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黃南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政策建議,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責任。擬訂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提出房地產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建議。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轉讓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五)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配套制度,組織、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六)擬訂城鄉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州城鎮體系規劃,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縣城城鎮體系規劃的相關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指導城鎮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規範、指導農村牧區村鎮建設責任。擬訂村鎮建設規劃,指導農村牧區村鎮建設、生態移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推進城鎮減排。
(九)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制度,監管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擬訂城鎮燃氣、供熱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燃氣、供熱運營和安全管理;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營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十一)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統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指導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擬訂全州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擬訂住房建設、開發、交易、物業管理、房地產評估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全州房地產市場;承擔全州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承擔住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協調城建項目各項工作。
(二)城鄉規劃管理科。
擬訂全州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管理城市建設檔案;指導和管理全州城市建設;指導監督城市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州內風景名勝區評價定級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三)建築市場管理科。
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和清出、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和工程竣工驗收;擬訂全州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全州建築施工企業、建築裝飾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築監理單位和檢測、試驗單位的資質審核;負責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全州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及加固工作;提出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築節能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的推廣套用,承擔本州節能建築的驗收認定,承擔全州限額內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
(四)村鎮建設管理科。
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負責全州農村牧區村莊規劃的編制監督、審查執行情況的管理、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及住房情況的普查和檔案管理、農村牧區各類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農村牧區工作人員的規劃建設培訓學習及指導等工作。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統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指導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擬訂全州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擬訂住房建設、開發、交易、物業管理、房地產評估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全州房地產市場;承擔全州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承擔住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協調城建項目各項工作。
(二)城鄉規劃管理科。
擬訂全州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管理城市建設檔案;指導和管理全州城市建設;指導監督城市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州內風景名勝區評價定級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三)建築市場管理科。
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和清出、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和工程竣工驗收;擬訂全州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全州建築施工企業、建築裝飾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築監理單位和檢測、試驗單位的資質審核;負責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全州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及加固工作;提出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築節能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的推廣套用,承擔本州節能建築的驗收認定,承擔全州限額內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
(四)村鎮建設管理科。
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負責全州農村牧區村莊規劃的編制監督、審查執行情況的管理、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及住房情況的普查和檔案管理、農村牧區各類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農村牧區工作人員的規劃建設培訓學習及指導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