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序言
鎮江市高等專科學校,是1992年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現教育部)批准,由原鎮江教育學院、鎮江市職業大學和江蘇省廣播電視大學鎮江分校合併建立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2001年5月江蘇省勞動經濟學校成建制併入,2003年3月江蘇省丹陽師範學校和鎮江市中國小教師(校長)培訓中心成建制併入,2013年7月鎮江衛生學校成建制併入。學校辦學淵源可追溯到1912年我國職業教育先行者、著名國畫大師、美術教育家呂鳳子先生創辦的正則女校和抗戰期間的正則藝專。
學校秉承優良的辦學傳統,以辦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為己任,大力實施“人才立校”、“專業興校”、“管理強校”和“文化潤校”等戰略,緊緊圍繞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學校目標,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富有競爭力和吸引力的高等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保障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鎮江市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蘇省鎮江市學府路61號。學校另設有丹陽校區(丹陽市齊梁路1號)、潤州校區(鎮江市二道巷95號)。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新設定或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四條 學校是由鎮江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專科學校。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學校舉辦者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升格、更名及終止。
第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促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積極參與地方終身教育體系的構建。學校依法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九條 學校緊貼地方產業和社會事業發展,做強做大工科類專業,鞏固提升文經類專業,培育壯大醫學類專業,做精做特教育類專業,實現多專業協調、互動、可持續發展。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合理設定和動態調整專業,構建滿足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的專業結構。
第十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目標,構建多樣化的人才培養模式,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和評價體系,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學校逐步推行與完善完全學分制。
第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動學術進步和科研創新。學校貼近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開展套用研究與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面向社會,爭取辦學資源,拓展辦學空間,增強辦學能力。主動面向國際,積極融入世界,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崇愛尚美,深入挖掘辦學歷史積澱和文化內涵,加強校園文化載體、品牌等的研究與建設,提升服務地方文化建設的層次與內涵,實現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四條 學校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積極推進平安校園建設,健全和完善學校民主管理的運行機制,促進學校健康發展。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鎮江市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科學規範、精簡高效和促進改革發展的原則,依法設立學校教學、科研、黨政等內部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明確職權職責配置,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所設定的各級各類機構依職能和授權,履行教學、管理、服務和保障等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工作機構,按工作性質,掛靠相應的職能部門。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教授治學機構,設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機構,設立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
學校根據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項的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作為輔助決策或組織協調機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的“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和決策規則,實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調研製度、專家諮詢制度、公示制度、聽證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檢查制度、評估制度等。
第二十條 學校“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徵求紀檢部門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需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諮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二)“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式予以追認;
(三)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黨委討論決定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四)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
(五)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式。
第二節 黨委領導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的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三重一大”事項(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審定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斷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全面推進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加強對學校院(系)、黨政工作部門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突出校風校訓校歌等載體教育功能,傳承弘揚大學精神,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加強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的政治領導,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黨委會議事程式如下:
(一)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黨委會的議題由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和有關委員商定提出。若校長不是中共黨員,應徵求校長的意見。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原則上不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書記、校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在與會委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一半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四)黨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每位委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出現重大分歧,雙方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黨委會議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五)黨委會必須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式:黨委提出須調研的重大事項,並責成相關校領導組織調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下級黨組織及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有的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幹部任免,會前應徵求校長和分管校領導意見;召開黨委會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長負責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決定和學校黨委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的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等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學科、專業建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四)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處分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併合理使用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學校保障教職工、學生和其他主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建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程式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主持,一般每1-2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隨時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需要參加會議;
(二)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提出,校長辦公室收集匯總,提前交校長商黨委書記後確定;
(三)凡提交校長辦公會的議題,分管校領導必須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商,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匯報要點,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對所提問題解決辦法的方案、意見或建議;
(四)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實行一事一議。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有關部門、單位的代表可就議題作必要的補充匯報;參加會議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五)校長辦公會討論重要問題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為通過。如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必要時提交黨委會決定。
第四節 教授治學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迴避。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專業;
(三)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設定方案,交叉專業、跨專業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簡章;
(六)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制訂、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制訂學術委員會章程;
(九)制訂、審議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教學建設、教學管理及教學改革中重要事項的審議、決策、諮詢與監督機構。
教學委員會成員由學校分管教學工作的領導,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學院(系、部)領導和教師代表等組成。
第三十六條 教學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學校實際,對學校教學基本建設、教學管理、教學改革提出建設性意見;對人才培養模式、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對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等重大事項提出可行性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審議學校教學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三)審議教學改革方案和考試改革方案,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對教學改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事項進行評價和研究;
(四)指導學校內部的教學評估、教學評價和教學質量監控工作;
(五)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教職工工作規範、教職工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辦法;
(二)制定兼職教師、特聘教授等聘任辦法;
(三)在規定許可權內審查教職工資格,評審、推薦、聘任各類專業技術職務;
(四)決定教職工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其它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保障參與學校事務,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諮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以院(系、部)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推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履行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聽取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學生會工作計畫,討論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學校共青團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與鼓勵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積極發揮參與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的作用。
第六節 學院(系、部)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需要,由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決定,設定和調整學院(系、部)。
第四十五條 學院(系、部)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管理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系、部)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本院(系、部)實際,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二級管理實施細則,報學校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企合作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建設、實驗實訓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六)在學校核定的機構、職數內,設定和安排內部工作崗位,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進行崗位聘用與管理;
(七)科學管理和規範使用學校核撥和自行創收的各類辦學經費和設備,負責本單位的資產管理;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在學院(系、部)設立黨組織。學院(系、部)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學院(系、部)黨組織負責人和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根據黨的相關規章和工作需要,選派學院(系、部)黨的組織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行政負責人,學院(系、部)院長(主任)經學校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後,由校長任免,根據校長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系、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部)的決策形式,討論決定學院(系、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黨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系、部)院長(主任)、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等領導班子成員組成,也可視會議內容邀請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參加。
第四十九條 學院(系、部)設立教授委員會,參與學院(系、部)民主管理。
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根據學校授權和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章程行使專業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科研成果評議等事項的審議、評定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系、部)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系、部)教代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學院(系、部)設立分工會和二級團學組織。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新教職員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第五十七條 按照國家、省和我市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省和我市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教職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成立由分管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儉學和其他公益活動,提高綜合素質、增進身心健康。
第六十八條 學校重視學生資助工作,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服務;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
第七十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七章 資產、財務和後勤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致力於規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學校國有資產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加強對外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名稱、聲譽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各類獎助基金,獲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預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學校經濟運行秩序。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接受省市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促進學校與社會的緊密聯繫,吸納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健全和完善社會參與、支持、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調、審議和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整合資源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由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合作單位、校友、師生等代表組成。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專業建設規劃、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項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
(二)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並就此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三)及時提供行業、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的最新信息,使學校的人才培養工作更好地適應和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四)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五)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對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或意見;
(六)討論和決定理事會本身改革與發展的相關事項。
理事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理事會章程執行。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若干專門理事會,圍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與創新等領域,打造利益共同體。
學校支持學院(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委員會,整合社會資源,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學校校友是指曾經在校學習、工作過的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對學校建設發展有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一條 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根據校友所在區域分布,下設若干地區校友分會。
校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凝聚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間的聯絡和交流;
(二)服務校友,以多種形式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便利;
(三)整合校友資源,鼓勵校友回報母校,參與母校改革與建設,促進母校和自身事業的共同發展。
校友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校友會章程執行。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加強與國內外各界聯繫、合作,籌集辦學資金,資助貧困學生,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師生員工,改善辦學條件,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教育發展基金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執行。
第八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社區的交流與合作,努力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爭取各方支持,促進共同發展。
第八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九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八十五條 學校標識包括學校校標、校旗、校徽等。
(一)學校校標中心圖案由代表創新和實踐的字母“CP”三個小圖案和“人”字圖案組成,圖案為藍色;
(二)學校校徽為集魯迅體校名的長方形徽章,教職員工佩戴紅底白字徽章,學生佩戴白底紅字徽章;
(三)學校校旗旗面為白色,旗面中央印有校標和校名,校標在左側,校名在右側。校名分上下兩部分,上方為集魯迅體的中文校名,下方為校名的英文。
第八十六條 學校的校訓是“正則格致”。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歌是呂鳳子作詞作曲的《正則校歌》。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3月5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經鎮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報江蘇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
第九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的一切活動不得違反本章程,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修改: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應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並說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改程式與章程的制定程式相同。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