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學章程

西安交通大學章程

《西安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2號公布。

《西安交通大學章程》分序言,總則,學校與舉辦者,學生,教職工,治理結構,職能部門與公共服務機構,監督機構,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機構,校友,經費與資產,校訓、標識與校慶日,附則10章9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交通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15日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3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5月15日,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成立學校章程起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起草小組。
2012年5月23日,西安交通大學召開專題會議,部署安排大學章程制定工作。
2012年6月27日,西安交通大學章程起草工作組召開會議,就起草工作進度進行通報。
2014年5月20日,《西安交通大學章程》經學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
2014年7月15日,《西安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9月3日,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2號,核准發布《西安交通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2號
西安交通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5月20日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西安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安交通大學1896年以南洋公學之名創建於上海,1921年定名為交通大學。1956年遵照國務院決定遷往西安,1959年交通大學西安部分定名為西安交通大學。2000年國務院決定,西安醫科大學陝西財經學院與西安交通大學合併,組建為現今西安交通大學。
在跨越3個世紀的辦學歷程中,學校以“崇德尚實、興學強國”為宗旨,以“起點高、基礎厚、要求嚴、重實踐”為特色,堅持精勤育人,追求卓越,已成為具有理工特色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
學校的使命是致力於培養崇尚科學、求實創新、勤奮踏實、富有社會責任感和高尚品質的傑出人才,保存、創造和傳播知識,為中國乃至世界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做出重要貢獻。
學校的願景是建成大師名流薈萃、莘莘學子神往、棟樑之材輩出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安交通大學,簡稱西安交大,英文譯名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XJTU。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陝西省西安市鹹寧西路28號。學校設有興慶校區、雁塔校區和曲江校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並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和公益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創新型人才為根本任務,根據國家建設和發展需要,不斷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增強科學研究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六條 學校堅持“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學問、創一等事業、成一等人才”的辦學理念,以建設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學為目標,培育優秀人才,攀登科學高峰,尊重學術自由,秉承包容並蓄,依法治校,嚴謹治學,改革創新,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
第七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八條 學校發揮綜合型大學特點,主要發展自然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醫藥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設定相關學科,並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交通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陝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錄取學生;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自主調整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科和類型,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六)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的交流與合作;
(七)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與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和調整人員薪酬待遇;
(八)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以及從各種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贈財產;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對學校事務實行自主管理,不接受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非法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教育政策,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切實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依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師生員工與社會的監督和評議;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校擁有指導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配置和調整學校必需的教育資源,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及調整等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任何侵犯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並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為學校提供必需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的學術自由,支持學校成為國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基地;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各類資助,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
(四)經學校批准,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決定或者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以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為學生提供專業教育、思想教育、生活服務和就業指導,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鼓勵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卓越人才。
第二十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獎學金、助學金和勤工助學等制度,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獎勵學習優秀學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定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和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五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用制度,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設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教育職員設初級職員、中級職員和高級職員;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公平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進修、培訓、晉升等機會,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獲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和帶薪休假;
(三)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以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可以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和業務水平;
(二)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學校考核;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三十一條 學校重視教職工發展,建立職業發展規劃制度和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和處分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績效薪酬制度、教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和教職工退休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設定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和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六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與決策機制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交通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西安交通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學校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其他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在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學校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學校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幹部人事任免事項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學校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國際合作、社會服務、校園建設、管理運行等各項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學校黨委決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總會計師、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和校長助理等崗位,協助校長工作。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分管行政的其他校領導等人員組成。校長辦公室、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校長辦公會議。校長根據審議事項可以指定部門與學院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實際到會成員達到應到會成員的2/3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定由校長根據討論意見作出。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節 學術治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維護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保障教師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治理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批准的章程組建,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設定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與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決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
(五)審議決定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標準;
(六)審議決定教師及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術標準;
(七)審議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
(八)審議決定學術道德規範、科學倫理規範;
(九)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十)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十一)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十二)評定學校所設立的各類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十三)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裁決學術糾紛;
(十四)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預算決算中教學與科研經費的安排與使用、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諮詢意見;
(十五)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依其章程經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科學倫理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並承擔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依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學校批准的組織規程或者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學位事務的決策、審議等職權,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決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位授予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二)審議調整或者撤銷學位授權點;
(三)審查通過申請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五)作出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六)通過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七)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議;
(八)審議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十)其他有關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批准的章程組建,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1/2方為通過。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院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並承擔相應職責。各分委員會依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及學校批准的規程組建並開展工作,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收入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和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學院、直屬和附屬單位依照學校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據各自章程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為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重要事務提供諮詢、指導和評議,為學校發展籌措資金,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
理事會由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國內外出資捐助辦學的組織或者個人、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學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等組成,依據學校批准的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定校務委員會作為諮詢機構,由學校知名學者、管理專家和離退休學校領導等人員組成,依據學校批准的章程開展工作,就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學校可以設定人事與機構、校園建設與發展規劃、財經等專項事務決策咨議委員會。各委員會按照學校批准的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為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審議學校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和決策方案。
第四節 職能部門與公共服務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精簡原則,設定、變更或者撤銷有關職能部門,並調整其職能。各部門依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定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圖書資源、數據信息、檔案資料、網路通訊、物業安防、醫療保健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舉辦的、投資的或者其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接受學校的監管。
第五節 監督機構
第五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交通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章、黨內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十四條 監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行政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機構
第一節 學院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學院,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增設、變更或者撤銷。學校領導和考核學院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配置和條件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和其他管理工作。學院可以根據學校整體發展目標,提出設立系、研究所(中心)、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五十七條 學院的職責
(一)根據學校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負責研究生的教育教學、管理和服務;
(四)負責本科生教學,與書院共同負責本科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五)設定和管理學院的內部機構,配備和管理學院工作人員;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院設副院長等若干崗位,協助院長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委(總支)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學院院長、副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由院長或者院黨委(總支)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學院依據學校規定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規模較大的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可以設立教學、科學研究、教師聘任等專項委員會。各分委員會依據學校批准的章程組建,行使學院相關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六十二條 系是學校基層學術和行政管理組織。在學院的領導下、依據學校和學院的管理規定,組織實施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科與專業實驗室建設、學生教育與管理以及行政管理。
第六十三條 系主任全面負責系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系務會議,決策、協調、處理系務工作中重要事項。
第六十四條 系教授會由系全體教授、副教授組成,規模較大的系設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教授會或者教授委員會依據學院批准的規程開展工作,履行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責。
第二節 學部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或者新興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學部。學部依據學校授權和規定,組織開展相關學科領域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節 書院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本科生培養需要,以學生住宿社區為載體設定書院,作為開展本科生課外通識教育、實施學生事務管理以及指導學生自我管理的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機構。書院可根據發展需要變更或者撤銷。
書院依據學校批准的書院章程,負責組織實施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學業輔導、學業資助、心理健康教育、學風建設、就業指導、課外及社會實踐等活動,與學院共同履行本科生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六十七條 書院院長負責制定書院發展規劃、籌措資源和指導重大活動。
第六十八條 書院院務委員會由書院院長、院務主任、相關專業學院負責人、教授代表、學業導師代表、輔導員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集體研究決定書院發展建設與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等重要事項。
第六十九條 院務主任在院長領導下,執行院務委員會的決議,主持書院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科生的課外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七十條 書院建立以學生黨員為主體的黨總支,負責書院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學生黨員發展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開展黨的活動;領導書院共青團、學生社團組織等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節 科學研究機構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直屬科研機構,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學院(部)設立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研究所、研究中心須經學校批准,由學院(部)負責管理。
第七十二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地方政府在學校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各級各類科研機構或者科研基地。各科研機構或者科研基地依據其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規定開展科研工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境外機構開展合作,聯合設立研究院等研究機構,開展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七章 校友
第七十四條 校友是指學校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交換生以及留學生,學校的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曾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工等。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定校友工作機構,負責聯絡和服務校友。學校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鼓勵校友參與或者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方面工作,為校友回饋母校提供便利。為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七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屆別、行業屬性的校友會或者校友分會,加強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交流。
第八章 經費與資產
第七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經濟分配製度、經濟資源配置、財務收支預算和會計核算,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經費。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登記註冊成立西安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管理和運作基金。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支持學校辦學,接受學校、政府、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範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學校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監督,依法公布財務信息,接受師生員工與社會監督。
第八十條 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保障資產安全。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定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學校以經營性資產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運營和管理其所投資企業的股權和經營性資產,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設定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對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章 校訓、標識與校慶日
第八十二條 校訓為“精勤求學、敦篤勵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第八十三條 校徽由齒輪、鐵砧、鐵錘和書籍組成,下方有“1896”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
第八十四條 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白色的校徽和中英文校名,上下端印有白色條槓。
第八十五條 校歌為《為世界之光》
第八十六條 校慶日為4月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需要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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