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黃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是黃南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州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活動,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而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擁軍優撫、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因公犧牲審批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本州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建設,負責核實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分配、管理、監督救災款物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開展減災活動。
(五) 監督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和監督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牧區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等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承擔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組織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社會捐助;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保障工作;負責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兒童福利院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生活無著流浪乞討救助及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建設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創新社會組織治理方式。
(十一)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發展。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民政事業費和各種民政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十三)擬定民政建設項目規劃;負責民政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民政項目的實施與監督。
(十四)擬定老齡工作政策、發展規劃和措施,承擔州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州優撫安置辦公室和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教育、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負責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業金的發放;承辦因公犧牲審批及州優撫安置辦公室、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救災科。
擬訂防災減災規劃和救災應急預案;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上報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州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救災項目;負責全州救災物資儲備庫的規劃建設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行政區劃規劃;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州內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參與相關州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四)社會組織和社會事務管理科(掛州社會組織黨工委牌子、掛州老齡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承擔對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州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監督會費收繳和財務管理;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州級所屬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養老、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州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負責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建設及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主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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