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紀年
公元1142年,南宋紹興十二年
通鑑記載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十二年(金
皇統二年)
春,正月,壬寅,詔建國公瑗出外第,可依親賢宅。差提點官並都監。
右承奉郎、賜緋魚袋
張宗元為右宣議郎、直秘閣。
宗元,樞密使俊孫也。
俊自鎮江還朝,行府結局,乃乞罷機務,章四上,不許。時俊所部在
建康,未有所付,俊薦本軍統制、
清遠軍節度使王德可典軍,乃以德為
建康府駐答刂御前諸軍
都統制。
癸卯,樞密行府奏升開長縣為軍,割盱眙、招信兩縣隸之,仍於
盱眙縣置
榷場。
乙巳,金命伐高麗。
丁未,金主至自拉林河。
有進士智浹者,汾州人,知書,通《春秋左氏傳》,好直言,飛以賓客待之。飛初下吏,浹上書訟其冤,秦檜怒,並送大理;獄成,浹坐決杖,送袁州編管。
金衍聖公孔璠薨,子拯襲。
二月,丁卯,金主如天開閣。
庚午,婉儀張氏薨,輟視朝二日,贈
賢妃,葬城外延壽院。
初,建國公瑗之少也,育於妃所;及是吳婉儀收而並視之,與
崇國公璩同處,雖一食必均焉。
丁丑,
保慶軍節度使、建國公瑗為檢校
少保、進封普安郡王,時年十六。
王天性忠孝,自幼育宮闈,起居飲食,未嘗離膝下,帝尤所鐘愛。
川陝宣諭使
鄭剛中,左中大夫、四川轉運判官兼
宣撫使參議官
李觀,與金大使鎮國上將軍、沁南節度使烏凌阿贊謨、副使奉政大夫、行台尚書
吏部郎中孟某相見,置酒於
百家村。
先是詔宣撫副使
胡世將遣近上參議官從剛中至界首,約觀商議具奏,至是剛中、觀與合門祗候、宣撫司幹辦公事范之寧偕至鳳翔境上,贊謨等亦以檄來,言:“奉都元帥府指揮,可計會江南差來官從長相度交割,今欲自鳳州分界。”先二日,之寧至寶雞縣,與贊謨議相見之地,贊謨言欲至鳳州相見,之寧曰:“宣諭已過二里矣。二里在
和尚原之北。”議不諧而罷。剛中檄贊謨云:“元得指揮,只是商議,仍須取旨,即無便使交割之文。交割與商議,事理不同,未審今於何處分界?”贊謨回牒云:“陝西地界,即未指揮,須先商議,即無便交割之理。何處分界,亦候相見時計議。”
至是贊謨與剛中相見,首謂“階、成、佑、鳳、商、秦六州當還上國。”剛中與論久之,贊謨曰:“階、成、佑、鳳倘未見還,當先還我商、秦二州,須以
大散關為界。”剛中曰:“願示公文當奏取旨。”贊謨出檄,云:“已差交割官矣。”剛中持不可,贊謨曰:“講和而不退和尚原兵馬,何也?”剛中曰:“割地之旨朝下,兵晚退矣。”贊謨又欲遣人於
大散關立界堠,剛中、觀不從,各上馬去。
世將具奏曰:“臣竊觀和尚原系商、
秦州險地之要,並系川蜀緊要門戶,若為金人所占,委有利害。前已具奏,未準回降指揮,宜檢會詳酌,速降處分。薩里乾等前年冬領軍馬五萬攻打和尚原,本司遣兵扞御,薩里乾為見有備,不敢入險,復回長安。去年春,珠赫貝勒萬眾侵略商州地名洪門、芍藥等處,本司遣兵擊退。去年冬,薩里乾欲復秦州,本司遣兵扞御,薩里乾相視秦州高險,城守嚴備,重兵在後,不敢進攻而退。可見和尚原、秦、商州三處,金人屢欲窺伺,終不得志。正系控扼川口必守之地,若為金人所占,利害至重,望賜詳酌。”辛卯,世將奉詔,令與剛中照
吳玠、
劉豫所管地界分畫。世將乃言:“秦州元不系
吳玠地分,合自秦州南以吳玠元管界至分畫;商州元不系吳玠所管地分,合自商州南以吳玠元管界至分畫;
和尚原、
方山原兩處,昨自建炎四年系吳玠創立山寨,原不系
劉豫所管地分界至,今來合行保守;已牒
鄭剛中照應分畫去訖。和尚原系川蜀緊要門戶,比之秦、商二州,所系利害尤重,臣已屢具論奏,請賜速降處分。”疏入,詔:“世將具兩奏,不同因依。”時金人必欲得和尚原,故有是命。
丙戌,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保順軍承宣使、
鎮江府駐答刂御前諸軍
都統制解元,升充侍衛親軍馬軍都虞候。元,
韓世忠部曲也,至是代將世忠之軍,故擢之。
戊子,金皇子濟安生。金主年二十四,初舉子,喜甚,乃告廟,大赦。自來亡命投在江南人,見行理索,候到並行釋罪;其職官、百姓、軍人,並許復故。
表曰:“臣構言:今來畫疆,合以淮水中流為界,西有唐、鄧州,割屬上國。自
鄧州西四十里並南四十里為界屬鄧州,其四十里外並西南盡屬
光化軍,為敝邑沿邊州城。既蒙恩造,許備籓方,世世子孫,謹守臣節。每年皇帝生辰並正旦,遣使稱賀不絕。歲貢銀絹二十五萬兩匹,自壬戌年為始,每春季差人搬送至泗州交納。有渝此盟,明神是殛,墜命亡氏,踣其國家。臣今既進誓表,伏望上國蚤降誓詔,庶使敝邑永有憑焉。”
勛等見金主,首以
太后為請。金主曰:“先朝業已如此,豈可輒改!”鑄伏地不言,勛再三懇請,金主命歸館。是晚,館伴耶律紹文、楊用修至館,傳金主命來晨上殿。金主乃許歸微宗、鄭後之喪及帝母韋氏,遣鑄等還。
初,奉使徽猷閣待制洪晧既至燕,金主聞其名,欲用為翰林直學士,晧力辭。至是赦文復令南官換授,晧請於
參知政事韓昉,乞於真定或大名養濟,作逃歸計。昉怒,遂換中京副留守,再降為承德郎、留司判官。趣行者屢矣,?告迄不就職。
辛卯,給事中、
知貢舉程克俊等言:“博學宏詞科,右承務郎洪遵、敕賜進士出身沈介、右從政郎洪适併合格。”遵,適弟;介,德清人也。秦檜以所試製詞題進讀,帝曰:“是洪晧子邪?父在遠,子能自立,可與升擢差遣。”帝又言遵之文於三人中為勝,遂以遵為秘書省正字,介、適並為敕令所刪定官。自渡江以來,詞科中選即入館自遵始。
三月,甲午朔,詔普安郡王朝朔望。庚子,樞密院編修官趙衛,大理寺直錢周材,並改合入官,為普安郡王府教授。
辛丑,金主還自天開殿。大雪。
壬寅,普安郡王出合就外第,命宗室正任已上送之。
丙午,金以都元師宗弼為太傅。
丁未,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定江軍節度使、御前統制田師中,升充殿前都虞候、鄂州駐答刂御前諸軍
都統制。
張俊力薦師中代掌岳飛軍。先數日,帝諭輔臣曰:“朕欲面委師中營田之事。倘區處得宜,地無遺利,便可使就糴以充軍賦;軍賦既足,取不及民,則免催科之擾,輸送之費,可以少寬民力。若乃規其入以供公上,非朕所欲也。”既又賜師中銀帛萬匹兩為犒軍之費,至是特降制命之。
武安軍承宣使、御前統制、權鄂州
都統制王貴添差福建路馬步軍副都總管,罷從軍。
侍衛親軍馬軍都虞候、雄武軍承宣使、御前統制關師古卒於
建康府,贈昭化軍節度使,謚毅勇。
庚戌,權工部尚書莫將、
刑部侍郎周聿自
京西割地還行在。時金人遣
李成以兵行境上,邊民驚擾。
辛亥,詔齊安郡王士只建州居住。
御史中丞万俟禼,再論“士只貪殘險忍,朋比奸邪。其初罷也,語人曰:‘士禼於後宮有姻婭之契,而於陛下為近屬之尊。去闕之日,嘗蒙陛下賜銀千兩,又嘗密札慰諭再三。’以示非久復用之意。又語人曰:‘士只嘗薦
李綱相矣,嘗薦趙鼎相矣,嘗薦孫近執政矣。’今居衢州,賓客日盈其門,談論之間,無不詆訕時政。使陛下不許交通之旨,徒為虛文,望稍加黜責以靖國論。”乃詔:“都省檢舉宗室乾謁禁例行下,有犯令,御史台、宗正司、按察官劾奏。”
乙卯,帝御前殿,引試南省舉人
何溥以下。是舉,兩浙轉運司秋試舉人,凡解二百八人,而溫州所得四十有二,宰執子侄皆預焉。
世將疾,命官屬會軍馬、錢糧、鎧仗、文書等,召宣諭使
鄭剛中至臥內,面授之。剛中辭以使事有指,不敢當。世將曰:“公以近臣出使,苟利國家,以意可否之,請命於朝可也。”
帝初欲擢世將以簽書樞密,訃聞,贈資政殿學士,恤典如執政。
金遣左宣徽使
劉筈以袞冕、圭寶、佩璲、玉冊來致冊命。
其冊曰:“皇帝若曰:咨爾
宋康王趙構,不弔,天降喪於爾邦,亟瀆齊盟,自貽顛覆,俾爾越在江表,用勤我師旅,蓋十八年於茲。朕用震悼,斯民其何罪!今天其悔禍,誕誘爾衷,
封奏押至,願身列於籓輔。今遣光祿大夫、左宣徽使
劉筈持節冊命爾為帝,國號宋,世服臣職,永為屏翰。嗚呼!欽哉,其恭聽朕命!”筈,彥宗之子也。
先是徽猷閣待制洪晧在燕,先報太后歸耗。帝諭檜曰:“晧身陷敵區,乃心王室,忠孝之節,久而不渝,誠可嘉尚。晧之二子並中詞科,亦其忠義之報也。”
是月,夏國地震,逾月不止,地裂泉涌,出黑沙。歲大飢,乃立井裡以分賑之。
夏,四月,甲子朔,
少保、判
紹興府、信安郡王
孟忠厚為迎護梓宮禮儀使,
保慶軍承宣使、知大宗正事士夽都大主管,兩浙轉運副使黃敦書提舉應辦一行事務;參知政事
王次翁為奉迎兩宮禮儀使,內侍省副都知
藍珪都大主管,江東轉運副使王?奐提舉一行事務。既而忠厚請禮官與俱,乃命大理寺丞
吳棫。
淮康軍承宣使、熙、河、蘭鞏路
經略安撫使、節制利、閬州屯駐行營右護軍馬孫渥卒於興州。
丙寅,金以臣宋告中外。
戊辰,追封
皇太后曾祖故郊社齋郎、贈太師、雍國公韋愛臣為惠王,祖贈太師、安康郡王子華為德王。先是後父安禮已追封魯王,故有是命。
庚午,帝御射殿,引正奏名進士,唱名,有司定右通直郎、主管台州崇道觀
秦熺第一,舉人
陳誠之次之。秦檜引故事辭,乃降為第二人,特遷左朝奉郎、
通判臨安府,賜五品服。自誠之以下,賜第者二百五十三人。新科明法,得黃子淳一人而已。
金五鳳、重明等殿成。
辛未,帝御射殿,放合格特奏名進士胡鼎才第二百四十八人,武舉正奏名陳鄂等五人,特奏名
潘璋等二人。是歲,始依在京舊制,分兩日唱名,自是以為例。
戊寅,吏部侍郎
魏良臣為接伴使,知合門事藍公佐副之。
辛巳,知盱眙縣宋肇,言得泗州報,邢皇后已上仙。詔禮官討論合行典禮。
甲申,起居舍人
楊願,請以臨安府學增修為太學,從之。
己丑,為大行皇后發喪,即
顯肅皇后故几筵殿成服立重,不視朝。
詔升棗陽、盱眙縣為軍,廢
天長軍為縣,皆以便於沿邊關報也。
五月,癸巳朔,金主不視朝。
金主自去年荒於酒,與群臣飲,或繼以夜,宰相入諫,或飲以酒,曰:“知卿等意,明日當戒。”因復飲。
乙巳,軍器臨主薄沈該直秘閣、知盱眙軍,措置
榷場之法。商人資百千以下者,十人為保,留其貨之半,赴泗州
榷場博易,俟得北物,復易其半以往,大商悉拘之,以待北價之來。兩邊商人各處一廊,以貨呈主管官,牙人往來評議,毋得相見。每交易千錢,各收五厘息錢入官。其後又置場於光州棗陽、
安豐軍花黶鎮,而金人亦於蔡、泗、唐、鄧、秦、鞏、
洮州、
鳳翔府置場,凡棗陽諸場,皆以盱眙為準。
丙午,增築慈寧殿。
庚戌,權工部尚書莫將等議大行皇后謚曰懿節。
辛亥,權
禮部侍郎施垧等請立別廟於太廟之內,從之。殿室三間,其南為?霝星門,不立齋舍、神廚,以地隘故也。
乙卯,詔:“禮部依舊制試教官,仍先納所業經義、詩各三首,會刑寺無過,下國子監看詳,禮部覆考,然後許試,附省試院兮兩場,非取士之歲,附吏部銓院,不限人數,以文理優長為合格。”
時簽書樞密院事
何鑄等使還,宗弼因索億年及張中孚與
杜充、字文虛中、
張孝純、
王進家屬,且送前
觀文殿學士、東京留守孟庚、徽猷閣待制、前知陳州李正文、右迪功郎、前開封府推官畢良使還行在。正文,即正民也,避金主諱,改焉。
己未,言者論夔路有殺人祭鬼之事,請嚴禁之。帝謂宰執曰:“此必有大巫倡之,治巫則自止。”
辛酉,金主宴群臣於五雲樓。左丞
完顏勖進酒,金主起立,宰臣曰:“至尊為臣下屢起,禮未安。”金主曰:“朕屈己待臣下,亦何害?”是日,盡醉而罷。
六月,甲子,權工部尚書莫將等言:“奉詔,令待從、台諫、禮官赴尚書集議,梓宮既還,當修奉陵寢,或稱攢宮。竊聞朝廷通使,見議陵寢地。兼據太史局稱,今歲不宜大葬。欲遵
景德故事,權行修奉攢宮,以俟定議。”從之。
戊辰,
何鑄還,金都元帥宗弼復求和尚、方山原地。會
都統制吳璘圖上形勢,帝乃詔川陝宣撫副使
鄭剛中見發國書計議,不得擅便分畫。
辛未,左通議大夫、提舉臨安洞霄宮
王庶,責授向德軍節度副使,道州安置。
庶罷政,行至江州,聞再奪職之命,乃買田於敷淺原之上,徙家居焉。至是
殿中侍御史胡汝明,論“庶寄居德安,詭占逃田,強市民宅。其譏訕朝政之語,形於詩篇,殆未可悉數。望重行竄逐,以慰一方士民之心而為萬世臣之子戒。”故有是命。
己卯,
尚書省言金使明威將軍、少府少監高居安扈從皇太后一行前來,詔容州
觀察使、知合門事
曹勛充接伴使。初,金主既許皇太后南歸,乃遣居安及內侍二人扈從,又以御前左副
都點檢完顏宗賢、秘書監
劉陶為使。
宗賢,太宗子,時封沂王。
甲申,
鎮西軍節度使、步軍都虞候、
秦鳳路經略使、知秦州、兼行營右護軍
都統制、同節制陝西諸路軍馬
吳璘檢校少師,改充階、秦、岷、鳳四州經略使,仍以
漢中田五十頃賜之。
秋,七月,癸巳,右諫議大夫
羅汝楫言:“左奉議郎、簽書武威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胡銓,文過飾非,益唱狂妄之說,橫議紛紛,流布遐邇,若不懲艾,殆有甚焉者矣。望陛下重行竄逐,以申邦憲。”詔銓除名,新州編管。
歷史大事
金冊宋帝
金
皇統二年(1142)二月,
何鑄、
曹勛將南宋“誓表”送達金廷,金遂撰就“冊文”一道,於三月丙辰派遣左宣徽使劉箬使宋,以圭寶、佩璲、玉冊等,冊康王為帝。
岳飛(1103——1142),字鵬舉,宋相州湯陰(今河南)人。出身農家。二十歲起,曾先後四次從軍。
建炎元年(1127)上書反對南遷,被宋廷削奪軍職。後隨
張所、
王彥、
宗澤等抗擊金軍,屢立戰功。澤死,隨
杜充南下。四年,在清水亭、靜安等地襲擊北撤金軍,克復
建康府(今江蘇南京),升為通、泰
鎮撫使兼知泰州。此後幾年,平定游寇
李成、曹成等,擢任
都統制,授承宣使。所部軍紀嚴明,英勇善戰,稱為”
岳家軍”。紹興四年(1134),討伐
偽齊,克復
郢州(今湖北鐘祥)、
襄陽府(今屬湖北)、
隨州(今湖北隨縣)、
鄧州(今河南鄧縣)、
唐州(今河南唐河)和信陽軍(今河南信陽),晉升
節度使,駐守
鄂州(今湖北武漢武昌)。五年,鎮壓
楊么起義。六年,進駐襄陽,派兵深入
偽齊境內,收復洛陽西南一些州縣,與太行義軍取得聯繫。十年,揮師大舉北伐,攻占北至鄭州、西京
河南府(今河南洛陽東)等處的廣大地域,先後在郾城、穎昌府(今河南許昌)等地,以少擊眾,大敗金軍主力。後因高宗、秦檜主和,下令退兵,被迫班師。十一年四月,受召赴
臨安,被解除兵柄,改任樞密副使。
岳飛仍反對和議,力圖保全
韓世忠及其舊部,遭秦檜黨羽
万俟卨彈劾,罷官。十月,秦檜、
張俊等進一步誣陷
岳飛,以“莫須有”罪名,設定冤獄。十二月,被害於
大理寺獄,其子
岳雲和部將
張憲也慘遭殺害。
紹興十一年(1141),高宗、秦檜向金投降求和時,
張俊曾積極奉迎,陷害
韓世忠、
岳飛。及韓、岳罷後,
張俊居樞密使位歲余而仍無請去之意,秦檜不悅,令殿中侍御史江邈論其罪。十二年十一月,罷張俊為
節度使,充醴泉觀使。
紹興十二年(1142),左司員外郎
李椿年上疏,指出“經界不正”的十大害處,認為行“仁政”當自正經界始。建議清查核實土地占有狀況,實行
經界法。癸巳,宋高宗以椿年為
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於是椿年在轉運司下設定。措置經界所,作為推行
經界法的執行機關。其具體措施是各縣以都為單位,令官戶、民戶各依式書寫戶主姓名、田地的面積、四至、土色、丘段及來源,並附上土地的地形圖,叫砧基簿。之後,由都耆鄰保召集田主、
佃客、逐丘計算畝角,保正長在圖的四至上押字,並責結罪狀,上報經界所,再由經界所差官吏按圖勘驗,大量核實,不實者給以重處。砧基簿核實後,發給戶主,永為執照。每縣造砧基簿三本,一本留縣,一本存州,一本納轉運司。後逐漸推廣至兩浙,再推至諸路。到紹興十九年(1149)冬,江、浙、閩、川各路多數州軍都已次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