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等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4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黑政辦發〔2024〕12號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4年3月,《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4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廳統籌協調全省應急預案資料庫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管理平台,推動全省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注重運用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七條 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制定,包括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總體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條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和專項工作安排,不同層級預案內容各有側重,涉及相鄰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任務的應當溝通一致後明確。
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市、縣級人民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和實用性。
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組織自救互救、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規範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落實相關任務,細化工作流程,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和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 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資源調用或應急回響程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三條 相鄰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四條 省級有關部門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行業(地區)風險評估實際,制定巨災應急預案,統籌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地區巨災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
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回響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回響、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以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 單位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回響、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企業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企業,可以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大型企業集團可以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可以不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以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增強應急預案的操作性,內容一般包括職責分工、應急回響措施、處置工作程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構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三章 規劃與編制
第十八條 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計畫,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計畫同時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
應急預案編制計畫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編制,省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省人民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由省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市、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應急預案,鄉級人民政府、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單位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重要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單位、重點風險源企業等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時,可以邀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人員、相鄰單位及居民代表、應急專業技術專家等參加。
第二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緊密結合實際,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風險評估主要是識別突發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次生(衍生)災害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相對應的應急預案。
資源調查主要是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可用的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必要時,也可以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對本地區相關單位和居民所掌握的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後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復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制定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鑑。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做好與相關應急預案及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牴觸、無法銜接的,由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負責協調;必要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無法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可以徵求全體工作人員意見。
第四章 審批、公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徵求意見情況、編制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併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預案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並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
(五)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按程式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可以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巨災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並參照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審批方式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同時,錄入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綜合套用平台。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並抄送有關部門: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駐省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六)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七)中央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
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且需要公布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執行。
第五章 培訓、宣傳、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發布後,其編制單位應當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並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有關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等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二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通過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組織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地震、颱風、風暴潮、洪澇、山洪、滑坡、土石流、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預案演練。
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1次綜合性演練;單位和基層組織行動方案的演練,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規律和特點適時組織開展。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加強演練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運行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根據需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指導。
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與修訂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三十八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做好貫徹執行。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0年。

內容解讀

2024年4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實施,對全省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予以規範。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後,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對標對表《管理辦法》,在深入分析研討、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對原《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出台了《實施辦法》。
二、主要修訂內容
原《辦法》共9章41條,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將原《辦法》第五章應急演練與第七章培訓和宣傳教育合併,並對有關條文內容進行了調整最佳化,修訂後共8章44條,內容包括總則,分類和內容,規劃與編制,審批、公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與修訂,保障措施,附則8個部分。
一是壓實預案管理職責。《實施辦法》適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的部門職能調整,加強統一領導,對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職責予以明確,突出分類指導,明確突發事件應對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同時明確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突出綜合協調的應急預案管理原則。
二是完善預案體系分類。《實施辦法》中,在第二章進一步最佳化完善了預案分類,並針對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保障類預案、聯合預案、巨災預案,鄉鎮(街道)預案、村(社區)預案,單位預案、企業預案,以及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檔案分別明確編制要點及要求。
三是最佳化預案編制流程。《實施辦法》在編制流程中增加預案制修訂計畫的相關規定,加強應急管理部門對編制計畫的統籌銜接,在預案編制前的準備工作中增加開展相關案例分析有關要求,推動解決應急預案操作性和實用性不強等問題。
四是完善預案報批程式。《實施辦法》對應急預案報批材料、審核內容等進行最佳化完善,在流程設計中增加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審核把關環節,推動落實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職責,強化各層級、各部門、各地方預案之間的銜接和融合;同時,在提出重大活動保障預案、聯合預案、巨災預案的功能和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重大活動保障預案、巨災預案、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的審批程式。
五是細化備案管理規定。推動加強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明確相關應急預案通過備案、抄送等形式告知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參照法規、規章備案經驗做法,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應急預案備案材料清單,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六是規範預案演練制度。《實施辦法》對應急預案的演練策劃實施、演練評估指導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規定。特別是在演練評估指導方面,細化演練評估的核心內容,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演練評估進行評估指導,推動解決演練實戰性不夠強、演練成效不夠高等問題。
七是創新預案信息化管理。《實施辦法》根據信息技術發展變化和預案管理實際工作需要,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建設應急預案資料庫的職責任務,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對政府及其部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提出要求,助力實現“依法應急、科學應急、智慧應急”目標。
三、主要特點
《實施辦法》在國務院辦公廳《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實際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一是細化了單位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規定,規範了企業應急預案、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急預案的構成。
二是細化了預案編制工作組的組成。對於重要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單位、重點風險源企業等單位,編制預案時可邀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人員、相鄰單位及居民代表、應急專業技術專家等參加,確保預案編制的專業性。
三是細化了演練頻次的要求。在對政府部門應急預案提出演練頻次要求的基礎上,要求一些特殊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預案演練,要求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1次綜合性演練,單位和基層組織行動方案的演練,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規律和特點適時組織開展。
除此之外,《實施辦法》還細化了預案銜接的要求,增加生產安全事故預案備案要求、不同層級不同類型預案公布的責任主體及預案保密要求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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