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黃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是黃南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判形勢,制定對策,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州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州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負責偵辦涉及全州的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協調縣公安機關參與此類案件的偵辦工作。
(三)負責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四)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州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
(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七)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九)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承辦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黃南視察、考察期間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並指導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察建設。
(十二)負責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三)統一領導公安消防部隊。對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四)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公安機關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六)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公安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掌握公安機關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並審核重要檔案,承辦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負責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工作的審批事項;負責來信來訪及督辦落實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公安系統的業務統計工作。
(二)指揮中心(掛情報中心牌子)。
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集中處理重大緊急信息;協調重大緊急警務活動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處置突發事件;組織制定全州性重大突發案(事)件工作預案;負責情報和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指導、監督110和指揮中心建設。
(三)國內安全保衛支隊。
掌握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研究擬訂相應的對策措施;組織、指導、參與、監督對國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協調指導公安機關同民族分裂活動、境外敵對勢力破壞活動、宗教滲透活動作鬥爭工作;指導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社會化、職業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
(四)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掌握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參與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和跨州案件的偵辦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五)治安警察支隊。
貫徹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特種行業;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巡警隊、特警隊建設以及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刑事警察支隊。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指導刑事技術和警犬技術建設工作;組織和推廣刑事技術套用,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承擔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案件。
(七)網路安全保衛支隊。
組織實施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指導並組織實施公開信息網路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八)技術偵察支隊。
落實公安機關技術偵察工作的辦法、制度;組織公安機關技術偵察工作;收集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承辦重大案件的技術偵察支援。
(九)監所管理支隊。
組織實施監所管理的政策、規定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和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監管場所安全防範工作。
(十)禁毒警察支隊。
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對麻醉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依法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公安機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辦禁毒有關協調工作;承擔州禁毒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反恐怖警察支隊(掛反邪教偵察支隊牌子)。
綜合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況,掌握恐怖活動的特點和動向,及時提出對策建議;組織、協調對恐怖組織、案件的偵察、調查,依法嚴厲打擊各種恐怖犯罪活動;推動反恐怖鬥爭的民眾性基礎防範和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地區擬訂反恐怖工作預案;承擔州反恐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掌握邪教組織、冒用宗教名義邪教組織、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邪教組織、冒用宗教名義邪教組織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防範、處置工作;組織、參與違法犯罪案件的偵察,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宣傳警示教育工作。
(十二)警衛處。
實施對警衛對象、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警衛工作。
(十三)出入境管理處。
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居民因私出入境和境內持普通護照外國人居留、簽證延期管理工作;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事務;組織、指導、監督對人員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四)法制支隊。
執行公安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指導、辦理公安機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承辦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五)警務督察支隊。
承擔局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組織、指導、協調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指導、協調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十六)警務保障處。
貫徹實施公安後勤警務保障政策、規章制度和公安裝備、被裝配備標準;負責編制和管理機關經費的預決算,負責警用裝備、被裝計畫的編制和管理;管理公安業務經費;負責機關預算外經費管理。
(十七)科技信息處(掛安全技術防範辦公室和信息中心牌子)。
擬訂公安通信網路建設的技術規劃;管理公安無線電視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負責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工作;負責機關有線電話、無線、衛星、電視電話會議、圖像等技術服務工作,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擬訂公安科技技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安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負責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
(十八)國保專業偵察隊。
圍繞特定對象和目標,開展情報和偵察,全方位開展控制和調查取證,為依法打擊處理創造條件;深入開展教育轉化工作;及時蒐集整理涉案重點人員的基本信息;構建秘密力量開展情報工作,及時掌握內幕性、深層次情報,為主動設計偵察工作和開展謀略鬥爭創造條件。
(十九)政治部。
貫徹執行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掌握、收集、分析公安隊伍思想、組織建設方面的情況;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及幹部協管工作;負責警銜管理,辦理授銜事宜;指導、檢查、監督並組織實施公安教育訓練工作;規劃、指導公安訓練基地建設;貫徹執行公安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公安宣傳、文化建設、公安機關新聞報導工作。
紀委(監察處、審計處)。負責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
監察處。受理各職能機構及人民警察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處理信訪舉報,調查處理各職能機構及其人民警察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和督辦各職能機構及其人民警察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公安民警不服行政處分和黨員不服組織處分的申述。
審計處。負責對全州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三公經費”審計、執法活動財物審計、中央和省級公安轉移支付資金審計、公安特費審計等,不斷強化公安審計監督力度,有效防範公安機關各項財物管理使用風險。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三)商貿流通管理科(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黃南州支會、黃南州商務綜合執法大隊牌子)。
負責起草涉及商貿流通和市場體系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貫徹實施;提出深化流通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建議和促進貿易、市場建設體系、生活性服務行業發展以及調整最佳化流通產業結構的措施、辦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商品批發市場和商業網點的規範建設,培育專業化冷鏈物流及區域間的物流倉儲配送企業,推進城鄉市場、物流中心、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監測分析消費品市場運行態勢、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市場預測預警;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管理、重要消費品儲備和市場供應應急機制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成品油流通、酒類流通;負責外貿體系建設、對外貿易促進、出口商品生產體系規劃以及指導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備案等相關工作;擬訂電子商務發展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電子商務服務體系、現代商貿服務信息公共平台、網路零售、電子商務服務業建設,負責監測分析電商、電子商務相關工作。承辦職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立、合併審批及終止核准、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重要商品進出口和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協助開展產業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外派勞務、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對流通特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行業安全生產、商務領域信用建設相關工作。
(四)國有資產管理科。
擬訂並實施國有企業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及辦法,建立和完善出資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出資企業資本金預算、財務監督和稽核管理;承擔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備案、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內部審計相關工作;負責審核出資企業重大財務事項、重大投資決策以及資產、股權、投資重組方案、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提出出資企業改革意見,擬訂出資企業整合重組有關方案,指導出資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經營責任、考核分配、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措施辦法並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指導調控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規範出資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工作。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參與國有經濟布局和企業結構調整工作;提出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依法承辦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具體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五)糧食科。
提出儲備糧的規模、結構、布局建議和州級儲備糧購、銷、調、存計畫並監督檢查;負責儲備糧安全管理,指導企業周轉糧和農村儲糧的安全儲存;協調軍糧、救災糧等政策性糧食調運;提出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的建議及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安全監測預警和糧油信息的收集工作,組織協調糧食應急相關工作;規劃指導糧食市場、物流、加工工業發展,構建與糧食主產區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關係,監督檢查糧食流通市場糧食質量安全。
(六)供銷社。
提出供銷合作社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牧區專業合作社、初級市場、農畜產品交易等中介機構發展;提出供銷社改革意見、指導基層社組織體系建設和主營業務發展,促進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邊銷茶、煙花爆竹、再生資源經營,發展農村牧區連鎖、配送、代理等現代行銷方式,指導基層社參與培育農村牧區市場體系和農牧業產業化建設;負責供銷社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監督、管理和供銷社企業財務報表工作;監管鹽業市場,指導食鹽配送。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承辦安全生產領域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政策落實情況;指導並監督實施安全生產項目;負責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評價、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中介機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標誌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冶金、有色、建材、輕工、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及持證上崗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相關企業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監督職責範圍內事故查處、責任追究和結案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相關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及持證上崗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辦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竣工驗收事項,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危險性鑑別與分類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使用許可證、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第二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的核發及化學品登記事項,指導監督相關企業安全標準化;負責非煤礦山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審批及工貿企業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備案相關工作;規劃布局全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並指導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的管理工作;監督職責範圍內事故查處、責任追究和結案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檢查;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監督管理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督促和專項整治工作,承擔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並組織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應急救援演練,指導、監督、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負責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負責全州安全生產各類事故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八)經濟協作科。
提出經濟技術協作、招商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州際間區域經濟合作活動的組織指導工作,協調州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承擔重大招商引資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協調州直部門、各縣、各園區的招商活動,促進州外企業、經濟組織、個人來本州興辦企業;負責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庫建設,對項目進行策劃、篩選、包裝、推介、儲備和信息發布,承擔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確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考核工作;承辦州政府代表團出訪開展經貿活動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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