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建築規劃面積指標

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工程規劃建設的科學管理,改善教學工作條件,促進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適應普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訂本規劃指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建築規劃面積指標
  • 加強:科學管理
  • 指標:編制、評估
  • 建築面積:適用於新建、改建
總 則,建築面積指標,

總 則

本規劃指標是編制、評估、審批普通高等學校總體設計任務書、校園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計畫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普通高等學校工程規劃建設標準的尺度。
本規劃指標中的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學校;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適用於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學校。重點普通高等學校、以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兩地辦學的普通高等學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學和生活用房的規劃指標。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勤儉辦學,切實提高教學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學合理、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各項公用和生活福利設施應儘量利用當地提供的社會協作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一次規劃分期實施。改建、擴建學校的規劃建設應在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進行。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與建設除執行本規劃指標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指標的規定。

建築面積指標

(節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包括下列各種用房的建築面積:
一、每所學校都必須配備的有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共十三項。
二、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有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夜大學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進修生及乾訓生用房、留學生用房、外籍教師用房共六項。
本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中未包括下列八項用房。學校如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主管部門另行審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產性工廠及其附屬用房,農林院校的生產性農場、牧場、林場及其附屬用房,醫學院校及個別體育院校的臨床實習醫院,師範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屬幼稚園,各類學校附設的子弟中國小。
(二)、已離休、退休、調出教職工及已故教職工遺屬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醫務所、託兒所幼稚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三)、生產性工廠、農場、牧場、林場職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醫務所、託兒所幼稚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四)、個別學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輔導站不足,必須在校內對部分學員進行集中輔導,需要增加建設的少量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規定的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
(六)、採暖地區的供暖鍋爐房。
(七)、設防地區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腳踏車棚。
第九條 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應採用不同的基本參數。本指標中每校都必須配備的十三項校舍中,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等十一項校舍均應採用以學生人數計的學校規模為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但有的採用自然規模,有的採用折算規劃。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兩項校舍應採用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六項校舍應分別採用專職科研人員數、夜大學函授部工作人員數、研究生數、進修生及乾訓生數、留學生數、外籍教師數為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
第十條 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學校規模宜按表1的規定執行。
本規劃指標中的各項指標均按表1中所列的規模分別制定。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於或大於表中的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其規劃指標應分別採用表中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的指標值;學校規模介於表列規模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學校規模可規定為自然規模,也可規定為折算規模,其計算方法及適用範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學校的自然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的留學生、學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學生、進修生、乾訓生、本科生、專科生等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的自然人數相加所得的學生總人數(不包括夜大學、函授部的學生人數,後表同)。大學、專門學院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生活福利與其他附屬用房的大部分均應採用自然規模計算其規劃建築面積。
表1 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學校規模(人數) 
綜合大學
2000 3000 5000
師範院校
2000 3000 5000
醫學院校
1000 2000 3000
農林院校
2000 3000 5000
工科院校
2000 3000 5000
政法、財經院校
2000 3000 3000
外語院校
1000 2000 3000
體育院校
500 1000 2000
表2計算折算規模時採用的折算比例(每生折合本科生數)
本科生
1.0
工、農林、醫、體育專科生
0.9
師範、政法、財經專科生
0.85
進修生、乾訓生
1.5
研究生班學生
1.5
學位研究生
2.0
二、學校的折算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數按表2規定的折算比例分別折算為本科生人數後的總和(後表同)。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與其他附屬用房中的託兒所幼稚園、醫務所、教工及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教工浴室等均應採用折算規模計算其規劃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應由學校根據本校的現狀及今後一段時間內的人才需求情況進行預測。本規劃指標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現狀及今後的人才需求情況,預測了表3所列的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並據以確定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的按學校類別分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執行本規劃指標時,如學校預測的科類結構與表3出入較大,可據實對上述三項規劃建築面積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大學、專門院校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均按非採暖地區、外牆厚度240mm的多層或低層建築計算。採暖地區學校的各項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可在本規劃指標的基礎上增加4%—6%。個別學校的個別建築因受土地面積的制約必須建高層建築時,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也可相應增加。
表3 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預測值
綜合大學
理科 35%
文科 28%
政法財經 24%
工科 13%
工科院校
工科 95%
文、法、財經 3.5%
理科 1.5%
師範院校
理科 45%
文科 45%
體育 6%
藝術 4%
林業院校
林科 55%
工科 45%
醫學院校
醫科 100%
政法院校
政法 100%
農業院校
農科 70%
工科 25%
財經 5%
財經院校
財經 100%
外語院校
外語 100%
體育院校
體育 100%
表4-1 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總指標(平方米/生)
(學校人數/用自然規模計算/用折算規模計算/總計 )
綜合大學
2000 23.98 3.69 27.67
3000 22.57 3.45 26.02
5000 21.01 3.22 24.23
醫學院校
1000 30.06 4..31 34.37
2000 25.80 3.71 29.51
3000 24.18 3.46 27.64
工科院校
2000 27.49 3.69 31.18
3000 25.84 3.45 29.29
5000 24.07 3.22 27.29
政法院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15.77 3.18 18.95
師範院校
2000 23.92 3.69 27.61
3000 22.61 3.45 26.06
5000 21.06 3.20 24.26
財經院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15.77 3.18 18.95
農業院校
2000 27.29 3.69 30.98
3000 25.51 3.45 28.96
5000 23.63 3.22 26.85
外語院校
1000 21.19 4.35 25.54
2000 18.53 3.78 22.31
3000 17.64 3.50 21.14
林業院校
2000 28.06 3.69 31.75
3000 26.45 3.45 29.90
5000 24.35 3.22 27.57
體育院校
500 30.41 5.59 36.00
1000 36.05 4.35 40.40
2000 30.27 3.75 34.02
表4—2 兩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平方米/人)
校舍名稱
規劃建築面積指標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十三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學校規模為基本參數的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總指標不得超過表4-1的規定。
二、以主管部門批准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的兩項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4-2的規定(各類學校的指標相同)。
第二節 教 室
第十四條 教室包括各種普通教室(小班及輔導教室、合班教室、階梯教室)、製圖教室、課程設計教室、畢業設計及畢業論文教室、語言教室、電教教室及其附屬用房等。
第十五條 按科類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
表5 按科類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平方米/生)
科別
教室指標
科別
教室指標
工科
3.60
醫科
2.28
(建築學專業)
(6.38)
政法、財經
2.28
理科
2.21
外語
3.37
文科
2.60
藝術
3.37
農林科
2.14
體育
1.35
註:(1)醫科指標中已包括後期臨床教學所需的教室。
(2)外語科指標中未包括語言實驗室。
(3)師範院校藝術科指標中未包括各種琴房、演奏廳、各種畫室、展覽廳等專業用房。
第十六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
表6 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平方米/生)
學校類別
教室指標
學校類別
教室指標
綜合大學
2.52
醫學院校
2.28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2.28
師範院校
2.38
財經院校
2.28
農業院校
2.51
外語院校
3.37
林業院校
2.80
體育院校
1.35
第三節 圖書館
第十七條 圖書館包括各種閱覽室、書庫、目錄廳、出納廳、內部業務用房(采編室、裝訂室、業務諮詢輔導室、業務資料編輯室、美工室等)、技術設備用房(微機室、縮微照像室、暗室、圖書消毒室、聲像控制室、複印室……)、辦公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讀者衣物暫存處、飲水處等)。
第十八條 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7的規定。
表7 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平方米/生)
(500人/1000人/2000人/3000人/5000人, 最後一項為研究生補助指標)
理、工、農、林、醫、體育各科 2.91 2.45 2.07 1.82 1.54 0.50
文、法、財經、藝術各科 2.95 2.64 2.25 1.99 1.77 0.55
第十九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8的規定。
表8 按學校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平方米/生)
(500人/1000人/2000人/3000人/5000人)
綜合大學 — — 2.56 2.35 2.03
工科院校 — — 2.13 1.89 1.61
師範院校 — — 2.54 2.35 2.03
農業院校 — — 2.15 1.91 1.64
林業院校 — — 2.07 1.93 1.60
醫學院校 — 2.45 2.07 1.82 —
政法院校 — — 2.25 1.99 1.77
財經院校 — — 2.25 1.99 1.77
外語院校 — 2.64 2.25 1.99 —
體育院校 2.91 2.45 2.07 — —
註: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補助指標。
第四節 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
第二十條 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包括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自選科研項目所需的各種實驗室、實習工廠農場、牧場、林場、實驗室的附屬用房(準備室、天平室、儀器室、標本室、模型室、陳列室、動物室、充電室、空調室、更衣室、實驗人員辦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計算中心等。個別學校設立的分析測試中心應專案報批,不在本指標之內。專職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資料室、生產性工廠農場林場、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師範院校的附中附小幼稚園等均不在本指標之內。
第二十一條 按科類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不含計算中心)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9的規定。
按科類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
表9 (不含計算中心)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平方米/生)
(300人/500人/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最後一項為研究生補助指標)
工科 —/12.93/11.05/ 9.53/8.77/8.28/7.93/2.00
理 、農、林、醫科 —/12.90/10.91/9.31/8.52/8.02/7.66/2.00
文科 —/ 1.01/0.58/0.41/0.36/0.34/0.20
外語、政法、財經 —/1.46/1.15/0.94/0.85/0.81/0.76/0.20
藝術 15.56/12.32/7.97/—/—/—/—/2.00
體育 —/1.98/1.72/1.58/—/—/—/2.00
註:(1)外語科的指標中已包括語言實驗室。
(2)師範院校藝術科的指標系指音樂專業的各種琴房、演奏廳、美術專業的各種畫室、雕塑室、展覽廳等專業用房,其計算規模定為音樂、美術兩專業規模之和
第二十二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的規劃建築面積總指標不宜超過表10的規定。
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表10 規劃建築面積總指標(平方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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