肝科學知識以及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利的法律、法規、規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契約級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宣傳B肝防治的科學知識,讓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B肝治療和藥品虛假廣告的查處和打擊,防止其誤導公眾。有關宣傳活動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了解B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關注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及時了解和處理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應對預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在本通知執行一段時間後,就本地區執行通知的情況聯合開展專項檢查,並於2010年10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報告;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將本地區、本部門落實本通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報告。

注意事項

1、報考人員應按職位要求和網上提示如實填寫有關信息,同時上傳報考者本人免冠電子照片,正面二寸證件照(35X45毫米)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用人單位根據考生提供的信息進行初審,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資格或錄用資格。
2、報考人員在全省範圍內只能選擇一個職位進行報名;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同時報名;報名與考場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資格初審期間或資格初審未通過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3、報名結束後,報考達不到開考比例職位的考生,可重新登錄補報其它職位,全省補報名的時間為:7月 6日9∶00—16∶00。
4、未在網上進行繳費確認的考生,視為報名未通過。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考生和農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進行網上繳費確認,於2010年8月2日—3日到筆試所在地考務機構,辦理減免考試費手續,退還報名費。

區別

區別一
基層政法幹警考試與普通的公務員招錄考試雖然同屬於國家機關選拔錄用公務員的考試,但由於基層政法幹警職位的特殊性,基層政法幹警面試與公務員面試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具體表現在以下:
一是都有特定的角色要求。
二、政法幹警面試與公務員面試的區別相比兩者的聯繫來說,政法幹警面試與公務員面試的區別更為顯著,其區別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公務員面試往往是多個職位混在一起來面試,因為職位多,所以考生也較多,但面試題較少,時間較短,往往是三道題目,只有10分鐘的答題時間,無法突出測試職位意識與考生的匹配性。政法幹警考試招錄職位單一明確,因此可以突出強調職位意識在面試題中的比重。而且政法幹警面試題一般都多於公務員面試題,往往是4-5道題,時間在15—20分鐘。
2. 公務員面試往往由人事考試部門來組織考試,眾多錄用單位並不參與考試組織工作。而政法幹警考試因為職業的特殊性,所以往往需要政法機關直接參與考試工作。政法機關不僅參加考務工作,而且會參加筆試、面試環節的命題工作。
3. 公務員面試中因為職位較多,且職位與職位之間相去甚遠,所以缺乏對於崗位業務知識的考查,往往只會泛泛地考查一般公務員的業務知識。而政法幹警考試不同,因為招錄職位是既定的,所以面試題目中往往會有大量的業務知識和崗位技能的考查。如,請你談談如何開展社區警務工作等等。
4. 公務員面試對於考生舉止儀表中的細節往往無具體嚴格要求。比如,只要鞋跟不是很高的高跟鞋是允許穿的,眼鏡是可以戴的,頭髮雖然長點但只要整潔是沒有關係的等等。但政法幹警面試不同。因為政法機關是非常強調隊伍建設的,要求身著制服能夠給人以乾淨整潔、精神威嚴的印象,因此,作為考生,其實在舉止儀表方面就已經開始較量了。所以說,政法幹警面試對考生舉止儀表要求是高於公務員面試的。

區別二

隨著2012年暑期的政法幹警招錄的日益臨近,身邊不少朋友都向我諮詢招警考試與政法幹警招錄的優劣因為對招警這塊比較了解,在此談談我個人對這一問題的看法,招警與政法幹警招錄存在以下不同。
(1)政策背景不同公務員招警考試的背景是由於這些年社會轉型期中,而各類公安院校絕大多數由於就業制度改革也停止分配就業,再加上複雜多樣的社會治安形勢,導致基層警力嚴重不足,餓荒之後必定要猛補,從而有了近幾年大規模的通過公務員考試招錄各類民警。
當然,這種規模龐大的補充形式通過這幾年的招考,警力得到快速補充,警隊人數飛速增多,特別這2年的招考後,政法編制里基本上已經達到或者即將滿員。而且這種快速補充方法僅僅能夠是應急而已,畢竟在編制達到滿員後即將滿員後,隨後的每年所需新警的數量將大大縮小。公務員招考的優越性(面廣,影響面大,符合報考的人數多)也隨之失去影響。
同樣,也由於就業制度的改革,各類警校培養的學生必須通過各式各樣的公務員考試方可進入公安機關,基於此種,無論如何誰也不能保證警校學生100%的全部就業。一方面是嚴重缺警,另一方面是具備基礎警務知識的學生卻因不能踏入“公務員的大門”而無法為警隊服務。自己的學生無法就業,警校存在的意義在哪裡?苦讀了幾年的公安知識,卻無用武之地,警校畢業生也鬱悶苦惱。這是兩種巔峰差異累加在一起,無論警校學生和警校自己的壓力都是很大的。
再加上2012年大環境的影響對警察的專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有了所謂的專業警察),單純的警察學歷教育無法滿足基層公安工作的需求(官方言論,引用之),所以就需要更多的“既通業務、又有專業”的複合型人才,由此,具有各種專業學歷、又有警校學歷的政法幹警改制生就成了必然。
(2)入門門檻不同公務員招考的主要入門要求相對而言比較寬鬆,具備相應的學歷、合適的年齡、合格的身體素質即可報考,這裡絕大多數沒有應屆、歷屆生的要求,學歷上也很寬廣,只要是國家承認學歷的就可。而政法幹警改制生除了面向退役軍人的部分學歷要求高中,其他很多要求必須是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的身份和學歷。這就將很多的人群排除了門外。
所以某種意義上來說,符合政法幹警的人能報考公務員考試,而能報考公務員考試的人卻無法報考政法幹警,一年的試用期中、通過崗位實習和4個月的初任培訓後即具備正式幹警身份。政法幹警需再次進入校園通過2年正式的學歷教育形式,或許所必須的學歷以及學位證書並參加相應的崗位實習,畢業後進入培養單位方可具備正式幹警身份,也有一年的試用期。
(4)待遇成本不同公務員招考後從報導之日起即計算工資,培訓期間工資也正常發放。而政法幹警在校期間不具備公務員身份,只發放生活費用。專科層次500,本科600,研究生700..目前按全國政法幹警最差的待遇例如河南固始為1860,而省會一級的地方都是3000+以上。所以政法幹警若干年的在校學習期間,所承擔的經濟成本比公務員招警的要多的多。
(5)專業背景不同公務員招警的警察所受的專業培訓只有為期4個月的初任培訓,而政法幹警需經歷正常的專業學歷教育,兩者的院校培養方面不具備可比性。但是不可或略的是,工作也是學習的一個過程,所以盲目認為政法幹警比公務員招警更專業,個人認為嚴重片面。要知道的是,不要能簡單的拿四個月和2年相比,即使用2年的成長期來橫比,其實公務員招警的還有20月的工作實踐,這其實也是一種的成長學習的過程。個人認為,政法幹警剛畢業時警務專業知識豐富,能夠快速適應工作崗位,這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優勢。
(6)關於前途關於未來如(1)所述,公務員招考只是短期內的應急“措施”,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隨著編制的滿員和警察要求的提高,大勢所趨之下政法幹警將是未來警力補充的主要形式和來源。公務員考試可能將逐漸減少招警數量,除非某些急需的特殊警種可能仍會通過公務員招考的方式來補充外,其他普通的職位的警種必定會通過政法幹警的成為招警的主力。至於公務員招警和政法幹警兩者之間前途而言,個人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入門入崗只是一個起點而已,起跑線上誰又能勝出勝負。有科班出身,有轉業軍人,有轉崗教師,也有其他單位領導調入的,如果要以出身來提拔的話,他們還有機會嗎?所以我想我們還是不要去想這些沒有必要浪費腦筋的問題,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用在正路上,這才是一名警察的正道!
在此,提醒各位考生看清楚形式,無論是政法幹警還是招警都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提前進入考試狀態,不必再把時間浪費到投機倒把上;
2、高度重視《民法》的複習,政法幹警的考試中民法有號稱“得民法者進面試”,民法題型難度不大,但在文化成績中所占比例大(民法占50%,行測和申論一起才50%),而且通過短期的複習能夠取得相當顯著的效果,也很容易突擊高分,所以,在備考中要特別重視對民法的複習。
3、體檢不要做過多糾纏,體檢往往是最具爭議的一項,原因不用多講,當對體檢結果有異議時,萬不得在現場做過多糾纏,最後強調一個殘酷的話題:無論是招警考試還是政法幹警招錄,失望而歸。如果你不幸的成為其中之一,請不要懊惱,大部分人與你一樣!當然也祝願成功者今後在警隊一帆風順。

國家保障

  1. 對定向到西部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全部由中央財政保障。中央政法主管部門應在招錄工作結束後,儘快提供分地區實際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情況,以便財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生均經費定額、學費收費標準,以及生活補助費標準核定三項經費總額,下達到各招錄培養院校。
  2. 其中: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經費,由中央財政直接追加預算下達;地方院校經費,按照院校現行經費渠道,由中央財政下達到院校所屬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該項政法招錄體制改革試點專項經費後,應儘快足額下達到各招錄培養院校。2.對定向到東、中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保障。其中:中央財政負責保障中央部委所屬院校招錄試點班學生的培養經費,按照財政部核定該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生均經費定額核定,隨該院校其他學生經費一併下達;其餘經費,由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保障。請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試點經費支付程式。
  3.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檔案規定執行。
4.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照現行公務員招錄工作經費途徑予以保障。公務員考錄經費由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現行規定向考生收取報名費解決。

培養模式

(一)專科教育 通過注重實戰的政法高等職業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法院(定向招錄的“雙語”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培養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政法套用型人才。試點班採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專業設定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務部及相關院校確定。
(二)本科教育通過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培養本科層次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試點班採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專業設定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及相關院校確定。
(三)研究生教育通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為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政法機關培養研究生層次的政法人才。試點班採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套用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各學歷層次的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行單獨的取得資格政策。試點班在專業和課程設定上,應突出政法實務方面的教學、實訓內容。在培養模式上,以政法業務綜合素質培養為基礎,以職業精神、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教育培養為核心,探索教、學、練、戰一體化的教學模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