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理工大學章程

大連理工大學章程

大連理工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了《大連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核准施行。

《大連理工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等10章8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理工大學章程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5號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大連理工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了《大連理工大學章程》,經大連理工大學第12屆黨委會第10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5號(大連理工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2屆黨委會第10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大連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大連理工大學建立於1949年4月15日,時為大連大學工學院;1950年7月原大連大學建制撤銷,大連大學工學院獨立為大連工學院;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88年更名為大連理工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在長期的辦學歷程中,形成了“海納百川、自強不息、厚德篤學、知行合一”的大工精神,形成了“團結、進取、求實、創新”的優良校風和“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
面向未來,大連理工大學致力於建設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並將通過長期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國際著名的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現發展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大連理工大學,簡稱大工;英文全稱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為DU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遼寧省大連市凌工路2號。辦學活動主要依託大連凌水主校區、大連開發區校區、盤錦校區。學校可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學校網址為。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遼寧省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共建,大連市人民政府盤錦市人民政府參與共建。
第五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屬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培養精英人才、促進科技進步、傳承優秀文化、引領社會風尚為辦學宗旨。
第七條 學校發展定位是研究型、高水平、有特色、國際化,目標是建設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長遠目標是建設國際著名的研究型大學。
第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治理體系。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理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促進民主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部(學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者依法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依法保障和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接受指導和各方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指導辦學方向,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學校負責人;監督、考核或委託其他機構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調整配置給學校的教育資源,依法對學校的資源使用進行監督;對學校不當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等。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須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學校共建者按照共建協定參與學校建設,並依法按照屬地管理許可權對學校相關事務進行監管、協調或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行使在學科與專業設定、招生、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財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相應規章制度為前提,不斷完善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辦學自律制度體系。
第三章 辦學任務與權責
第十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辦學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以理工科為主,管、經、文、法、哲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九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在保障學歷教育水平的基礎上,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開展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實施精英教育,致力於培養具有強烈的責任意識、高尚的道德品質、寬厚的知識基礎、突出的能力潛質、優秀的綜合素質和開闊的國際視野的精英人才。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開展招生活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健全學校招生辦法,公開招生的標準、程式與辦法。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作為招生錄取工作的諮詢監督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學實際情況,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制定不同層次類別教育的修業標準和年限,實行學分制,向達到培養標準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學歷(業)證書,授予的學位包括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學校可依法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和知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四條 學校致力於高水平的科學研究,發揮學校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自主組織開展自然科學、技術(工程)科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加強基礎研究;以重大現實問題為主攻方向,加強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研與教學互動,積極促進科研與創新人才培養相結合。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由專任教師、專職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和研究生為主的科研隊伍,鼓勵相近和相關研究領域人員組成科學研究團隊。
第二十七條 學校自主與中央部門、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開展科研合作,結合學校及學部(學院)各級各類實驗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組成學校的科研基地,根據不同目標、方向和標準開展建設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積極推進辦學國際化,與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和其他機構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加強多層次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通過引進優質教育資源,招收優秀國際學生,聯合培養,合作研究等,提高學校辦學的國際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貢獻求支持、以創新促發展,通過人才和智力支撐、思想和文化引領等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促進國家昌盛、民族復興、社會進步、區域發展,並為增進人類福祉作出貢獻。
第三十條 學校致力於文化傳承創新,大力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大學精神,陶冶師生心靈;服務國家、區域文化戰略;積極開展跨文化交流,擔當文化使者。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學校以教師隊伍為重點,致力於建設師德高尚、業務精深、結構合理、富有活力、國際水平的人才隊伍。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實行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任職資格準入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本職工作並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德、能、勤、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獲取勞動報酬;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標準,有計畫地開展教職工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對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難的教職工給予必要幫助。
第三十六條 學校定期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履職情況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由學校聘任的榮譽職銜人員、兼職人員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定並按照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經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通過學校註冊獲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享有如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充分、平等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品行、學業、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業)證書;
(三)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調整修學年限、轉學、休學、請假、轉專業、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四)公平獲得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獎勵或資助及相應稱號;
(五)公平獲得參與學生組織和參與社會實踐、創新實踐、國際交流、文體活動、勤工助學的機會,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與服務;
(六)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組織註冊校內社團,開展符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規定的素質拓展活動,學校給予必要指導和支持;
(七)對學校重大事項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具有知情權、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存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校內機構或個人侵害其合法權益,可進行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道德行為規範,尊敬師長;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完成學業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履行獲得各類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國際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的無學籍受教育者,為學校學員,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或相關機構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自主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聯合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
(五)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明確應當由學校黨委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並主持學校黨委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學校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實際到會人數應達到委員總人數的2/3或以上方可召開,一般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重大事項採取票決制。其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大連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章、黨紀,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幹部工作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處理有關事項。副校長等學校行政班子副職領導、校長助理參加會議討論,議題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校長辦公會採取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原則,議定有關事項。其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大連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大連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產生並履行相應職責。統籌行使在學校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上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維護學術民主。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設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相對獨立開展工作,並就重要學術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作出報告或提出動議。
第五十條 學校師生員工及校內民眾組織、其他政治團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有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大連理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之規定產生並履行民主管理和監督職責,其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人數的60%,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其選舉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其民主管理委員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依據《大連理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民主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二)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各自章程產生並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有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研究生會以及其他經註冊成立的學生社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三)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四)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下制度、機制,促進內部治理體系的協調運行:
(一)學校黨委就學校基本管理制度、改革發展等進行決策,前期須廣泛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二)學校黨委和行政通過黨政班子聯席會等方式溝通情況、協調工作、醞釀討論學校重大問題;
(三)校長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學術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意見,推行落實確有困難的,由校長代表學校作出必要說明;
(五)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須先行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民主管理委員會)審議,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須先行充分聽取學生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或調整黨委、行政職能機構,確定職能分工。各職能機構依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立的校區,由學校直接管理或委託派出機構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直屬單位,按照其設立的宗旨和運行規則,為師生員工提供相應業務服務,並履行相應的業務管理職能。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附屬單位,按照學校確定的發展目標和功能定位,依法相對獨立運行。
第二節 學部、學院
第五十六條 學部、學院等教學科研實體機構(以下統稱:二級辦學單位),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也是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的主要載體。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組建或調整二級辦學單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部學院等二級辦學單位兩級管理,按照增強活力、責權統一的原則,精減管理層級、調適管理跨度,下移管理重心並強化目標管理。
第五十八條 二級辦學單位須按照學校章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制定本單位的運行管理規程,報學校審批備案,並依法依規、有序高效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二級辦學單位的管理運行機構一般應包括黨的組織、行政機構、學術組織、民主管理機構等,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第六十條 各二級辦學單位設黨、政主要負責人各1人,分別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黨、政工作;學校根據各二級辦學單位不同情況,配設必要的黨、政副職,協助其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學校根據各二級辦學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批准其設立必要科室保障運行;二級辦學單位的黨政幹部,由學校根據幹部工作規定任免。
第六十一條 二級辦學單位實行黨政聯席會制度,黨政班子成員參加,按照規定程式,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也可根據議題需要,舉行黨政聯席(擴大)會決策,邀請學術組織代表、民主管理機構代表或內設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二條 二級辦學單位設學術分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統籌行使本單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視本單位規模,或由教授代表組成、或由全體教授組成,可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能。
第六十三條 二級辦學單位設教職工民主管理委員會,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維權工作。各二級辦學單位在工作中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利益關切,建立健全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有效機制。
第六十四條 二級辦學單位內設的學術機構及人事安排由二級辦學單位討論確定,報學校審核備案後,由二級辦學單位聘任。
第六十五條 獨立建制或學校依託二級辦學單位管理運行的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職能。
第七章 財務 資產 後勤
第六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以校長為首的各級經濟責任制,確保辦學資金的安全、合理、節約、高效使用。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經濟活動監控機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學校財務工作接受學校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學校資產管理機制,依法依規妥善合理進行資產配置、使用或處置,充分發揮資源使用效益。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和校名、標識等其他無形資產。
第七十條 學校以各種資源,包括人力、設備、資金、房屋和無形資產等興辦的控股、參股企業,在學校的授權下,依法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經營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定,實行集中採購為主、分散採購為輔的採購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校以保障運行、服務師生員工為原則,利用校內外兩種資源,開展後勤服務與公共服務。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廣泛開展社會服務,加強與各級政府、地區、行業的溝通與合作,適時向社會發布有關辦學信息,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評估,積極爭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的重要發展諮詢和社會監督機構,也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支持學校發展的重要紐帶和橋樑,理事會依照其章程設立並開展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大連理工大學及前身學習、工作、進修,或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大連理工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以校友會為平台,加強聯繫和服務校友,廣泛聽取校友對學校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優先向校友開放學校服務社會的資源。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其章程接受並使用各類組織、團體和個人的捐助,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主動接受捐贈方及社會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與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確立的各類契約或契約關係,均應以法律為基本依據,以學校章程為指針,維護學校權益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辦學信息,接受校內外監督。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中間是由學校簡稱“大工”兩字變體組成的半封閉雙圓環圖案,圓環中央是托著幼苗的書籍,寓意人才和學術,“1949”為建校時間;圓環上方是英文校名,下方是中文校名。
學校徽章為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中間為白色,兩側為藍色,寓意學校地處黃海、渤海之間,中央印有學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大連理工大學校歌》。
第八十二條 每年的4月15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制定或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備案。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系學校的基本制度,在學校內部制度體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校內制度均應以本章程為基本依據,不得同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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