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學校設定工作規程

《江西省高等學校設定工作規程》是為了加強對江西省高等學校的巨觀管理,科學規範做好高等學校設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程。

2023年12月30日,江西省教育廳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設定工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高等學校設定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設定工作規程(修訂版)》的通知
贛教規劃規字〔2023〕5號
各高等學校,各設區市教育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江西省高等學校設定工作規程(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教育廳
2023年12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江西省高等學校的巨觀管理,科學規範做好高等學校設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按照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批准舉辦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按照“規劃先行、科學規範、標準嚴格”基本原則設定高等學校。
(一)堅持規劃先行。系統分析現有高等教育資源的規模、結構、類型,研究制定全省高等學校設定規劃。強化規劃的嚴肅性、約束性,未納入我省高等學校設定規劃的設定事項不予受理。
(二)堅持科學規範。組建全省高校設定評議委員會(簡稱省高評審),完善專家考察評議機制。按程式、有節奏開展高等學校設定工作,規範受理、論證、公示、報批等流程,推動規劃有序實施,提高設定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三)堅持標準嚴格。嚴格執行教育部和我省高等學校設定政策和標準,加強科學論證和風險評估,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新設高校提質增效,確保高校設定質量。
第三章 設定要求
第四條 立足加快構建高質量教育體系,瞄準建設教育強省目標,站在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高度,整體推進高校設定工作。切實發揮高校設定在擴大資源供給、推進結構調整、促進布局最佳化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整體實力。優先支持辦學定位明晰、辦學特色鮮明的學校,在堅持辦學條件達到院校設定標準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學校設定的必要性論證和辦學的持續保障能力,確保新設一所、成就一所。
第五條 本科院校的設定由省教育廳提出審核意見,省政府報教育部審批;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設定由省教育廳提出審核意見,省政府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設定事項包括高等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等。設定事項須納入全省高等學校設定規劃,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相關設定標準。申請設定行業院校,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高等學校實行一校一名制,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一)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際”等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使用本省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稱,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二)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不得與現有的高校名稱雷同,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
(三)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定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
(四)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已停招多年、無在校生的,可依法申請終止辦學、撤銷建制。成人高等學校改制為普通本科學校或高職院校、以及已停止招生的學校申請重新辦學,均需按照高等學校設定審批程式辦理。
第八條 辦學中存在違規招生等違法違紀現象,且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整改的學校,當年不得申請設定。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九條 全省高等學校設定規劃編制工作按照教育部統一部署開展,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其間進行一次規劃中期調整。
(一)項目申報。申請納入高校設定規劃的學校,需經學校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單位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省屬高校直接由學校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並附論證報告。
(二)編制規劃。省教育廳組織省高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政策要求的項目將列入省高評審會評議名單。省高評審召開專題會議,對申請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論證評議,堅持優中選優,綜合考量確定擬納入規劃的項目。根據省高評審會評議結果,由省教育廳起草高校設定規劃草案,徵求發改、財政等有關單位意見建議後,提交廳長辦公會審議。
(三)送審備案。省教育廳請示省政府同意後,將高校設定規劃草案報教育部,接受全國高校設定評議委員會評議。根據教育部反饋的評議意見,對高校設定規划進行修改完善,呈報省政府審定後報教育部備案,並正式印發。備案通過的高校設定規劃將作為高校設定受理依據。
第十條 申請設定本科院校:
(一)申報時間。省教育廳每年5月至10月受理本科院校設定申報事項。
(二)申報主體。舉辦者申請設定本科院校,需經學校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單位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省屬高校直接由學校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並附論證報告及擬設學校的章程。
(三)形式審查。省教育廳組織省高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單位作出答覆,符合條件的列入實地考察學校名單。
(四)實地考察。省教育廳組織省高評審專家和發改、財政、編制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實地考察,形成考察論證報告。
(五)省高評審會評議。對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學校,省高評審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評議投票,形成評議意見。專家到會人數超過省高評審總人數2/3的為有效,贊成票超過到會人數2/3的為通過。
(六)對外公示。對通過省高評審會評議的學校,在省教育廳入口網站公示學校基本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七)研究審議。對公示無異議的學校,提交廳長辦公會進行研究審議,確定提請省政府函報教育部審批的學校名單。
(八)函報教育部。省教育廳向省政府提出擬設定本科學校的請示,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由省政府向教育部提出設定申請,並附論證報告及擬設學校的章程。
(九)教育部審批。由省政府提出申請設定的普通本科學校,在經由教育部形式審查通過後,由教育部委託全國高校設定評議委員會進行考察、評議;通過考察、評議的學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設立。未通過教育部形式審查或未通過全國高校設定評議委員會考察、評議的學校,若仍需設定,需在下次由省政府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設定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
(一)申報時間。省教育廳每年5月至次年1月受理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設定申報事項。
(二)申報主體。舉辦者申請設定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需經學校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單位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並附論證報告及擬設學校的章程。
(三)形式審查。省教育廳組織省高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單位作出答覆,符合條件的列入實地考察學校名單。
(四)實地考察。省教育廳組織省高評審專家和發改、財政、編制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實地考察,形成考察論證報告。
(五)省高評審會評議。對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學校,省高評審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評議投票,形成評議意見。專家到會人數超過省高評審總人數2/3的為有效,贊成票超過到會人數2/3的為通過。
(六)對外公示。對通過省高評審會評議的學校,在省教育廳入口網站公示學校基本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七)研究審議。對公示無異議的學校,提交廳長辦公會進行研究審議,確定提請省政府審批的學校名單。
(八)省政府審批。省教育廳向省政府提出擬設定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請示,由省政府審批。
(九)教育部備案。將省政府正式審批擬設定的高職院校函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按照院校設定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印發備案通知,學校正式設定。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設定高等學校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申報函;
(二)設定高等學校的論證報告;
(三)專家考察報告(由省教育廳委託省高評審專家提供);
(四)學校章程;
(五)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六)申請設定民辦高等學校還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具體的材料內容詳見附屬檔案申報材料清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強化日常監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開展高校設定工作,加強高校設定全過程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堅決排除服務對象的干擾,營造清廉和諧的工作氛圍。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落實監督問責機制,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問責。
第十四條 強化專家決策諮詢作用,遴選原則性強、業務精湛的高等教育領域專家學者,組建省高校設定評議委員會。充分發揮省高評審服務決策的謀劃職能、指導區域發展和學校建設的咨議職能、把關高校設定的審評職能。省高評審專家深度參與全省高校設定的規劃論證、考察評議、指導檢查等工作。嚴格執行考察迴避、保密等紀律要求,杜絕不正之風,確保客觀公正、廉潔高效。
第十五條 強化懲戒機制,對在申報納規、審批設定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高等學校,將取消其列入省高等學校設定規劃和申請設定的資格,並予以公開通報。建立健全高校設定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和輿情研判,未經審批的設定事項不得擅自對外宣傳。嚴禁私設私建,違規招生,對因此帶來的穩定和社會安全問題,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強化監測評價和督導複查,對已設定高等學校的辦學狀況、辦學條件、經費保障、教育質量等開展監測評價,將監測評價結果作為調控各地高等學校設定節奏的重要依據。同一社會力量舉辦方申報新設高校,將對其已舉辦或實際控制高校的辦學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評估,從嚴控制新設項目。適時組織專家開展督導和複查,對發現的問題,將督促相關部門、地方和學校依法依規及時整改。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申報材料清單
一、申報函(按審批程式申報)。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申請建校名稱、建校基礎、學校所在地、學校層次、學校性質、隸屬關係;(2)設定的必要性;(3)設定的可行性,包含:辦學規模、學科與專業、師資隊伍、教學與科研水平、基礎設施、辦學經費、領導班子等設定基礎;辦學特色;辦學定位、辦學規模、學科與專業、師資隊伍、教學與科研水平、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
三、省高評審專家考察報告。考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設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專家考察意見並簽名。
四、學校章程。主要內容應符合《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民辦學校章程還應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要求。
五、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結合實際情況,由學校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主管的省直單位統籌編制,省屬高校由學校編制。
六、其他有關材料或檔案。
(一)申請設定大學的:
1.校園建設規劃圖。
2.校園所有不動產權證書(包括土地、房屋,可縮印排版並附明細表)。
3.各專業全日制在校生人數分布表(按學科門類、一級學科、專業名稱分類統計),提供各學科門類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數占學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總數的比例。
4.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一覽表(按學科門類、一級學科所屬的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提供相應的在校生數以及畢業生屆數)。
5.專任教師名單(包括年齡、學歷學位、職稱、任教學科、教學安排、現工資關係所在單位、來校工作年份等,按職稱排序)。
6.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情況一覽表,並註明審批機關。
7.近5年分年度及年均實際到賬科研經費額。
8.近5年獲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情況一覽表及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證書;以個人名義獲獎的,應為本校現有專任教師在本校工作期間獲獎。
9.獲近兩屆省部級以上教學成果獎一覽表。
10.主要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一覽表。
I1.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
(二)申請設定學院的:
1.校園建設規劃圖。
2.校園所有不動產權證書(包括土地、房屋,可縮印排版並附明細表)。
3.專任教師名單(包括年齡、學歷學位、職稱、任教學科、教學安排、現工資關係所在單位、來校工作年份等,按職稱排序)。
4.辦學經歷或現有專業一覽表。
5.首批擬申請設定的本科專業一覽表(專業數量一般不多於6個,需包括分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辦學條件、師資條件、科研和獲獎情況、論文著作、教學計畫摘要、主要課程設定、實踐教學安排等)。
6.主要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一覽表。
7.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
(三)申請設定專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
1.校園建設規劃圖。
2.校園所有不動產權證書(包括土地、房屋,可縮印排版並附明細表)。
3.專任教師名單(包括年齡、學歷學位、職稱、任教學科、教學安排、現工資關係所在單位、來校工作年份等,按職稱排序)。
4.辦學經歷或現有專業一覽表。
5.首批擬申請設定的專科專業一覽表(專業數量一般不多於5個,需包括分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辦學條件、師資條件、教學計畫摘要、主要課程設定、實踐教學安排等)。
6.主要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一覽表。
7.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
(四)申請設定民辦高等學校的:
還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如舉辦者資質,學校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校長、財會人員資格證明檔案等;並由省教育廳提供該校依法辦學規範管理的說明材料,重點是學校在法人財產權、資產過戶、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法人治理、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範辦學行為、安全管理責任等方面的落實情況。
七、材料報送要求。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使用普通A4紙列印彙編成冊,總頁碼數原則上控制在100頁(50張紙)以內。同時附送申報材料PDF格式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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