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是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4年8月7日出台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部署,激發高校辦學活力,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根據《高等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規定,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就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以構建政府、高校、社會新型關係為導向,積極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明確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進一步明確高校的辦學權利和義務,更好地落實高校的辦學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社會的支持和監督作用,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加快推進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政府巨觀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廣泛參與支持的格局,促進高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二、積極簡政放權,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根據《高等教育法》規定,立足現階段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實際,當前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著重從以下七個方面推進。
——支持高校科學選拔學生,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改革,高職院校以“文化素質+職業技能”成績為基本依據,自主確定錄取標準和錄取方式。深化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高校依據學生的統一高考成績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實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深化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支持高校選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創新潛質的人才。支持高校依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調整最佳化同一層次研究生類型結構,加快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推進學術碩士和專業碩士研究生分類考試,健全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推薦免試錄取制度,完善以導師團隊為主導的複試選拔機制,支持高校選拔符合培養定位的學生。支持高校建立博士研究生選拔“申請-考核”機制,發揮專家組審核作用,更加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素養、研究能力和創新潛質的綜合評價。
——支持高校調整最佳化學科專業,鼓勵高校辦出特色。尊重高校專業設定主體地位,高校可自主設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內所有專業(國家控制布點專業除外)。支持高校在博士、碩士一級學科授權內自主設定二級學科。在不增加授權學科總量、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的前提下,高校可對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進行動態調整。研究規範“雙學位”設定和授予工作的管理辦法,支持高校培養複合型人才。
——支持高校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鼓勵高校推進全面學分制等教學管理制度改革。支持高校深化大學英語、計算機基礎課教學改革,高校可自主確定大學英語和計算機基礎課學分學時。鼓勵高校間教育教學資源開放共享,通過搭建平台、對口幫扶、政策引導等方式,支持教師互聘、學生互換、課程互選、學分互認,促進合作育人、協同創新、共同發展。
——支持高校自主選聘教職工,發揮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高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巨觀政策,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全面落實公開招聘制度,高校可根據教育教學需要面向社會依法依規自主公開招聘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類人員。教授、副教授評審權逐步下放到高校。支持高校建設職業化管理幹部隊伍,擴大實施高校職員制,逐步拓寬管理人員晉升通道。
——支持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為提升創新能力創造條件。最佳化財政科研經費的投入結構,穩步增加中央部屬高校經常性科研業務經費的投入,鼓勵地方為高校設立非競爭性科研經費,支持廣大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潛心研究、自由探索。按照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改進科研項目預算編制方法,健全預算評估評審的溝通反饋機制,進一步下放預算調整審批許可權。加快推進高校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實促進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政策。
——支持高校自主管理使用學校財產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完善高校生均撥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撥款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新增經費繼續向基本支出傾斜,提高基本支出經費比例,降低專項經費的比例,擴大學校對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權。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由高校統籌安排使用。完善成本分擔機制,合理確定學費標準並動態調整。
——支持高校擴大國際交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國際化水平。支持高校與外國高校之間開展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和學位互授聯授。開展高校自主確定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試點,支持高校加大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力度。支持高校優勢學科面向世界,參與和設立國際學術合作組織、國際科學計畫,與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機構建立聯合研發基地。支持具有相應實力的高校海外辦學,開展國際合作和跨境教育服務。
深化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在近期取消下放國家重點學科審批、利用網際網路實施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等教育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繼續研究取消下放一批教育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規範教育行政審批,規範簡化行政審批流程,不得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之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精簡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事項,取消一批評審評估評價事項,整合內容交叉重複或關聯度高的評審評估評價事項,統籌常規性、臨時性檢查。編制確需保留的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事項目錄清單,不得開展目錄清單外的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事項。探索實施高校依法自主辦學負面清單管理,清單之外的事項由高校自主行使並依法接受政府、社會及校內監督。
三、堅持權責統一,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
高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著力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切實加強自律機制建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確保用好辦學自主權。
——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規則。結合學校實際,明確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範圍、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探索建立高校法人治理結構。凡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對由學校自主決定的事項,要逐項完善決策機制與程式。要理順校院兩級管理體制,進一步向院系放權,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規範性檔案、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保障學術組織相對獨立行使職權。認真落實《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高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建立完善對違反學術規範、學術道德行為的認定程式和辦法,維護良好的學術氛圍。
——完善校內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認真落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切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收入分配方案等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事務,要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要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積極拓展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渠道,進一步改革完善高校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學生自主管理。要完善多元參與的校內治理體系,加強議事協商,積極探索師生代表參與學校決策機構的機制,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的作用。
——健全社會參與監督機制。建立健全高校理事會,充分發揮其在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面的作用。把公開透明作為高校的基本制度,完善各類信息公開制度,重點加大高校在招生考試、財務資產及收費、人事師資、教學質量、學生管理服務、學風建設、學位和學科、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力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接受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準確回應師生和社會關切。
——健全以章程為統領規範行使辦學自主權的制度體系。認真落實《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加快章程建設。要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原則,健全和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和權力運行規則。所有高校應於2015年前完成章程制定。要依據法律和章程,制定、梳理和完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學生管理、後勤等方面自主管理的制度規範,建立健全各種辦事程式、內部機構組織規則、議事規則,實現自主權運行和監督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四、放權監管同步,健全高校用好辦學自主權監管體系
在加大放權力度的同時,要改進和加強巨觀管理,綜合運用法律、政策、規劃、公共財政、標準、信息服務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把該放的放開,把該管的管住,針對每一個放權事項建立監管辦法,避免“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
——健全質量評估監測制度。健全質量標準體系,加快制定實施本專科教育相關國家標準,進一步完善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鼓勵行業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標準。改進評估辦法,加快建立以高校自我評估為基礎,以教學基本狀態數據常態監測、院校評估、專業認證及國際評估為主要內容,政府、學校、專門機構和社會多元評價相結合的教學評估制度。完善高校質量年度報告發布制度,進一步規範質量報告的內容,完善發布方式,探索建立質量報告核查機制。強化行業自律,鼓勵相同類型、層次高校之間組建各類聯盟或協作組織,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學會等組織的作用。
——完善依法監管機制。探索建立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加大對學校辦學自主權行使的監管力度。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手段,健全對高校自主辦學中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機制,完善教師、學生申訴制度,暢通師生權利的救濟渠道,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高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方針政策、規範辦學行為等事項進行督導,完善教育督導報告公開、限期整改制度,加大複查和監督問責力度。改進巡視工作,把決策程式和自主權使用等情況作為巡視監督重要內容,強化巡視成果運用,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依據辦學需要提出的本意見以外的辦學自主權事項,應牽頭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根據賦權與能力相匹配原則,對有能力用好、有機制規範的,以協定、試點等方式放權。選擇若干自律機制健全、辦學行為規範的高校,賦予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對出現重大違規辦學行為的高校,實行協定暫停或試點退出機制。
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7月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