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高等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進程,加強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的巨觀管理,促進高職高專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當前我國高職高專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際狀況,制訂本辦法。

簡介,專業劃分,劃分原則,專業類別,專業核定,專業設定依據,適用範圍,

簡介

由教育部組織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國家對高職高專教育進行巨觀指導的一項基本檔案,是指導高等學校設定和調整專業,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教育統計和人才預測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作為社會用人單位選擇和接收畢業生的重要參考。教育部將按照專業大類目錄原則不變、專業類目錄相對穩定、專業目錄基本放開的原則對《目錄》進行管理。

專業劃分

劃分原則

《目錄》所列專業是根據高職高專教育的特點,以職業崗位群或行業為主兼顧學科分類的原則進行劃分的,體現了職業性與學科性的結合,併兼顧了與本科目錄的銜接。專業名稱採取了“寬窄並存”的做法,專業內涵體現了多樣性與普遍性相結合的特點,同一名稱的專業,不同地區不同院校可以且提倡有不同的側重與特點。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在管理和設定高職高專教育專業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目錄》的指導作用。

專業類別

《目錄》分設農林牧漁、交通運輸、生化與藥品、資源開發與測繪、材料與能源、土建、水利、製造、電子信息、環保氣象與安全、輕紡食品、財經、醫藥衛生、旅遊、公共事業、文化教育、藝術設計傳媒、公安、法律19個大類,下設78個二級類,共532種專業。為體現職業教育的特點,管理類專業暫分別歸屬於不同的專業大類中。

專業核定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通過檢查、評估等方式,依據高等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等實際情況,核定學校舉辦高職高專教育的專業類範圍和新增專業的數量。原則上,高等學校可在核定的專業類中自主設定和調整目錄內專業,也可依據專業目錄中的專業名稱以“()”形式標出專業方向或本校該專業內涵的特色。學校依法自主設定的專業應報所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院校設定和調整高職高專教育專業時,還應注意: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目錄》外專業設定標準與聽證制度,以保證專業設定的科學性和規範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醫學類、公安類等國家控制專業;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範圍和年增專業數量等許可權應與院校的評估結論掛鈎;對連續三年達不到本省份平均就業率的高職高專教育專業,應通過調節招生計畫等方式減少或限制招生。教育類專業(分類代碼6602)一般限於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中設定。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從2004年開始,於次年1月底前將備案的高職高專教育專業及相關內容匯總整理後,填寫《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情況表》報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將對各地上報的專業信息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布,以促進信息交流,實現資源共享。
對新增設的《目錄》外專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目前的代碼序列順序編制相應的專業代碼,並在代碼後用本省份簡稱(如“冀”、“魯”)標出,供本省份使用。教育部將對上報的《目錄》外專業進行統籌協調,每兩年對《目錄》進行一次更新。對於設定較普遍的《目錄》外專業,根據舉辦情況給予正式專業代碼並予以公布。

專業設定依據

高等學校要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以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崗位的需要為原則,從本校高職高專教育師資、實訓等辦學條件出發,特別應注意遵循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和職業崗位的變化規律,調整和設定專業。同時,應注意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保持教育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依照本辦法精神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管理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切實加強對本地區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努力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促進我國高職高專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獨立設定的高職高專院校、本科院校舉辦的職業技術學院,也可供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和有關高等教育機構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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