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財政局是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州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
(五)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提出完善稅制、執行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七)負責州本級財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上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定需要全州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保障工作,保證政府運轉及維護社會穩定支出需要。
(九)負責財政支農支牧扶貧資金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州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國家和省、州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監督執行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社會保障資金的預決算草案。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政府性債務。
(十三)負責管理全州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四)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擬訂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績效評價指標與標準體系。
(十六)監督實施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調研全州金融發展的重要問題,及時向州委、州政府提供決策依據;負責推動全州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指導促進全州企業上市工作;負責建立全州金融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推動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與創新工作;指導證券、保險業等地方性非銀業務的創新發展;負責推進地方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工作;組織實施金融人才的引進和培訓工作。
(十七)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日常政務與總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信息、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人事、車輛管理、後勤等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負責重要工作的督查督辦。
(二)預算科。
研究提出全州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全州和州級預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州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州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州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業務;承擔政府外債項目工作;管理全州地方金融機構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繳管理。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組織州級指導縣級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制度和支出管理改革工作。
(三)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負責總預算會計制度實施和核算工作;辦理財政預算資金收支核算劃撥;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負責編制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承擔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國債發行、兌付工作。
(四)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
擬訂政府採購政策,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工作。
(五)行財科。
承擔州級行政、政法等部門的預算編制、審核、批覆和績效等管理執行工作;印發和解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州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訂行政、政法等方面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承擔州級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和績效等管理執行工作;印發和解釋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擬訂相關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制度;負責州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調劑事項的審批管理工作。
(六)農牧科。
承擔州級農牧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財務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扶貧專項資金,提出年度財政支農扶貧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支農扶貧項目,並對項目的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監管;執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組織申報;管理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承辦州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等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擔保貸款管理工作。
(八)經濟建設科。
擬訂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州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環境資源、科學技術和商貿流通等專項資金;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管理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承擔地方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承擔區域協調發展和用於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管理工作;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和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管,承擔廉租房保障資金管理工作。
(九)財政監督科。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監督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省廳安排的重點資金檢查;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依法查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州會計管理、會計法制管理、會計人員管理、會計監管;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業務培訓和再教育;負責全州財政(非稅)票據發售、登記、領用、核銷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十)預算績效管理科。
負責州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績效評價辦法,擬訂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負責選擇第三方評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重大項目支出績效再評價工作,評價結果的匯總與發布等;承擔年度績效考評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全州績效管理工作的開展、指導、檢查等工作,並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建議;擬訂政府性債務制度和辦法並實施管理。
(十一)金融科。
監督實施全州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調研全州金融發展的重要問題,及時向州委、州政府提供決策依據;負責推動全州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指導促進全州企業上市工作;負責建立全州金融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推動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與創新工作;指導證券、保險業等地方性非銀業務的創新發展;負責推進地方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