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4年4月5日發布的一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 單位:建設部
  •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5號
  • 時間: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概要,內容,

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5號,《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已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經第八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侯捷,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內容

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客觀地、科學地評價我國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的辦學水平,保證和不斷提高建築類專業教育的質量,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的教育評估工作,適應國際間相互承認學歷的需要,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築學城市規劃、建築工程、給水排水工程、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城市燃氣工程、房地產經營管理等專業教育的評估工作。
第三條 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方針;堅持與國際公認的有關專業教育標準相銜接,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辦出各校的特色;堅持社會對學校教育的參與和監督。
第四條 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要對學校的教學質量、教學條件、教學過程和社會對畢業生質量的評價等方面進行客觀、全面的評價。
第五條 建設部授權全國建築教育標準認定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各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的工作。
第六條 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工作由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七條 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由該專業的全國教育界、工程技術界、用人部門和管理部門的專家學者15~17人組成。其中教育專家6~7人;工程技術專家6~7人;建設部指派3人。
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委員由建設部聘任,每屆任期為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書長1名。委員會辦事機構為評估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查並受理評估申請;
(二)制訂、修訂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
(三)制定有關專業評估工作規程和細則;
(四)制定評估工作計畫;
(五)選派赴評估院校的專家視察小組,並指導專家視察小組工作;
(六)審議評估院校的自評報告和專家小組視察報告,作出評估結論;
(七)受理評估院校對評估結論的申述,並報全國建築教育標準認定委員會進行裁決;
(八)按年度發布評估合格專業的院校名單;
(九)對全國有關建築類專業院系與評估工作有關的事項提供諮詢;
(十)總結專業教育評估工作經驗,對專業評估與專業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高等學校申請專業教育評估,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一)學校應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正式批准設定的;
(二)申請評估的專業應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或在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的;並應具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三)符合建設部制定的該專業教育評估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專業教育評估的主要程式是:
(一)學校提出評估申請;
(二)評估委員會審核評估申請;
(三)學校自評、提出自評報告;
(四)評估委員會審查自評報告;
(五)對評估委員會審查通過自評報告的,評估委員會選派專學視察小組;
(六)專家視察小組到學校實地視察,提交視察報告,提出評估結論建議;
(七)評估委員會審核視察報告,作出評估結論;
(八)公布評估合格結論,對合格專業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為全面了解畢業生的質量,學校應建立對畢業生跟蹤調查和與社會用人部門經常聯繫的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自評應嚴格按照評估標準逐項進行。學校自評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報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自評所依據的原始資料應按要求分項單列成冊,其中重要資料應作為附屬檔案列入自評報告,附屬檔案同時報評估委員
第十三條 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對學校自評報告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予以退還。被退還的學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次提出評估申請。
第十四條 專家視察工作由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派出的視察小組進行。視察小組是臨時性工作組織,其任務是:根據評估標準、程式與方法、評估工作有關細則及評估委員會的要求,視察申請學校(院、系)辦學情況,寫出視察報告,提出評估結論的建議,交評估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 專業教育評估合格證書的有效期為4—6年,有關專業的有效期應在合格證書上明確。在有效期限內,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可以對該專業進行檢查。
學校必須在評估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年重新申請評估,逾期未申請評估的學校,該專業不再列入年度發布的評估合格專業的院校名單。
第十六條 申請院校如對評估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在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並由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提請全國建築教育標準認定委員會進行裁決。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建築類專業教育評估經費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申請教育評估的學校共同承擔,同時鼓勵社會資助。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