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岡山大學章程
序 言
井岡山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教育部”)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重點支持建設的綜合性大學,創辦於1958年6月。1977年10月和1978年8月,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井岡山大學基礎上,先後建立了江西師範學院井岡山分院和江西醫學院吉安分院。在此基礎上,1982年4月和1993年4月,經教育部(國家教委)批准先後設立吉安師範專科學校和
井岡山醫學高等專科學校。2000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吉安師範專科學校和吉安教育學院合併組建井岡山師範學院;2003年7月,井岡山師範學院、井岡山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和井岡山職業技術學院合併組建井岡山學院,同時籌建井岡山大學;2007年10月恢復更名為井岡山大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井岡山大學;學校中文簡稱:井大。
學校英文名稱:Jinggangshan University;學校英文名稱縮寫:JGSU。
學校校徽:環形白底徽標,中間由“紅色的井岡山”、“藍色的贛江”構成寓意“一座名山、一團火焰、一彎贛江、一行白鷺、一艘航船、一座書山、一條跑道”的圖案,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雙環線中間為學校的中英文校名。
第二條 學校校慶日:10月28日。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學苑路28號。在辦學過程中併入學校的機構所在校區,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學校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井岡山精神辦學育人,培養科學基礎、實踐能力、人文素養相互融合的套用型、複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立足井岡、服務地方,建設特色鮮明的區域高水平大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校務公開,全面落實“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方針。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學校)院(學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學校與學校舉辦者
第九條 學校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監督、評估與考核,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治校,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辦學自主權和辦學經費。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
(二)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依照法律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制訂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五)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六)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法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支持學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自主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三)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定教師和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四)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五)依法保護學校的
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六)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並及時予以辦理;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內部事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制訂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根據社會需要、國家政策和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調整內部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
(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各級科學研究基地;
(十)依法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依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開展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一)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十二)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補助經費依法管理和使用,對本單位設施和經費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接受捐贈,對接受捐贈的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五)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執行國家和江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七)接受國家規定的教學質量評估和專業認證與評估;
(八)主動適應國家戰略需要,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術服務;
(九)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學校有關信息,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十)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十一)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第三章 學校的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提供學歷與非學歷的繼續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在現有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基礎上,逐步建立以套用學科為主體,基礎學科為支撐,特色學科為重點的學科發展格局。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頒布的學科專業目錄,密切關注社會需求,結合辦學實際,注重調整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使學科專業發展始終保持與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宗旨相適應。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加強對專業課程質量的監控與評價,使人才培養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符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重視省部共建與對口支援工作,積極拓展與省內外高校的戰略合作與聯盟。
第十九條 學校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與文化交流等領域,與國際同類大學建立穩定而深入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章 學生與校友
第一節 學 生
第二十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正式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享有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四)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六)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其他獎勵;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十)學校依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按規定標準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獎學金和助學金制度,並制定相應的學生獎學和助學實施辦法。學校制定的相關實施辦法應當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由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體育活動的設施場地、學術活動條件、就業指導和服務,為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五條 學校制定合理的人才培養方案,向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並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相應的畢業證和學位證。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學生獎勵和懲戒辦法。學校制定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學生獎勵和懲戒辦法,應當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由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學生申訴,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校 友
第二十九條 井岡山大學校友是指在井岡山大學(包括原井岡山大學恢復建設過程中創辦的相關學校)學習、進修和工作過的所有人士。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校友總會,並支持校友在各地區成立地區校友會,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繫。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
第三十二條 校友自願參加校友會活動,自覺維護學校的名譽和榮譽。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支持、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和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分類制定教職員工的晉升、聘任、解聘和獎懲制度,並編制相應的工作手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權利,此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報酬和學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與培訓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學校資源,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接受學校對其工作質量的考核、評估與監督;
(三)關愛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主體和主要依靠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師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和榮譽職銜。
第四十三條 學校規範教職員工的職業行為,不斷強化教職員工的服務意識;建立學術誠信制度,引領教師恪守學術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井岡山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井岡山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一般設委員7至11人,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幹部外,還可有學院和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代表。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支持學校學術議決機構和民主監督機構獨立開展相應工作,保證學校各項工作順利完成;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
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一)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二)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根據分工,協助校長管理相應行政事務。校長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保障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
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以及本章程未規定但需要由校長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二)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三)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五十條 學校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一)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二)對幹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學校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
(四)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五)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式進行複議;
(六)學校要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學校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井岡山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紀委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監督
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落實學校黨風廉政監督責任,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工作機構;根據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
學校各單位根據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學校各級黨的組織受學校黨委領導,向學校黨委報告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內設機構由學校統一制定議事規則和工作規程,按照議事規則和工作規程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設定的各專門委員會,必須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規章,根據章程或者規章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井岡山大學工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
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
井岡山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全校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的民眾組織。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節 學術管理與組織機構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根據需要,學術委員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並在學院(部、所、中心)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的產生與構成遵循以下規定:
(一)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學院(部、所、中心)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
(三)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為所在學科教學科研骨幹,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原則性強;每屆委員任期4年;
(四)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方式產生。
第五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權與職責如下: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學科、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
(三)審議學校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學校學位授予標準及實施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五)審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審議學校教學科研等學術政策性檔案;
(七)審定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崗位設定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八)審定學校
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
(九)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指導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的工作;
(十)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六十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否則應改期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過;會議決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各學院(部、所、中心)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產生與構成遵循以下規定: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熟悉所在學科本科與研究生教育狀況,要求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原則性強;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學科分布、年齡結構要合理;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每屆委員任期4年;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六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職權與職責:
(一)審定學校學位授予標準及實施細則;
(二)審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否則應改期舉行;會議決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
第六十五條 井岡山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校教代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學校教代會報告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有教職工40人(含40人)以上的學院,可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40人的學院,實行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教代會的產生與構成遵循以下規定:
(一)學校教代會代表,由各學院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二)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普通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高級職稱人員、黨外人士、青年教師、女教師、工人應各占一定比例。
(三)學校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十七條 學校教代會的職權與職責:
(一)審定學校教代會實施辦法;
(二)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四)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五)審議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六)監督和民主評議各級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七)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八條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一)做好學校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學校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
(三)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學校教代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教代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開,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達到實際到會人數半數以上方為通過。
第七十條 井岡山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學代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學校學生會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七十一條 學校學代會的產生、構成遵循以下規定:
(一)學校學代會是學校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代表由學校學生會組織以民主方式從各學院在籍本、專科學生中產生;
(二)學校學代會經選舉產生學校學生會委員會,學校學生會委員會為學校學代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三)學校學生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組成學校學生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學生會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二條 學校學代會的職權與職責:
(一)審議通過學校學生會章程和學校學代會實施辦法;
(二)審議通過學校學生會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領導關於學生事務管理工作和教學工作的情況介紹;
(四)參與學校有關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正當利益,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
(五)指導學生社團組織建設,引導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社團活動,推動校園文明建設,營造富有特色的校園文化氛圍;
(六)發展與國內外兄弟院校學生組織的友好關係,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樹立井岡山大學學生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七)學校黨委、學校團委和學校學生會委員會提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 學校學代會的運行遵循以下規定:
(一)學校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
(二)學校學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學代會的決議,決定學校學生會工作的重大事項,召集學校學代會會議;
(三)學校學生會主席團主持學校學生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集學校學生會委員會會議。
第七章 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機構
第一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的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建議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報學校批准。學系不具行政管理職能,主要開展教學、科研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行使人、財、物等方面的管理權力,接受學校的調控、規範、監督和評估。實行“黨政聯席、院長負責、專家治學、民主管理”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七十六條 學院具有以下職權和職責:
(一)制訂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學院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術交流等教育事業;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四)根據學校教學質量保障體系要求,建立學院
教學質量監控體系;
(五)制定學院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六)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負責學院教職工的管理與考核;
(八)根據學校規定,建立學院財務與資產具體工作制度,統籌管理使用學院辦學資源;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與職責。
第七十七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學院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障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代會;
(七)學校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業務和行政工作,召集並主持院長辦公會議。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定;
(二)執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學院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本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負責建立並運行學院
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保證學院人才培養質量;
(五)組織落實學術分委員會(或學院教授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六)主持編制學院財務預算,直接或者授權副院長負責學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七)主持對學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長和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八)完成學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九條 學院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學院教授委員會),作為學院學術管理的組織形式。
學術分委員會(或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的學術管理機構。在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學術分委員會(或學院教授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學術決策、學術評價、學風建設、教學指導與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初步審查或推薦、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諮詢等職責。
第八十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負責學院的學位授予或撤銷等學位事務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八十一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一)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包括:學院院長、副院長、黨委書記、副書記、工會主席;
(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學術分委員會(或學院教授委員會)超過半數的委員建議討論的事項,應列入會議議題;
(三)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由院長或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實際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舉行;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與會人數的半數方可通過;
第八十二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形式。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或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均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決策時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八十三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等教學研究機構,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開展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有關事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需要,建設各類國家及省部級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第二節 教學科研輔助機構
第八十五條 圖書館是學校的文獻信息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學校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一)學校設立圖書館工作委員會,作為全校文獻信息工作的諮詢和協調機構。
(二)學校圖書館的建設和發展應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相適應。應當明確一定比例的圖書館建設經費,以保證圖書館的建設能夠滿足學校基本職能的實現。
第八十六條 學校的教學科研機構可以獨立設立資料室或圖書館分館,接受圖書館的業務指導。學校教學科研機構應當提供有一定比例的經費,以保證資料室或圖書館分館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需要,設立若干教學科研輔助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對外交流、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節 附屬機構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設立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附屬機構應當為學校教學與科研等基本職能的實現提供支持。
第八十九條 附屬機構實行
行政首長負責制,並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獨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將內部管理制度提交學校備案。附屬機構負責人按照學校幹部任免程式任免。
第九十條 附屬機構財務和人員獨立於學校,自主管理內部財務,自主決定人員聘任或解聘,自主決定內部人員薪酬分配辦法。附屬機構獨立自主運營,獨立承擔風險。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九十二條 學校依託學科優勢,注重利用地方優勢資源,積極發展套用性研究,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致力於文化傳承創新,努力成為地方文化的建設者、傳承者和弘揚者。
第九十三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積極爭取社會各方支持和幫助,實現彼此互利共贏。
(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推動協同創新;
(二)鼓勵繼續教育和培訓機構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開展高等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培養優秀套用型人才,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促進學習型社會建設。
第九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拓寬辦學經費渠道,增加辦學資源。
第九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有關部門的溝通與交流,為學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九十六條 學校設立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的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以密切社會聯繫、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完善監督機制。
第九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九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各種財產、債權債務和其他權利。
第九十八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九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一百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
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監察審計制度,構建內部財務監督體系,規範學校經濟秩序,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的財務監督。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財務狀況,接受教職工的財務監督。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可持續發展理念,資源配置以事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基本依據。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經核准機關核准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學校向本校和社會公開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
第一百零五條 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學校應當修訂本章程: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情況;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學校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並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零七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一百零八條本章程自核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