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章程

南昌大學章程

南昌大學前身是江西醫學院江西大學江西工業大學,1997年南昌大學被國家教委列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南昌大學章程》經江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2次會議評議,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於2014年12月31日由江西省教育廳核准發布。

《南昌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學生、教職工、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資產與財務管理、校友會理事會基金會、校訓校徽校慶、附則共10章8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大學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NCU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30日
  • 核准單位:江西省教育廳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2012年9月,正式啟動了《南昌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專家小組和起草小組,並制定了《南昌大學章程制定實施方案》。
2014年4月23日下午,《南昌大學章程》專家論證會在前湖大廈二樓會議室召開,學校發規委辦負責人介紹了學校章程制定的基本情況。與會專家對《章程》草案中具體內容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2014年6月,章程制定工作進入廣泛徵詢意見階段。除在校園網上廣泛徵詢意見外,學校分別召開了學生代表、教師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等《南昌大學章程》制定徵求意見系列座談會。
2014年12月31日,江西省教育廳發布《江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檔案,正式核准《南昌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江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4號
南昌大學: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 (教育部令第 31號)和《江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贛教法字〔2012〕10號)精神,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南昌大學章程》經江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2次會議評議,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憲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江西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南昌大學是一所文理工醫布局合理、學科專業體系發展協調的綜合性大學。其前身江西醫學院江西大學江西工業大學分別溯源於1921年創建的江西公立醫學專門學校、1940年創建的國立中正大學和1958年創建的江西工學院。1993年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決定將江西大學與江西工業大學合併組建南昌大學;1997年南昌大學被國家教委列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4年成為教育部與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大學;2005年南昌大學與原江西醫學院合併組建新的南昌大學。
學校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澤人”的校訓和“學術立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踐行“以人為本、德學為先、學術為上”的育人理念,堅持“強學科、精管理、惠民生、興實幹”的發展思路,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學校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致力於國內外知名高水平綜合性大學建設,力爭成為創新人才培養、科學技術研究、高層次決策諮詢的重要基地,成為國家和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為實現學校的發展目標,規範辦學行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南昌大學,英譯為NANCHANG UNIVERSITY,簡稱“南大”,學校的網際網路域名為:ncu.edu.cn。
第二條 學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999號。學校現設有前湖主校區、青山湖校區、東湖校區、鄱陽湖校區、撫州校區等多個校區,在辦學過程中併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和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致力於制度創新、內涵建設和特色發展。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昌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規、依章治校。
第六條 學校履行人才培養、立德樹人根本使命,發揮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功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管理學校辦學行為;
(二)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三)依照法律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四)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五)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辦學資金,保障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保證學校的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三)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支持和引導學校發展;
(四)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調整薪酬分配;
(五)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教學、科研及管理服務職能部門;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和管理學校財產、經費;
(九)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實行校務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十一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本科生和研究生階段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其他類型和層次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和教學大綱,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並依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逐步實行彈性學制。推進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建本科教育綜合改革試驗班(學院)。
第十三條 學校致力於教育質量的提高,通過課堂教學、實驗實訓、專業實習、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科學研究和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和途徑,完成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由督導組織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辦學條件保障、教育教學管理、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及辦學條件,自主設定或調整專業結構。
第十六條 學校學科門類及專業結構的設定與調整須經過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機構的論證,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種類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重視科研平台和實習基地建設,保障日常教學、科研、師生員工工作生活、體育鍛鍊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學生
第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臨時經濟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會、黨團組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崇尚學術、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熱愛生活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二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參加教學實踐、軍事訓練和社會實踐活動。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等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提高辦學效率,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幹部、人事和勞動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工作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提高履行本職工作業務水平,恪盡職守,勤奮工作;
(五)不得從事並自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六)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逐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倡導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依法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相關權益。

第六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構建校、部、院、系管理架構,建立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實施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充分發揮學院和獨立建制二級單位的辦學主體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依規設定黨政職能機構、學部、院系和直屬機構,並根據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需要逐步最佳化內部治理結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保障和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學校鼓勵與支持各民主黨派、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民主監督。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下列組織機構:
(一)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保障學術權力的有效行使;
(二)設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機構,保障師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三)設立校友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保障社會利益相關者參與學校治理。
第三十八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包括無形資產)入股的單位,依照法律和相關協定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
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廣泛徵求師生員工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科學性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黨委會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等討論決定。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並及時公布學校重大事項和辦學狀態,接受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節 管理組織機構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南昌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會會議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會議按照《南昌大學黨政會議議事規則》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四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南昌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校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指導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按照《南昌大學黨政會議議事規則》由校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致力於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學術委員會按照《南昌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學位授權點的申報評議和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南昌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建立校、院(部)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南昌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中國教育工會南昌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南昌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昌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學生代表大會和院(部)級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南昌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六條 學部是學校根據學科群或學科門類特點,整合優質資源、最佳化學科布局、強化優勢學科群和優勢專業群而設立的學術機構。
第五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學部設立分委員會。各學部學術分委員會和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別在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下,分別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八條 學院是以單一學科或相近與相關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人員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培養及相關管理工作;
(七)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學院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或黨總支)。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召集黨委(黨總支)會議。
第六十一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學院行政工作。院長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民眾基礎。院長根據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院按照《南昌大學學院黨政工作條例》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
第六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討論決定涉及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務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十四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對學科專業建設、教學計畫和培養方案等重要學術事項,以及學院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重要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學院教授委員會按照《南昌大學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十五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設立學院分工會委員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院分工會委員會在學院黨組織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除學院以外的學校下屬獨立建制的其他二級單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六十七條 教學機構(系、中心)、教學實驗中心等教學基層組織由學校按學科、專業而設定,承擔具體的教學、科研等工作任務。教學基層組織依據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以接受政府財政撥款為主,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收入和投資收益等。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學校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符合學校整體事業規劃。捐贈款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管理,捐贈物納入學校資產管理。
第七十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學校財務制度。學校依法依規使用和嚴格管理辦學經費,堅持勤儉辦學,為辦學活動提供經費保障。
(一)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學校建立預算制度。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構成。學校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學校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學校預算;
(三)學校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四)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計畫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管理機構,在學校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五)學校財務管理工作自覺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八章

校友會、理事會、基金會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南昌大學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七十五條 學校理事會是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一般應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三)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五)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理事會成員及其負責人履行《南昌大學理事會章程》所規定的義務,並享有合法權益,參與學校建設和管理。
第七十六條 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法人機構。基金會財產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負責人依據《南昌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產生,履行職責,開展活動。

第九章

校訓、校徽、校慶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訓為“格物致新、厚德澤人”。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景德鎮制藍色青花瓷盤,圓環中的樟樹是江西省省樹,茂密的枝幹表示南昌大學是一所文理工醫布局合理、學科專業體系發展協調的綜合性大學,同時也象徵南昌大學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和“百年樹人”的教學風範。徽志標識的“1921”表明南昌大學辦學始於1921年。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紅底白字的為教師佩戴校徽,白底紅字的為學生佩戴校徽。
校徽所用手寫體“南昌大學”是1993年江西大學和江西工業大學合併時,由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趙朴初先生書寫。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4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後,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中國共產黨南昌大學委員會討論審定,報江西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一條 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的其他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應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並說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正程式應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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