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學章程

西安工程大學章程

陝西省教育廳下發“關於核准《西安工程大學章程》的通知”(陝教政[2014]7號),同意《西安工程大學章程》公布實施,自2014年3月3日生效,《西安工程大學章程》共分十章,八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工程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發布單位西安工程大學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7號
  • 實施日期:2014年3月3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3年初,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要求和陝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章程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開始啟動章程制定工作。
2013年12月30日,《西安工程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核准會議通過。
2014年3月3日,陝西省教育廳發布《關於核准《西安工程大學章程》的通知》(陝教政[2014]7號),《西安工程大學章程》予以發布實施。

核准公告

近日,陝西省教育廳下發“關於核准《西安工程大學章程》的通知”(陝教政[2014]7號),同意《西安工程大學章程》公布實施。至此,我校作為省屬五所獲得核准大學章程的高校之一,標誌著學校依法治校的制度性建設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對於我校教育改革和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按照教育部2011年第31號令《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做好省屬高等學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自2013年初開始啟動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以校黨委書記和校長為組長的章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及發展規劃處牽頭、多個職能部門組成的章程起草小組,章程制定工作經過檔案學習、資料收集、調查研究、專題培訓、大綱編制、草稿起草、意見徵詢、修改完善等8個階段,經過基層組織多次討論,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教代會、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形成了《西安工程大學章程(核准稿)》並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認為:西安工程大學章程在起草程式上,做到了民主規範,起到了充分發揚校內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凝聚共識和推動校內制度建設與改革的作用。在形式和內容上,涵蓋了法律和規章所要求的必備內容。
《西安工程大學章程》共分十章,八十五條,宣示了學校的辦學歷史、校訓校風、目標定位、辦學使命、校標、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明確了學校的領導體制與管理體制、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教育形式、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係,規範了組織機構設定、教職工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資產、經費與財務管理制度、章程修訂程式等內容。
章程公布後,我校將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要求和陝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章程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形成以章程為核心的制度群;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接受陝西省教育廳對我校履行章程情況的指導、監督。學校將以制度建設為抓手,大力推進依法治校,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安工程大學,簡稱“西工程大”;英文名稱為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簡稱為“XPU”。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陝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19號。現有金花(西安市金花南路19號)和臨潼(西安市臨潼區陝鼓大道58號)兩個校區。
第四條 學校由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1978年獨立建校,成立西北紡織工學院,隸屬原紡織工業部。辦學歷史可追溯到1912年北京高等工業專門學校創辦的機織科,其後隨校更名隸屬於國立北京工業大學、北平大學工學院、西北聯合大學、西北工學院、西安交通大學、陝西工業大學、西北輕工業學院。1998年劃轉為中央與地方共建的省屬高等學校。2001年更名為西安工程科技學院。2006年更名為西安工程大學。
第五條 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工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校訓是“厚德弘毅 博學篤行”, 辦學傳統是“實業報國,負重奮進”,校風是“團結、勤奮、求實、創新”。
第九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定不移地以建設紡織服裝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為目標,始終服務於推進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變更和終止,核准學校章程;
(二)依法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估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舉辦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統籌協調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經費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學校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五)保障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開展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機構、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為國家、行業和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服務;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四)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五)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六)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教育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意識和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創業能力、作風樸實和積極進取的套用型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教育、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遠程網路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科學定位、統籌兼顧、分類建設的原則,以工學為主幹、文理為支撐、紡織服裝為龍頭,自主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鼓勵和支持學科專業交叉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實際,調整辦學規模,擬定招生計畫和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自主授予學位,向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二條 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討論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四)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項;
(五)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落實;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領導職責。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幹高效和利於加強黨的建設原則,校黨委可設立相應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工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七條 校長在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用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與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討論處理學校教學科研等重大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 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分管校領導召開工作會議,研究有關行政工作事項;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行政事務。
第三十二條 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學校可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可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締結協定、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校長暫缺時,由暫行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校領導行使校長職權。
第三節 學術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履行學位評定、學位授予等職責的學術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履行教學事務調研、諮詢、指導和審議等職責的學術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評審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學術機構,依據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節 校務委員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審議討論學校全局性重大決策和重大方案的諮詢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和有關制度,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簡稱“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教育教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學校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四十一條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五節 民眾組織、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安工程大學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下和校團委指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自治組織。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學生會是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和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發揮作用。
第六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和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基地等)是教學科研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部)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科研活動;
(三)負責教職工、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設定內部業務機構,並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職責參照院(部)職責執行。
第四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院(部)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學院(部)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四十九條 院(部)黨總支發揮保障監督作用,貫徹執行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院(部)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及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院(部)民眾團體組織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院(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院(部)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教師是學校的辦學主體。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
(三)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四)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幫助學生成長成才;
(四)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並進行考核。聘用制度包括: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教師職務和教師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三)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員實行聘用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救助和申訴機制。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離退休教職工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關心他們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支持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校管理,實現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教職工申訴或糾紛。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公平獲得相應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的機會;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和資助,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與學位;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
(四)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榮譽、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踐行要約承諾;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為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救助和申訴機制,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黨團組織、學生社團等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或糾紛。
第六十二條 進修生、交流生等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理事會與校友會
第一節 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對學校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審議和監督,幫助學校爭取辦學資源,促進社會各界與學校在各領域開展廣泛合作。
第六十四條 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領導、行業協會領導、學校負責人和關心學校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
第六十五條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其成員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節 校友和校友會
第六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過(畢業、結業、肄業、進修等)的學生;在學校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和訪問學者等;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七條 校友是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建設發展和校友服務。
第六十九條 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各校友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八章 資產、經費與財務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屬國家所有。學校受國家委託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資產。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努力增加辦學經費,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或個人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募集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爭取辦學資源。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總會計師制度,規範財務資產工作,監管財經活動,推動財經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第七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審計監察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維護學校財經秩序。
第九章 校標、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標為中英文校名組成的圓形徽標。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為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旗面為矩形,長寬比為1.5:1,旗面基本尺寸為 2400mm × 1600mm ;旗面正中由校標、中文校名組成;旗面底色以白、藍色為主。
第八十條 學校校歌為《光榮屬於工程大》。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 10 月 18 日 。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者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可對章程進行修訂。章程修訂由校長提出,修訂程式同制定程式。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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