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0號
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序 言
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是一所以培養培訓學前教育師資為主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萬縣師範學校和萬縣幼兒師範學校合併組建的重慶市三峽師範學校,萬縣師範學校始建於1914年,萬縣幼兒師範學校始建於1960年。2012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慶市三峽師範學校基礎上建立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堅持“勵志、篤學、仁愛、敏行”的辦學理念和“立足重慶,面向西部,輻射全國”的辦學定位,以學前教育、藝術教育為主要辦學特色,改革創新、特色發展、服務地方、開放辦學,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西部一流”的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維護學校正常運行,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簡稱“重慶幼兒師專”;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縮寫為“CQPEC”。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萬州區天城鎮育才路1號。學校設塘坊校區和沙河校區。
第四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姓師、向農、為幼”,校訓是“無冥冥之志者,無昭昭之功。騏驥一躍,不能十步。駑馬十駕,功在不捨”。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專業建設為關鍵,以教學科研為核心,以隊伍建設為保障,服務學前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的轉型與升級,培養高素質專業化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六條 學校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第七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依據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依法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依法保障和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接受重慶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八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及其它合法權益。
第九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名稱變更,須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學校章程依法自主辦學,制定實施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二)依法實施專科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
(三)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依法承擔實施繼續教育;
(四)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教育教學為核心,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依法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六)根據教學需要,依照相關規定製定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標準,合理制定各專業教學計畫、選編教材、健全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七)依照有關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幹部任免、職務評聘、津貼調整、工資分配、獎勵或處分等工作;
(九)依法自主開展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交流合作,積極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
(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合作交流活動,積極推進教育國際化;
(十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收取的學生學費、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和受捐贈財產;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辦學水平;
(二)依照章程規定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基本職能;
(三)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四)建立職業發展制度,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五)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
(六)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七)保護學校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八)實行校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價;
(九)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保障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基本職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主要任務,培養面向教育、生產、服務第一線,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創新精神和高度社會責任感,掌握基本理論、實踐能力較強、具備就業創業能力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堅持“政校企合作、產學研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注重學校、家庭、社會的密切配合,加強政校之間、校企(校、園)之間、學校與科研機構之間及中外教育機構之間的合作,形成體系開放、機制靈活的人才培養機制。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以人文本,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終身成長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國夢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貫徹落實國家創新創業相關政策,積極搭建創新創業平台,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和創新創業活動,將創新創業工作融入人才培養全過程。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開展下列教育教學工作:
(一)開展全日制專科教育,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專科生教育發展規劃。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在校生規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定位和類型結構;
(二)適度開展學歷和非學歷的成人教育、自考教育,根據社會需求舉辦多種類型的短期培訓,在提升本校專科生的學歷水平和職業素質的同時拓展大學教育的社會服務功能,為建設學習型社會、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的專業設定以文化藝術大類和教育體育大類為主,將專業建設作為教育教學的“龍頭”工程,加大建設力度,努力辦好骨幹專業和特色專業。在專業建設上突出專科層次學前教育的地位,同時兼顧基礎教育和藝術教育等特色專業的協同發展。學校根據國家、社會和專業發展需求,統籌制定專業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專業設定和結構調整,逐步形成以師範專業為主體,非師範專業為補充的專業架構。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招生政策,按照社會需求、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制定相應的招生方案,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適時調整各專業招生比例,以公開、公平、透明、有序的原則組織開展招生錄取工作,並主動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校友代表等人員參加,嚴格按照《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章程》監督招生活動,裁決招生糾紛,維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行業發展需求現狀、運行規律和發展趨勢,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標準,自主制定和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強化優質教學資源建設,改革教學管理制度,持續推進教學改革,健全質量監控體系和評價機制,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 學校注重知行合一,鼓勵學生參與勤工儉學、行業實踐、志願服務和公益事業。堅持教育教學與行業鍛鍊、社會實踐相結合,加強專業技能實習、實訓教學,廣泛開展職前專業實踐活動,全面實施職業素質拓展課程和創新創業課程,構建與學生專業成長相配套的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體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貫徹“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育人理念,健全育人主導機制、協同機制和聯動機制,建立教育教學與行業實踐、教學與科研有機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激勵教師創造性地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不斷增強教書育人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學歷證書發放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成績合格並滿足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條件者,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積極參與國際高等教育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節 套用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五條 學校把學術研究作為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堅持創新驅動、產學研結合,把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資源,努力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二十六條 學校積極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科研管理和激勵考核評價機制,大力支持和鼓勵教師、科研人員開展校內外學術交流,廣泛調動教職工多渠道參與科研、爭取科研項目的積極性,努力提升科研的總體規模、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堅守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糾正學術不端。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服務社會為己任,立足重慶,面向西部,輻射全國,充分發揮學前教育師資職前職後培養基地的作用,致力於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更好地服務於地方教育事業、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
第二十九條 學校立足於發展社會文化生產力,面向文化教育戰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積極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知識和技能服務,開展項目合作。學校積極承擔國家、重慶市、企業或其它社會組織委託的培訓項目,搭建職後教育平台,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十條 學校堅守文化定位,堅持文化引領,堅持文化育人,把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和振興學前教育事業作為辦學的重要使命。
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深入挖掘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師範文化、養育文化等為主題主線,探索校史文化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有效途徑,倡導“學為人師,行為世范”的師範精神和“一切為了孩子”的幼教精神,吸收借鑑巴蜀文化、三峽文化優秀成果,繼承和弘揚三峽移民精神,培育具有鮮明特色的校園文化。
第三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及社會服務,繼續抓好“學子講堂”和“書香校園”建設,通過課堂教授、社會實踐、校園文化建設等方式,深入開展禮敬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系列活動,不斷提升師生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共鳴,增強對國家、民族、文化的高度自信。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以中國共產黨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黨委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系部實行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議事決策機構。黨政職能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相關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式,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經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二級黨組織(黨的總支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科學規範和精簡高效的原則,依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部黨政職能機構,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學校黨政職能機構按照自身職責職能依法履職盡責。黨政職能機構的增設或調整由組織人事處提出、研究論證後,提請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核批准。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需要設定相應的系部,並根據需要適時調整。其增設及調整由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學術委員會組織諮詢論證後,提請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核備案。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學術管理體系。學校設立學校學術委員會,系部設立系部學術分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需要,設立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黨員代表、紀委委員、工會、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學生代表等組成,對學校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成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並支持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校務委員會、專業建設委員會、招生委員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各組織機構按照其運行、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校各級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六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行使黨委職責,統一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問題做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學校黨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臨時召開。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黨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獎懲等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且書記、校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並在與會委員充分發表意見並聽取黨外副校長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由委員分別採取口頭、舉手、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應在一定範圍予以公開。
第四十七條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黨章等黨內法規的規定產生。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嚴格按照程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第三節 校長
第四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對於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長應向黨委匯報。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 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 校長、副校長按照重慶市有關規定任免。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責是學校行政貫徹落實學校黨委決定,研究和解決學校重要行政事項,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組成人員一般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其他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須一半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舉行,如遇討論重大議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於必要時可指定其它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領導在充分聽取處室、系部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會議主持人審定。
校長辦公會議實行一題一議,有議有決。會議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班子其他成員先發表意見,校長最後發言作出決定,如有爭議的事項,一般應推遲議決,但對於有時限要求的爭議事項,校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會議紀要應在一定範圍予以公開。
第四節 系部
第五十二條 系部是學校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的基層組織,是提高育人質量、深化教學改革的直接載體。系部可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設定若干教研室及內設機構。
第五十三條 系部接受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學校賦予系部履行職能所需的自主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編制、修訂、報審及執行,保證各專業課程設定科學、合理,教學計畫實施過程有序、高效;
(二)構建系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教學督導工作,認真落實各種教學活動,切實提升教學質量;
(三)負責系部師資隊伍發展規劃及教師隊伍建設,努力培養一支教學水平高、業務能力強、師德高尚的專業教師隊伍;
(四)以教研室為依託有計畫、有組織、有目的地在全系內開展日常教學研究活動,提升各項教科研活動質量;
(五)做好系屬專業發展規劃,促進專業能力提升,有序推進質量工程建設;
(六)加強系部黨、團組織建設,發揮黨團組織在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戰鬥堡壘作用,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黨、團組織生活,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七)建立完備的檔案管理體系,切實提升管理服務質量;
(八)學校賦予的其它自主權及相應的職責要求。
第五十四條 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系部黨政聯席會議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工作原則,討論決定系部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等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研究確定,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重要議題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同時參加。
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分別由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臨時召開。系部黨政負責人為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其他參加和列席人員根據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商量確定。
第五十五條 系部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則,按照系部管理辦法進行日常運行管理,系部主任是全系行政負責人,主持全系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系部書記是全系黨務工作負責人,主持全系黨務工作,師生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
第五十六條 系部根據辦學需要最佳化內部分工,設定和調整基層教學研究組織,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二級管理。
第五節 學術組織
第五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獨立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教師聘任和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專業、教師隊伍建設、專業設定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合作與交流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審議教師職稱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制定校級課題指南,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負責學術道德規範工作、審議學術評價、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等;
(六)知曉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學校在對上述事項做出決策前應聽取其諮詢意見;
(七)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五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六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11名以上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的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第六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運行機制與決策程式嚴格按照《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依據《中華人民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履行維護、建設、參與和教育四項基本職能。學校職能部門和教學單位可聯合或單獨建立分工會或工會小組。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五條 共青團是通過其書記參加學校校務委員會或列席學校黨委的有關會議及其他合法途徑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按其章程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為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內部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八條 其他群團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職責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和學生個人可通過各種正當渠道對學校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一節 組成
第七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構成。
第七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分為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教師是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具備相應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師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培育人才。學校應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自主進行學術創新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以服務辦學為宗旨,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專業技能,為學校辦學提供專業化的技術支撐和保障。
第七十二條 管理人員按照學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在部門職能和崗位賦予的職責範圍內,遵循規範、高效、創新的原則開展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十三條 工勤人員以服務辦學為宗旨,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業務能力,為學校辦學提供輔助和保障。
第七十四條 離退休人員是學校辦學的重要資源,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學校執行國家離退休有關政策的規定,為離退休人員關心和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七十五條 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根據需要從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專家或兼職教師,是提高師資隊伍水平、改善師資隊伍結構、強化實踐環節、實現產學結合、擴大開放辦學的重要資源,學校將依法保障其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學校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和職務晉升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四)知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各方面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
(五)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退休等待遇;
(七)公平獲得學習和培訓的機會;
(八)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學校規定或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勤奮工作,恪盡職守;
(三)尊重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維護和弘揚學校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學校規定或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職業發展
第七十八條 學校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建立符合職業發展規律的現代學校人力資源制度。結合改革發展要求,結合各類人員的崗位特點,構建靈活、多元的聘用制度。學校與教職工訂立聘用契約,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對各類教職工進行分類管理,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八十條 學校按照崗位類別,科學制定各類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教職工知識、能力、技能培訓體系,促進教職工隊伍的不斷發展。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十三條 學校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會。
第八十四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章 學生與校友
第一節 組成
第八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六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接受培訓,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或相關機構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
第八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及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依法依規表達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弘揚學校良好校風、樹立良好的學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與和諧;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八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照相關規定和流程,先向學校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對學校處理意見不滿者,可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節 學生組織
第九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各自章程,自主開展工作。
第九十一條 學生團體是學生自發組成的學生民眾組織。學校支持學生團體建設,提倡和鼓勵學生及學生團體依法並依照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四節 校友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教職工。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體現者,是學校持續發展的寶貴資源。
第九十三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生培訓。對學校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學校可授予榮譽稱號,對捐贈設施設標誌紀念。
第九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系部、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國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九十五條 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友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以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第七章 內部保障
第一節 財務保障
第九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十七條 學校的收入是指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九十八條 學校經費的使用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厲行節約,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經費。
第九十九條 學校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學校各項收支均應納入單位預算,並嚴格按照《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要求進行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結轉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負債管理、成本費用管理等。建立健全各項收支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一百條 學校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一百零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對學校建設和發展的推動作用,學校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辦學資金,提供辦學資源。學校接受捐贈要堅持捐贈自願、專款(物)專用、捐贈賬目公開的原則。接受捐贈屬於學校行為,未經學校同意,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應以學校名義在社會上募捐或接受捐贈。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資產均屬國有資產,由學校自主管理、使用和依據法律與國家相關規定處置。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規範和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資產利用率,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開展產業經營,代表學校經營和管理國有經營性資產,依法行使學校授予的各項權利。
第三節 公共服務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工作機制,做好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學校加強健康教育,建設便利的體育健身設施,促進教職工身心健康,關心學生健康成長。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建立適應學校發展的服務保障模式,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優質、快捷、安全的服務與保障。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制定、落實校園信息化建設規劃,完善數位化校園建設,推進智慧校園建設,為創建新型現代化大學提供信息化服務保障。
第四節 校園建設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設立校園規劃委員會,科學規劃與合理利用校園土地與資源,確定校園建設規劃,建設並完善校園基礎設施,加強校園綜合治理,為教學、科研以及學校改革發展提供支撐。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文明的綠色校園。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保護地域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校園景觀,結合時代需求進行科學規劃,加強校園基礎設施建設。培育有特色的校園文化形象,提升學校軟實力。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一節 學校與社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充分利用辦學資源,鼓勵協同創新,主動對接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加強與行業、企業的合作與交流,通過締結協定、設立聯合機構、建立校(園)企合作基地、校外實踐基地等多種方式和渠道,開展合作研究、師資培育、人才培養、文化傳播等辦學活動,努力形成職業資格認證與學歷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規格、多層次的辦學形式,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服務和人才支撐。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圍繞專業共建、課題研究、技能交流、聯合辦學等方面,加強與國內各類型相同、專業相近的高等院校開展廣泛而深度的探討與洽商,探索聯合開發課程,共建專業、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立教師交流、學生交換、學分互認等方面的合作關係,共享優質教育資源,不斷提升合作辦學質量。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積極推動與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與地方各級政府及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拓展雙方在教育人才培養、教育政策制定、教育科學研究、文化資本區域發展決策諮詢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全面促進學校與社會的互動發展。
第二節 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堅持“走出去”和“請進來”相結合的戰略,積極尋求戰略合作夥伴,探索國際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汲取國內外大學的先進辦學經驗和管理經驗。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以開放辦學理念為引領,以專業為依託,廣泛開展職業教育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探索與實踐中外合作辦學的有效模式,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不斷提高學校開放辦學水平。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學校校標的基本色為紅色,由外環和中心圖案兩部分組成。外環為正圓形線條 ,印有“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和“ CHONGQING PRESCHOOIEDUCATIONCOIIEGE”字樣。中心圖案中的三個幼兒喻示學前教育,藝術筆觸喻示藝術教育,數字“1914”標識學校建校年份。
學校徽章為印有“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字樣的長方形證章,規格為7cm×3cm。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曆每年 6 月 8 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提出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由學校發布。
第一百二十條 本章程應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等重大調整和變化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修訂工作由校長主持,學校黨政辦公室組織落實。章程修訂草案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由學校重新發布。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均不得與本章程牴觸。學校紀檢監察室和督導室負責章程執行情況的監督,並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重慶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黨委。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