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暫行規程

高等學校暫行規程是中國教育部 1950 年 8 月頒布。包括總綱、入學、課程、考試、畢業、教學組織、行政組織、社團、附則 9 章,共 32 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宗旨是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培養具有高級文化水平,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高級建設人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暫行規程
  • 頒布時間:1950年
具體任務:(1)進行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肅清封建、買辦、法西斯主義的思想,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為人民服務的思想;(2)進行教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的專門人才;(3)研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哲學、文學、藝術,以期有切合實際需要的發明、著作等成就;(4)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文學和藝術的成果。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和專門學院兩類,修業年限依課程的繁簡分別以 3 年~5 年為原則。入學條件為年滿 17 歲,身體健康,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考試合格。教師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教學研究指導組為教學的基本組織。實行校(院)長負責制。在校(院)長領導下設校(院)務委員會,研究、討論和決定學校(院)的重大問題。此外,對高等學校的課程、考試、畢業,以及工會和學生會等方面亦作了具體規定。後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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