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本科專業設定、建設和評估管理辦法

具備開辦該專業必需的經費、實驗室及儀器設備、資料室、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本科專業設定、建設和評估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專業設定與調整
  • 第三章:專業建設與管理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業設定與調整,第三章 專業建設與管理,第四章 專業檢查與評估,第五章 附 則,

簡介

西南大學
本科專業設定、建設和評估管理辦法
西校〔2007〕2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學校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加強本科專業設定、建設和評估管理,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1999年公布)和《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本科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若干原則》(教高[2002]5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專業設定與調整

第二條 專業設定與調整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高等教育發展的規律,適應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實事求是、強化特色、注重實效的原則,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第三條 專業設定與調整應符合學校的辦學目標和辦學定位,有利於教育教學改革,有利於教學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與共享,有利於學生素質教育和能力培養,有利於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與布局。
第四條 專業設定與調整應有利於打破學科壁壘,積極發展新興學科、交叉學科、邊緣學科,尤其是要密切與產業和行業的聯繫,扶持和培育國家急需的專業或專業方向,加強緊缺人才培養。
第五條 專業設定實行總量控制。
第六條 新專業設定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院現有專業在專業評估中全部合格或有不合格的專業,但經過調整或整改並通過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專家組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的學科支撐,具有一定的學科特色和優勢;
(三)符合學校發展規劃,有滿足社會人才需求的論證報告,年招生規模一般不低於50人,最少不低於30人(特殊專業如藝體專業除外);
(四)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思路、專業培養目標、專業發展規劃、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方案、完善的課程體系和優秀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學檔案;
(五)能配備完成該專業培養方案所必需的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教學輔助人員及實驗技術人員;
第七條 新專業申報(含專業備案)材料
(一)學院發展規劃及專業建設規劃;
(二)申請報告(需簡要說明申請設定和調整專業的理由,包括國內外相同、相近專業的設定情況、國內的市場需求,具備的學科和相近學科專業的條件、實驗室、實踐教學環節條件、可行性論證等相關情況);
(三)申請表(按教育部統一制定的格式據實填寫);
(四)擬設專業的培養方案;
(五)培養人才的社會需求調查報告;
(六)骨幹教師介紹和師資情況說明;
(七)申報新增目錄外專業須附專業論證報告;
(八)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第八條 新專業申報與審批
(一)教務處為專業設定和調整的主管部門,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以學院為單位統一申報。各學院按當年教務處通知要求提出新專業設定計畫,並編制正式申報材料報教務處教學研究科;
(二)教務處組織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專家評審,對設定目錄外專業,還需聘請一定數量的校外專家論證;
(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核;
(四)報教育部審批或備案,新增或調整專業經教育部審批後方可進行招生。

第三章 專業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專業建設要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增強市場適應性,增強學校綜合性,有利於保持和發揮學校優勢和特色,有利於提高學校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條 專業建設應符合學校實際,以專業人才培養定位為核心,以專業基本建設為基礎,以課程體系最佳化和教學內容改革為重點,分層次、分類別、有計畫地開展專業建設,重點實施專業結構調整和新專業建設,依託重點學科、優勢學科,帶動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專業建設專項基金,加大對新專業和品牌專業、特色專業建設力度。專業建設實行“項目”管理,簽定“項目協定書”,分段檢查,按期驗收。學校對每個新專業每年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各學院應以一定的經費配套共建。
第十二條 專業建設以學院為基礎,建立專業負責人制度。負責制定專業發展建設規劃,建設項目申報、建設方案的制定、建設任務的組織與落實、經費預算、經費支出審核等。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專業評估制度和專業準入與退出機制,對各專業進行4年一輪的檢查評估,對學科水平低、辦學條件差、教學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業困難的專業,實行減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專業建設委員會,對學校專業設定、調整、評估與建設提供決策和諮詢。
第十五條 經費管理
(一)專業建設基金由教務處統一管理,分階段劃撥各專業建設項目組,中期檢查前劃撥50%,中期檢查後再劃撥餘額的40%,剩餘部分作為通過檢查後的獎勵;
(二)專業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專業建設規劃、培養方案、課程與教材建設、管理等相關檔案的制定,市場調查及教學改革,數位化教學資源建設以及教師的短期培訓等開支。

第四章 專業檢查與評估

第十六條 專業檢查與評估由教務處牽頭,組織學校專業建設委員會專家對新專業、品牌專業、特色專業和其他各項專業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通過學院自查、自評,學校複評驗收的方式,對各專業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專業檢查和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專業建設和發展規劃;
(二)培養方案的制定和執行;
(三)師資隊伍規劃與建設;
(四)課程建設與教材建設;
(五)實驗實踐教學條件建設與管理;
(六)生源與人才需求及學生就業;
(七)經費投入及使用;
(八)教學質量與人才培養;
(九)教學改革及專業特色。
第十八條 在專業檢查與評估中排名前10%的專業,學校在專業軟硬體建設上給予一定經費資助並適度擴大招生規模;在專業檢查與評估中未達標的專業,必須及時進行整頓、改進,適當壓縮招生規模,或實行隔年招生;連續兩輪檢查和評估不達標者,取消該專業設定。
第十九條 新專業申報成功後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將自動取消。並停止資助經費的使用,所在學院3年內不得再申報新專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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