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4年1月17-18日,《中國礦業大學章程》建設領導小組、起草小組負責人在黨政辦公樓分組召開章程制定工作座談會。章程草案經教代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後,報中國教育部核准。
2014年4月24日,《中國礦業大學章程》經中國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5月13日,《中國礦業大學章程》由中國教育部核准實施。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4號
中國礦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黨委會第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礦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內容
中國礦業大學章程
序 言
中國礦業大學的前身是焦作路礦學堂,始建於1909年,位於河南焦作。1931年,更名為私立焦作工學院。1938年,學校西遷並與東北大學、北洋大學、北平大學的工學院聯合組建國立西北工學院。1946年,焦作工學院復校並於1949年回遷焦作。1950年學校遷至天津,更名為中國礦業學院。1953年,學校遷至北京,更名為北京礦業學院。1970年,學校遷至四川合川,更名為四川礦業學院。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學校在江蘇徐州重建,恢復中國礦業學院校名,同時在北京原校址設立研究生部。1982年,學校整體遷至徐州辦學。1988年,更名為中國礦業大學;1997年,設定北京校區;2000年,學校整體劃轉教育部管理,2009年北京校區以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名義獨立辦學。1997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6年成為“985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項目”建設高校。
學校以工科為主,以礦業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在礦業、安全、測繪、地質等學科領域優勢突出。學校在百年辦學歷程中,形成了好學力行、求是創新、艱苦奮鬥、自強不息的校園文化品格。學校面向未來的發展目標是:把學校建設成為礦業特色鮮明、國際一流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
中國礦業大學,簡稱為中國礦大;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簡稱為CUMT。
第三條 學校校址設在江蘇省徐州市,分為南湖校區和文昌校區,法定住所為江蘇省徐州市大學路1號。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設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
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遵循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崇尚學術,注重實踐,致力創新,追求卓越。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礦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以工科為主、以礦業為特色,理工文管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學校根據國家需求和自身的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八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成員及與學校具有特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利益相關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調整校內外各方面關係的基本依據,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規定相牴觸。
第二章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任命校長和其他需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學校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依照章程自主辦學;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和調整招生數量與方案;
(三)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招收學生並進行教育和管理,頒發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出具學業證明;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設定學術組織、黨政職能機構、學院(部)和直附屬機構;
(六)制定校內收入分配和獎懲辦法;
(七)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職員工;
(八)依法獲取、配置、管理、使用經費與資產;
(九)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成員及與學校具有特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下行使。
第十一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和規章,接受學校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保證學校教育質量達到舉辦者的標準和要求,開展學術研究和社會服務;
(三)維護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公正評價受教育者在校期間的學業及操行;
(五)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任務與辦學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育人為根本任務,以教學為中心,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具有國際視野的科技、管理等領域的精英和行業領軍人才。
第十三條 學校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重點面向科學前沿和能源、資源、環境、安全等領域關鍵技術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知識創新,提高學術水平。
第十四條 學校發揮人才和科技優勢,突出特色,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技術成果轉化,為國家現代化建設、行業技術進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和創新的使命,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大力培育崇尚科學、追求真理的品格,揚棄舊義,創立新知,發揮大學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對社會的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繼續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學校選派學生出國留學並接收來華留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本科生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三至四年。
學校在法律確定的學歷教育基本修業年限的基礎上,實行彈性學制。學校實行本碩連讀和本碩博連讀。
第十八條 本科生、研究生的培養實行學分制。根據各類學生培養規格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相應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校學籍管理規定,為修滿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法律規定和授權,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文化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合作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四章學校成員
第一節教職員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在人才培養工作中居於主導地位。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學校給予的處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具體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聘約規定的權利;
(八)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奮敬業,努力做好教學、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務等各項本職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以育人為本,全面關心學生的成長和發展;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自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四)自覺加強思想道德文化修養,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五)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六)遵守學術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
(七)聘約規定的義務;
(八)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師的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的教育職員制度;
(三)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聘用須按照規定的程式並依法簽訂聘任契約。
第二十六條 教師應熱愛教育事業,品德優良,具有承擔學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學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且獲得研究生學歷和教師任職資格。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和業務工作的需要及相應的學術和專業技術評價標準,設定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師崗位分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分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崗位。學校設定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評價標準,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院教授委員會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學術評價,評價通過後由學校聘任委員會進行聘任。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兼職教授崗位,授予榮譽教授稱號。
第二十九條 教師及學術人員享有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學校保護和尊重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學術人員開展教學和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引導教師及學術人員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評價機制。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及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獎懲及退出機制。對在學校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不履行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水平逐步改善教職員工工作、學習條件,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教職員工進修、培訓制度。
學校實行教師學術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法律規定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或勞務派遣制度。
第二節 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三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按照教育教學計畫提供的培養教育,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選修課程;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素質發展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六)按照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和開展活動;
(八)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各類經濟資助;
(九)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十二)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二)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
(三)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
(四)遵守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遵守學術行為規範,拒絕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八)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九)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並保障學生自治組織依法開展的各類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制定相應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重在教育,並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規範申訴處理的程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在學校進修、培訓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組織結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委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領導制定學校的發展戰略,討論決定學校改革與事業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重要組織機構的設定;
(四)討論決定學校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五)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群團組織;
(七)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其在學校改革與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保證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維護學校政治穩定和校園安全;
(九)與上級紀委共同領導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
(十)其他需要由學校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是: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相關規定,重大事項分別由黨委全委會、常委會討論決定。
學校黨委制定黨委全委會、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議事範圍、決策程式等。
學校黨委全委會由黨委書記(亦可受其委託由黨員校長或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全委會到會委員不少於黨委全委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召開方為有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討論的議題意見進行表決;遇有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改變原決議、決定時,應及時複議。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設組織、宣傳、統戰等工作部門。
第二節 校長
第四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
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事務負責人。學校設校長一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副校長按照舉辦者有關規定任免。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副校長行使職權。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名譽校長一名,經校黨委同意,聘任具有卓著社會貢獻或學術聲望的人擔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定行政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安排副校長、校長助理的工作分工,任免行政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辦學事務;
(四)聘任、解聘教職員工,依照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懲;
(五)對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
(六)籌集辦學經費,組織制訂和實施財務預算方案,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七)組織對學院(部)及行政部門進行目標考核和績效評價;
(八)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九)遇有緊急情況,決定實施法律許可的校園安全應急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校務會議制度,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校長制定校務會議議事規則,規定會議的議事範圍、決策程式等。
校務會議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主持,討論決定學校的行政管理事項。校務會議組成人員包括校黨委書記、副校長、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和校工會主席、監察處處長。其它校領導根據討論事項參加會議。討論學生事項時,邀請學生代表參加會議。校務會議的到會人員應達到其組成人員半數以上時,所召開的校務會議方為有效。校長根據多數參會人員的意見形成會議決議或紀要。
第五十條 副校長可主持專題業務工作會議,研究和落實校長交辦的具體工作。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負責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諮詢、評定等事項。
學術委員會分設教學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評價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討論和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的重要學術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組織並運行,審議並決定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授予,決定與學位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風端正、學術造詣高、堅持原則、熱愛教育事業並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具有履職能力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席位以全校學術人員的百分之三左右為基準設定(取最接近的奇數)。
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基層學術單位教授委員會推薦,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黨委常委會批准。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委員最多連任兩屆,每屆連任委員席位不超過上屆委員全部席位的三分之二。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校黨委常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章程及相關規定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堅持民主、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和相應的學術規範。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校學術委員會常務委員;
(二)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三)評審科研、教學、人才等基金項目,確定科研、教學、師資等獎勵表彰人選;
(上述事項經審議後提交校務會議或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四)審議學校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術條件,對各類專業技術崗位的學術水平進行評價;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六)指導和監督基層學術單位教授委員會按章程開展工作;
(七)審議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八)指導、監督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有關學術事項的執行情況;
(九)對學術爭議事項進行判定,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
(十)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各專門委員會負責校學術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各專門學術事項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辦學、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主動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民主辦學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校長年度工作報告,對學校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學校上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行使法律、法規及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六條 學校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作用,落實教代會決議,辦理教代會提案。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代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通過提案、建議等形式行使民主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
黨代表列席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依照相關法律和工會章程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職責,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加強職工教育,組織動員教職工參加學校事業發展的職責。
第五十九條 共青團中國礦業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其在校園文化活動以及維護青年學生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六十條 學校婦女委員會代表學校女教職工、女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每年召開學生代表會議,向學生通報學校有關工作,接受學生監督和辦理學生提案。
第六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民眾團體依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六章管理與服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科學管理的要求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教學、科研、學科、人事、財務、學生事務、發展規劃、對外合作、國際交流等管理部門。
第六十五條 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公布管理許可權、管理程式、服務事項、辦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定公共管理服務部門,為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提供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後勤服務保障體系,設定相應的機構,為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師生員工的生活提供後勤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授權實行相對獨立的運行與管理機制。
第六十九條 管理、服務部門和直附屬單位實行首長負責制。
學校設定相關專門委員會,協調和處理學校綜合性管理事務,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
第七章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校、院、系(所)三級組織。
學院是學校設定的教學科研實體,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學校根據需要可設定學部。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定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教學實驗基地等,承擔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任務。
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學校相對獨立的科研平台。教學實驗基地是學校的實驗教學平台,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學校對上述科研、教學平台進行目標考核和績效評價。
第七十二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本單位發展規劃,經學校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等;
(四)提出專業設定和年度招生計畫申請;
(五)負責本單位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推薦和授權的聘任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根據學校授權,負責學院經費與資產的使用與管理;
(八)組織校內外的學術交流;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組織。
學院黨組織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學院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
(二)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
(三)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
項;
(四)支持院長行使職權並對學院工作履行監督職能等。
第七十四條 學院設院長(執行院長)、副院長,實行任期制。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事務。
實行院務公開,院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七十五條 學院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共同負責的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通過召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根據所討論的議題,會議可由院長或院黨委書記主持。
第七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是本單位的學術諮詢和決策機構,依據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並履行職責。
第七十七條 學院二級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業務指導下開展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
第七十八條 系(所)是學院下設的基本學術組織單元,直接承擔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等任務,開展各項學術活動。
學院對系(所)實行目標考核和績效評價。
第七十九條 黨組織及群團組織依照各自章程在學院所屬系(所)設立的基層分支機構,按照學校規定開展工作。
第八章財務與資產
第八十條 學校經費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及社會捐贈等。
第八十一條 學校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財務與資產進行管理,並制定相關細則規範具體管理工作。
學校財務與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以及“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學校設立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等機構,指導和協調學校的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
學校資產購置實行政府採購的相關制度。
第八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校和二級單位兩級經濟管理責任制。校長或由校長授權的副校長(總會計師)、校內各二級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組織年度預算,監管經費支出,分別對學校和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以及經濟活動的規範性、真實性和使用效益負責。
第八十四條 學校按照“三重一大”的決策制度,對重大經濟事項、大額資金支出實行集體決策,分管校領導或總會計師按決議審批;校內各二級單位的重大經濟活動必須通過本單位黨政聯席會在本級許可權範圍內討論決定,由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對經費支出進行簽批。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所得的各類收入,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和決定進行二次分配,學校和二級單位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八十六條 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七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主動融入社會,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八條 學校堅持面向行業、面向區域,加強與國家、行業、地方的溝通與合作,為學校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八十九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力量組成,履行對學校辦學的指導、諮詢和監督職能。理事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十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充分利用校友會在學校辦學中的社會資源優勢,加強與校友的溝通與聯繫,為校友提供各類服務,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校友會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十一條 學校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其在募集社會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九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積極參與社會合作辦學,主動開展繼續教育及教育培訓活動,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十章校園文化與標識
第九十三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學而優則用、學而優則創;校風:勤奮、求實、進取、奉獻;校訓:開拓創新,嚴謹治學。
第九十四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整體為藍色,由三種圖案和三組文字構成。其外圈為圓環,內心為地球圖案,中間是由礦錘、礦斧和鋼軌符號組成的圖案;在內心地球圖案的偏下位置標有學校創建年份“1909”。外圈圓環內上半弧標有鄧小平題寫的中國礦業大學中文校名,下半弧標有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英文校名。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中央印有白色的鄧小平題寫的校名。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1934年由
李敏修作詞、
張洪島作曲的《焦作工學院校歌》。
第九十七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每年6月1日。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根據章程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計畫、辦法和細則。
第一百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二)學校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三)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修訂章程應由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動議並說明理由;修訂程式應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