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暫行辦法,是國家教委於1995年6月14日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出版社”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暫行辦法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95年6月14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95年6月14日,國家教委印發《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巨觀指導和管理,完善出版社的各項制度,建立以實現雙效益為目標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推動出版社的建設和發展,走穩定健康發展的道路,使其更好地為高等教育事業服務,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和繁榮出版事業作出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內容:出版社的辦社方向、出版物結構與質量、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經營管理及辦社條件。
第三條 評估依據:新聞出版署制定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試行)》、《關於出版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強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國家教委制定的《關於高等學校出版社加強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見》。
第四條 評估工作作為高等學校出版社建設的一項制度,兩年評估一次。
第五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和中國大學出版社協會負責同志組成的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領導小組,在中宣部、新聞出版署的指導下,負責指導、協調、檢查、審核全國高等學校出版社的評估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出版社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所屬高等學校出版社的評估工作。
第七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主辦單位應根據國家教委的統一安排,組織落實其出版社的評估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長、社長、人事、財務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本校出版社的評估工作,實測各項指標,寫出評估報告。
第九條 評估工作採取自評、複評和直接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其程式分為三個階段:
1.準備階段:按照第八條要求建立評估領導小組,學習檔案,進行評估業務培訓,擬定評估工作計畫,做好思想動員工作。
2.自評階段:出版社按評估指標體系進行實測,寫出自評報告;學校評估領導小組組織驗收,提出意見,寫出評語。
3.複評階段:高等學校出版社評估領導小組對被評估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聽取匯報,抽查項目,驗證評語,評出分數。
第十條 對成績突出的高等學校出版社,國家教委和有關部門將適時表彰,並重點扶持,力爭辦成在國內外有影響的第一流出版社。
第十一條 對評估不及格的高等學校出版社,給予整頓、停業整頓直至停辦的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