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35號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已於2014年1月8日經教育部2014年第1次部長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9日
規程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等學校規範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實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與運行等,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依據本規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或者通過學校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產生程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本規程未盡事宜。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 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當根據需要,在院系(學部)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可以參照本規程,結合自身特點,確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現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等與本規程不一致的,學校通過經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規範的,可以按照學校章程的規定實施;學校章程未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規程進行調整、規範。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檔案中的相關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解讀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規程》對高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運行等重要問題分別作了規定。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國家規範,首次明確了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組織體系中的最高學術機構定位。
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相對分離
“《規程》出台將切實提高學術組織在高校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進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相對分離、相互配合,為在高校內部實現教授治學,形成鼓勵教師專注學術、發展學術,構建以學術為中心的評價機制,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法制辦公室主任
孫霄兵介紹。
《規程》大大強化了學術委員會在學校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學是學術機構,就該堅持學術立校、教授治學的辦學理念,把學校的學術思想、專業建設、教學計畫、科研方案、學術評價交給學院的教授委員會和學校的學術委員來會決策。”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黃進教授給出評價。
黃進表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是高等教育發展方向,現代大學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建立科學合理完善的現代大學治理結構。高校學術委員會是高校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主體,高校學術治理體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結構不可或缺的內容。《規程》規定了高校學術委員會的定位、職責,以及與其他學術組織的關係,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注重發揚基層學術民主
《規程》明確了學術委員會人員的組成和產生規則,界定了學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比例,強調向教師和基層學術組織傾斜。“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同時,《規程》在委員產生機制上,要求注重發揚基層學術民主,並對委員的代表性和流動性提出要求。為平衡學術委員會與學校行政的關係,《規程》還對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產生辦法作了規範,規定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者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校決定。
為了強化學術委員會的作用與職權,《規程》還明確了學術委員會具有審議(決策)、評定、諮詢及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4類職權,對每一類職權又有具體規定,為學術委員會切實發揮作用提供了依據。《規程》還對學術委員會自身建設的組織與運行規則、議事程式與監督機制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規範了會議規則,建立了會議開放、委員迴避、決定公示及異議、年度報告等多項制度,保障學術委員會按照學術規則組織、運行和接受監督。
針對學術不端,《規程》專門強調,“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一直以來,高校學術委員會都存在幾大亟待解決的問題”,
北京大學秘書長、教授
楊開忠介紹,“職權不夠清晰,權責邊界模糊,職權弱化,在學校治理結構中的定位和作用亟待明確和加強;委員行政化,代表性、開放性、民主性不足,組成主體和程式規則亟待完善;會議制度與規則不健全,運行機制亟待完善;學術組織在高校碎片化,高度分散,依附於職權部門,亟待加強學術組織的獨立性;學術委員會缺乏人財物的必要支撐和保障條件。”
楊開忠強調,“《規程》對以上這些當前高校學術委員會存在的幾大問題,做出了基礎性的制度安排,同時,又充分尊重了高校的差異性和獨立性,為高校個性化制度安排留出了充分的空間,填補了空白。”
真正落實需避免多方面干擾
“《規程》的出台,目前還只是體現在紙面上,真正變為大學管理的行為規範,還有一系列工作。落實自主的管理學術的權利,還需要避免來自多個方面的干擾。”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
勞凱聲強調。
“首先,需要避免來自外部的干擾因素,如社會比較關注的行政化的問題,如何處理大學和政府之間關係問題,如何處理好管辦評分離的問題;其次,要避免來自內部的干擾因素。長期以來,高校已經形成了相對的管理集權,在高校的運行過程中,學術與管理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與衝突。如何避免來自內部的管理方面的干擾,是落實好《規程》的重要方面。”勞凱聲強調。
“目前,一些高校的學術共同體出現了問題,進入了不符合標準的人,因此出現了學術失范與學術造假的問題。”勞凱聲指出,“因此,我們高興地看到,《規程》奠定了高校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的權力,奠定了在學校學術組織體系中的最高學術機構的地位;也從組成、運行制度等方面,對於高校內部學術和管理的關係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對於高校學術不端和學風的問題,也做出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