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暫行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暫行規定》在1989.04.04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9.04.04
  • 實施時間:1989.04.0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專業設定的條件,第三章 專業設定的審批許可權,第四章 審批程式和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深化教育體制改革的形勢,最佳化專業結構,保證教育質量,提高教育效益,改進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你“專業”)的巨觀管理,以利於普通高等學校增強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當根據人才培養的客觀需要,保證必需的辦學條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結合的原則。
凡通過已設專業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擴大招生、委託培養、聯合辦學等形式可以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增設專業。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講求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正確處理數量與質量的關係,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設定,在保證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穩步發展。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立及其調整,應符合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基本專業目錄及其有關要求。
申請設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基本專業目錄以外的專業,應對設立該專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論證結果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認可。

第二章 專業設定的條件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新設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的發展規劃,有5年以上的穩定人才需求並提出論證報告,計畫規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為宜,開始年招生數不低於30人(個別藝術、體育、語言類專業除外),並逐年增加招生人數;
(二)制訂出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畫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檔案;
(三)一般應與學校已有專業之間有相互支持關係,確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教學任務(包括各項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教師配備標準原則上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第七條有關規定;
(四)能提供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辦學基本條件,包括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實習場所、體育設施及宿舍食堂等整體的條件。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申請新設定專業,凡符合第五條所必需的條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設立並開始招生。對條件尚不完全具備者可批准其籌建。籌建期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年。籌建期間內達到正式設立條件後可批准開始招生,否則應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三章 專業設定的審批許可權

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業設定,實行區別情況、分別由高等學校、學校主管部門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工負責審定和審批的辦法。
第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在專業目錄中同類相近專業(第十條規定的幾種情況除外)的範圍內調整專業,或在本專業類範圍內拓寬專業、改用目錄內業務範圍較寬的專業名稱者,由學校自主負責審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非常設的招生計畫全部屬於委託培養的本科專業班,在專業目錄的範圍內,學校可按照專業設定的審批條件進行論證後自主負責審定,論證結果須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第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專業目錄內的本科專業(第十條規定的幾種情況除外),按學校歸屬,分別由中央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高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國家教委備案。主管部門在審批專業時,對通用專業的設定應注意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主管部門的意見。計畫單列市審批本科專業必須徵得所在省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增設專業目錄內的本科專業(或調整專業),凡涉及到目錄已註明為“試辦專業”,“個別學校設定的專業”和國家教委公布的少數需全國統籌布點的專業,以及擬增設專業目錄以外的專業,由國家教委負責審批。
第十一條 高等專科學校和短期職業大學不得設定本科專業,個別特殊情況確需設定的,必須報國家教委審批。

第四章 審批程式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專業審批每年集中進行一次。
學校申請設立或調整專業,應按規定日期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立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二)申請表,根據國家教委統一制訂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三)附屬檔案,對申請表要補充說明的問題和有關的論證材料等。
第十三條 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必要材料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並同時抄報國家教委。
凡由學校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具體時間可本著及時處理的精神由有關部門自行確定,但各有關學校主管部門至遲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報國家教委備案。
凡由國家教委負責審批的專業由學校先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送國家教委,國家教委與有關部門會商後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下達學校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對於備案的專業,國家教委或學校主管部門有權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者,可不予承認,至遲於當年12月31日前通知有關學校該專業不得招生,並限期充實條件。限期滿時仍不符合條件者,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有權撤銷該專業。
第十五條 專業設定的審批工作要嚴肅認真。對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教育委員會將視具體情況,令其限期整頓、調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銷該專業:
(一)虛報條件籌建或正式設立專業的;
(二)超越審批許可權擅自設立專業招生的;
(三)不按規定備案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亦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所設函授、夜大學本科專業的設立及調整。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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