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局是黃南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二)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擬訂全州和跨地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州內主要流域、區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城鄉規劃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州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生態文明建設和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水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州內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指標。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規劃和相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州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州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州、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利綜合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州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
(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州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運行和安全管理,組織州內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行和安全管理。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州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小水電建設和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並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組織開展水利科技工作,負責全州水利行業質量技術標準管理工作,擬訂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人才隊伍建設和信息化等工作。
(十一)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檔案、保密、機要、信訪、督辦財務等工作,並指導全州水利系統相關工作。承擔印章的管理。負責全州水利風景區申報、建設、管理與保護工作。
(二)規劃計畫建設科。
負責審查州級許可權內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式規定許可權內的初步設計圖紙、概算;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管理全州水利行業工程管理和監理、招投標管理、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指導州內河流的治理與開發,建設工作;承擔全州水利水電項目的上報、審查和驗收工作;指導全州水電資源開發利用、流域梯級電站及調節水庫的規劃、設計工作,及全州水電農村電氣化縣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小水電工程建設行業管理;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組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審查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意見書;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州管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驗收;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省上制定的有關水利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條例的貫徹;承擔全州水利工程專項及行業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設施的審批;負責全州老化失修農灌工程維修改造、基層水管單位基礎設施更新改造工作。負責全州節水灌溉工程規劃及項目推薦、技術套用推廣工作。負責審批新建、除險加固的v等小(2)型水庫(庫容<100萬立方米)、澇池及中型以下攔河水閘工程(過閘流量<100立方米/秒);負責審批新建、維修加固的Ⅲ級以下(含Ⅲ級,防洪標準<50年一遇)堤防工程;負責審批所有新建及維修改造的人畜飲水安全工程;負責審批灌溉面積<5萬畝的新建、改擴建灌區配套及節水改造工程;負責審批新建、改建庫容<100萬立方米的中小型淤地壩及骨幹壩工程;綜合治理面積<10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綜合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項目的審批。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並進行批覆。承擔全州水利工程前期階段各環節的技術把關、跟蹤督辦、溝通銜接、諮詢服務,以及項目實施階段的監督檢查、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和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科。
承擔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參與並指導水資源管理體制、水權制度、水生態文明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利綜合執法工作,協調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水利工程建後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全州河道及河道采砂管理;負責全州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和河道采砂許可;負責全州河道執法監察和宣傳教育,組織實施並協調州際邊界河道,解決河道權屬問題;負責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擬定全州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行業監督和管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和水土流失監測及宣傳等工作;負責全州水保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與監督管理。負責全州水利工程供水水價的擬定,督促檢查全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水工程安全保護、供用水管理等水行政執法監督和宣傳教育,協調並仲裁水利基層有關水價和水工程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水事糾紛及來信來訪。監督指導河道采砂管理及河道采砂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全州小型農田水利、草原水利及人畜飲水解困工程建後運行管理;
(四)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與安全生產管理科。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行業的技術規程、規範、質量標準等;負責轄區內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對轄區內單項工程投資在1000—5000萬(含1000萬)的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省級水利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工作;參與受監項目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參加受監項目水利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水利工程質量評價意見或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掌握轄區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各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並向省水管中心報送水利工程質量信息;公布水利工程質量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受理水利工程質量舉報和投訴;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組織水行政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承擔全州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承擔州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州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監管,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指導監督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全州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和現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